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互联网发展对隐私百精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5784617
- 上传时间:2023-05-05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47.35KB
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互联网发展对隐私百精Word格式.docx
《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互联网发展对隐私百精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互联网发展对隐私百精Word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接下来我又调到人民大学,前前后后又折腾了半年。
在这几年的时间这部著作总算是完成了,在完成的过程中间得到了我的两位硕士研究生的大力支持,他们也参与了这项工作,其中有唐青林和林俊。
还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冯刚先生和海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杨柏勇庭长等一些人的支持。
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只是这个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它还
包括其它的很多内容,比如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问题、ISP作为中间商的法律
责任问题和网上侵害隐私权的问题等等是一个比较庞大的体系。
估计在一两个
月内大家能够见到这本著作。
国家互联网中心在今年7月份的报告中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的网络用户达到6800万人左右,登记注册的网站473900个,它的增长速度每年都在以50%—100%的速度在发展。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我们现在属于第二大互联网国家,仅次于美国。
据我乐观的估计,我们在不太久的将来也就是三五年时间内可以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国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们差不多比美国多四倍的人口;
第二,我们的经济在高速的发展中,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互联网的发展毫无疑问是起支持作用的。
比如你要有钱去买一部电脑,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很多人就可以买的起电脑;
经济很萧条,大家吃饭都成困难的话,买电脑就成了一件奢侈品了。
这是宏观的方面,我们谈到微观的呢?
是不是大家都去上网,上网有很多种目的,我们学法律的要去找法律、法规和案例,以至于现在的很多孩子写文章他不是去写文章,我家的孩子就是老师布置一篇文章,第一件事总是要到网上能不能找到这样一篇相应的文章出来,找到了就认为是他的,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下载下来,然后打印出来就可以去交作业了。
我希望我们的学生不要这样去写文章,很可能被别人到法院起诉你。
互联网我们把它作为一个“虚拟空间”,主要相对于我们现实存在的物理世界而言的,物理世界我们可以有桌子,有板凳,我们看得见谁长什么模样。
在“虚拟空间”通常不是这样,有更多的虚拟性。
首先说它的主体,可能和你对话的不是人,而是一台机器,最简单的我们到ATM机上去取钱的时候和你对话的是机器,这种没有人的存在。
第二种情况就是这个人是存在的,但是他可以以一种虚假的身份和你对话,最容易出现的是在聊天室里面和BBS里面,你可以隐瞒你自己的身份和你的状况。
这样对社会人际关系会有什么影响呢?
你自己总是以为隐蔽自己的面孔别人看不清你真实的面孔,这时候你可能会在互联网上说真话。
比如同学们彼此之间太熟悉了有些话不愿意说,陌生人之间容易说真话,比如你在坐火车的时候和旁边的人聊的很来劲,把家长里短的事情都告诉别人,在学校你却不愿意告诉你的同学,但是面对别人你更容易说假话,因为别人没有办法去查证你,到底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
在互联网上面有的人行为比较检点,但是很多人不检点自己的行为,会去污辱别人或去诽谤别人,对别人不礼貌。
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或是被别人骂过,或是骂过别人,我想经常出入聊天室的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使没有你也会在公共聊天室里面有一些污七八糟的语言。
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问题,比如说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人格方面关于名誉权在这个地方怎么看。
我们谈到更难的问题,比如言论自由,在网络上与物理空间有没有差距,对自由的范围、空间哪个地方大一点、哪个地方小一点?
其实我们还注意到,这种虚拟性不仅仅包括在主体的虚拟性,还包括场景的虚拟性,还包括关系的虚拟性,一个地方给你设置了很多场景,但是是虚幻的,在里面很多关系是虚幻的,比如有网上“情人”等等,这样虚拟的场景或这样虚拟的人际关系又不能够完全与现实社会隔离开来,它们是相互影响的,会影响你的情绪,会影响你的思想感情,乃至会影响你的家庭关系。
我们看到网络一些虚拟方面,当然不限于这些方面,我想主要是这些方面,这就是主
体的虚拟性,人际关系的虚拟性以及一些场景的虚拟性。
同时我们看到网络是一个媒体,媒体发展到今天大概是第四代,所以网络也称为第四媒体。
第一代媒体我们称它为平面的纸媒体,也就是我们买到的书、报纸、杂志等;
第二代媒体大概算是广播;
第三代媒体是TV,就是电视,第四代媒体我们通常认为是互联网媒体。
互联网上面的传输或者是人们之间的交往有多种形式,也可以有图像的,也可以看到新闻联播,和电视好像没有太大的区别,而且还有文字的,可以在网络上面看到文章,装上某些软件可以在上面听歌,它结合了过去的三种传媒,将三种传媒融合在一起,这些传媒和过去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就在于它的相对可控性和不可控性。
我们说报纸或者杂志,作者、编者或者是出版社有百分之百的力量控制这篇文章发表或不发表、它以什么样的形态发表。
就广播媒体和电视媒体,基本上也可以实现这样的控制。
不知道大家注意了没有,今天的第四媒体Internet(互联网在有一些情况下、在一些板块是不能实现这种控制的,比如新浪网上面新闻中心发布的新闻新浪网站有能力控制,但是在新浪网上有很多地方,版主、主编或总经理是没有办法控制的,这表现在几个主要的领域:
第一个领域是BBS上面,多数网站有BBS,也有一些专门的BBS网站;
第二个领域是聊天室,聊天室更难以控制的是在于他即时滚动和及时的更新;
第三个领域是他的评论部分,就是在一些新闻上面他可能留下了一些评论的引擎,你只要敲这个引擎你可以把你自己的评论的语言放在上面,这些都是难以控制的。
还有一些更难以控制的是那些寄生的个人主页,比如有些人的主页是寄生在其它网站上面的,比如我们民法教研室的杨立新教授他就有一个个人网站,叫杨立新民商法评论。
个人网站要寄生在别的网站,他的修改权限是在于个人,个人可以经常上传一些文章、信息、图片,这个往往是被寄生的网站所不能控制的,或者是难以控制的,一旦发现有侵权的作品他可以删除,但是有那么多的个人网页在寄生着他,他要用多少人、多少精力去进行审查呢?
所以也是相对不可控的。
在相对可控性和不可控性的网络世界里面,就会出现很多侵权的信息。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网络经营者ISP他究竟有没有承担侵权的责任,我们能不能够像要求报纸、杂志社那样承担侵权的责任,比如报纸发表我一篇侵权的文章,这个报社是逃脱不了干系的,但是在Internet里面,比如在新浪网的聊天室里面有人揭露我的隐私了,新浪网要承担责任吗?
我的回答是不一定或者是原则上不承担责任,这正是第四媒体它不可控性所决定的,但并不是绝对不承担责任,
后面我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互联网除了作为媒体传播信息这种广义上新闻传播功能以外,还有其它一些功能,比如通讯功能,我想在座的同学都用过互联网发过E-mail,我们过去投稿就很困难,有的地方有传真,有的地方没有传真,传真的字迹又不清楚的等等,经常为这些事情花费很长的时间,今天我们用互联网发电子邮件非常的简单、快捷。
而电子邮件的隐私权就是我们后面要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
互联网除了作为通讯手段以外,还是一个交易的场所,其实从第一媒体到第三媒体传播信息的功能和交易的功能,但是相对的隔离开来的,比如报纸上面的信息广告与报纸上的新闻是相对隔离开来的,它们之间的差别是很明确的,而且有关的管理部门还规定不得搞有偿新闻,而在电视里面播出的大部分广告也是与娱乐节目和新闻是能够区别开来的,在时段上面、在制作的方式上面如此等等,都是相对区别开来的。
而在今天的互联网这种信息的传播功能和通讯功能或者交易功能无孔不入的、最大限度的有机的结合起来,这就是互联网一个最突出的特点。
互联网与现实物理社会之间没有一道防火墙,无论是有心的或者是无心的都没有,甚至在观念上面我们都很少把它区别开来,比如在今天的讲座以前大家可能很少去考虑网络世界与我们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连我们法学的学生都不去考虑的话,芸芸众生的老百姓恐怕更不会去考虑这些问题。
首先它们之间没有一道观念上的或者物质上的屏障;
其次,在物理社会中的很多社会关系会带入到“虚拟世界”中,而且通过这种反向的流动将“虚拟世界”里面的很多虚拟关系会流入到我们的物理世界中间来,对物理世界中的人际关系产生影响。
像我刚才谈到的网恋导致家庭破裂,还看到另外一些最容易看到的联系,就是网络世界的构建是需要一定的物质作为支持的,我们需要一定基础设施,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多很多的联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虚拟世界不仅仅是虚拟的,它的很多矛盾、很多纠纷都产生与人格权领域,产生于这样的精神世界,它涉及到有体物或具体财产的关系中去,当然也有一些极端的情况下,比如有一个叫CIH的病毒,在前年的时候曾经毁了我的一台计算机,而这个病毒侵入以后不仅对你的软件和储存的数据造成破坏,而且它毁你的硬盘,这个病毒出现以后毁了上百万台计算机。
上面是我对“虚拟世界”整体的一个描述,是我们今天讲座的一个引子。
二、互联网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与利用
作为传统的隐私权法总是侧重于对隐私权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往往没有商业价值,不能够为社会带来福利,因此传统的隐私法侧重于保护个人的隐私,较少的考虑这些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的商业价值或者社会利用价值。
包括我过去写的一些文章和一些著作里面都可以反映出来,也可以从过去的立法里面反映出来,很少谈到我们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更有效的商业利用限制某些隐私,过去对隐私的限制通常是为了国家安全而限制隐私,为了国家安全要调查某一个人的个人资料,这被认为具有正义性的。
除此以外,这些与其他人的权利的关系,比如说言论自由的关系、知情权的关系,通常是对于一些公众人物的某种隐私有一定限制,不是说不给他隐私,只是说予以限制。
这是过去隐私法的一些基本规则,但是进入网络社会以后,这样的观念就会发生变化,就是这些对个人的数据、资料的商业价值具有经济效益问题。
我们上网成为网民之后,你的个人数据又是如此轻而易举的被他人所采集。
比如你要登录某个网站去申请一个电子邮箱,他要你填写一个申请表,当然你可以写一些假的信息,但是有一些假的信息是不成立的,就是邮编的密码和你的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他可能给你发一条短信告诉你电子邮箱的密码,如果你填写的是假的信息你就得不到这个密码,你的申请就会无效,所以有些信息的采集可能是真的,你在不经意的过程中将大量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的经营者。
我们多数人在申请电子邮箱的时候,他很少考虑到对自己的隐私保护有什么关系,将来有什么危害。
对于我们成年人来说考虑到的人是极少数,对于未成年人更是如此,所以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面的隐私更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网络上面可以采取很多方案骗小孩子数据,包括家里面的数据,父母的单位、电话号码、收入情况等等,比如说你要是提供了某些数据,你在玩游戏的时候可以得到多少积分,这些小孩子可能一咕脑的就把家里面的所有信息都提供出去了。
今天的信息采集是如此的容易,在过去就比较困难,过去要发一份社会调查表,或者单位里面人事部门过几年要填一份干部履历表等等的不具有社会化的特征。
而今天就不一样了,你的信息在自觉或不自觉之间就会被别人所采集,在70年代和80年代之间就有一些区域性的组织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注意到个人信息的采用、利用以及相关的隐私权保护。
这些代表性的有两个,一个是我们不经常打交道的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建立在60年代的一个富人俱乐部,这个组织现在已经不是特别活跃,但是在80年代初的时候,他就制订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的指南,在以后的十多年里面他们又发表了宣言,签订了公约,以此来规范个人的数据收集、利用和隐私权保护,确定了一系列原则,最主要的原则一共有八项,包括合法收集的原则、特定目的的原则、个人参与的原则、更正权的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等。
大约与此相同的时间欧盟开始关注对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合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互联网 发展 隐私权 保护 挑战 对策 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