消防接口产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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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消防接口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
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三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
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
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
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
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制造商或工厂搬迁;
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
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
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二。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消防接口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消防接口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消防接口分为:
1.内扣式水带接口
2.内扣式管牙接口
3.内扣式固定接口
4.内扣式异径接口
5.卡式接口
6.螺纹式接口
7.异型接口
8.吸水管接口
第三条 申请消防接口类产品型式认可,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消防接口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五条消防接口类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消防接口类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消防接口产品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
33mm;
标志应贴在每只接口本体标志旁边。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消防接口产品生产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生 产 设 备
要 求
1
浇铸设备或压铸设备
能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和各类规格产品需要
2
机加工设备
能保证加工精度及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3
阳极氧化处理设备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注:
阳极氧化处理设备为铝接口生产企业必备的设备
附件2:
消防接口产品检验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检 验 设 备
要 求
游标卡尺、高度尺
数量及精度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压力指标仪、秒表
压力精度≤1.5%,量程应符合试验要求;
秒表记时分度值≤0.2S,数量应满足产品的检验要求
水压泵
工作压力符合试验要求
4
试验台架
满足各种规格产品的试验要求
5
螺纹环规、塞规
数量和精度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6
抗跌落性能试验平台
7
基本尺寸测量用平台
8
非金属材料试验设备
9
老化试验箱
10
材料化学成份分析设备
1.水压试验系统的压力波动不应大于±
0.05Mpa。
2.试验过程应保证能缓慢平稳地升压。
3.试验过程中试样应与实际使用状况一致。
4.序号为8、9二项的检验设备为生产非金属材料消防接口企业必配。
附件3:
消防接口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
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GB12514.2-2006《消防接口第2部分:
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3-2006《消防接口第3部分:
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GB12514.4-2006《消防接口第4部分:
螺纹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二)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按GB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
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中型式检验的规定进行。
二、监督检验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的产品为3副(6只)。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检验项目
样本大小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外表质量
未经阳极氧化处理或其它防腐处理
-
1.有显见的铸造缺陷
2.有显见的加工缺陷
标志
(1)
无标志
标志不全或不清
密封性能
(3)
有线状渗漏
有滴漏
水压强度
1.出现裂纹或断裂-
2.不能正常操作
耐腐蚀性能
不符合标准规定
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先前检验项目的样本进行试验。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1.样品出现A类不合格;
2.样品出现B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2;
3.样品出现B类不合格数1项,同时出现C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2;
4.样品出现C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4。
三、换证检验
GB12514.3-2006《消防接口第3部分:
GB12514.4-2006《消防接口第4部分:
每种规格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副(100只)。
每种规格的产品为5副(10只)。
基本尺寸
任何一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
操作力(矩)
不符合标准要求
抗跌落性
弹簧疲劳寿命(卡式接口)
1.出现裂纹或断裂
3.样品出现B类不合格数1项,同时出现C类不合格大于或等于3;
4.样品出现C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5。
附件三
消防接口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
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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