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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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省路政许可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条例》、《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效劳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效劳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效劳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与行政效劳窗口的外观标识。
第七条以下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行政效劳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文本。
第八条路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路政信息系统办理。
第二章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路政许可事项与许可权限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立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与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穿插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围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与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以下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方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
〔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穿插道口的路政许可;
〔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第十四条除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展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章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申请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效劳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或登录省路政信息系统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立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设置者提出申请。
〔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四〕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五〕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六〕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登记人提出申请。
〔七〕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
〔二〕建立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要求的设计方案。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与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立工程平安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施工组织方案。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平安保障措施与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容。
〔六〕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与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八〕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和平安保障措施。
〔四〕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的设计方案。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与有关说明。
〔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由广告公司承当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和平安保障措施。
〔五〕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填写《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见附件4〕,其余申请材料的提交按照《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5〕。
〔二〕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九〕平安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与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
〔四〕通行方案。
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与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涉与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平安保障措施。
第三节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效劳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告知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法律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6〕,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7〕,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
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效劳窗口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应当按每宗申请事项编制统一案号,同一宗许可事项使用同一案号。
案号的编写规那么为:
“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
许可事项类别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
属于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属于修建跨越或者穿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属于其他建立工程或者事项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挖〞或“占〞字;属于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属于铁轮车或者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的,填“铁〞或“履〞字;属于超限运输许可的,填“超〞字;属于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属于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许可的,填“广〞字;属于增设、改造平面穿插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属于公路工程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属于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伐〞字。
如“肇公埋许字2013001号〞、“粤公超许字2013123号〞、“番公施许字2013015号〞、“茂地埋许字2013001号〞等。
假设属许可延续事项,在“许〞字前加“续〞字;假设属许可变更事项,在“许〞字前加“更〞字。
第四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展审查。
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方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简单,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进展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见附件9-1,高速公路路政机构使用附件9-2〕。
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10〕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1〕,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展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展。
可采用的方式有:
当面询问申请人与与申请材料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容相互进展印证;根据许可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展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进展现场勘验、勘查;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法进展现场勘验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场,现场勘验应当制作《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见附件12-1〕,绘制现场勘验图〔见附件12-2〕,有现场勘验照片的,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见附件12-3〕,并逐编号,加注说明。
许可事项涉与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的,应与申请人共同核定路产损失数量和占利用公路数量。
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被授权的路政机构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对公路平安产生重大影响的路政许可,应当经集体讨论、技术部门审核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路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不能采用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许可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被许可人。
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3〕与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与时反应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展述申辩。
第三十条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与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4〕。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路政许可事项涉与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5〕并举行听证。
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许可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展。
第三十一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6〕以与《路政管理许可证》〔见附件17〕,送达被许可人。
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的,应当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到许可事项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填《挖掘占用公路施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8〕,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被许可人签发《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见附件19,以下简称《施工证》〕,《施工证》有效期应在路政许可有效期。
被许可人应当在《施工证》规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不组织施工的,《施工证》自行失效,再行施工必须重新办理《施工证》,《施工证》有效期应在路政许可有效期。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平安协议。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人进展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施工证》规定的作业围,对施工现场进展围蔽,并按照《公路养护平安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平安设施,经发证单位检查合格前方能开工。
被许可人应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证》〔也可以复印两面贴〕,发证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与时责令其整改。
施工完毕,发证单位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到达规定的技术标准以与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平安的要求进展验收;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十五条路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直接或委托送达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20〕;邮寄送达的,应当向快递收件人员索取回执。
第三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路政许可条件〔见附件21〕审批路政许可,不得增设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七条路政许可有效期,按以下规定:
〔一〕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以与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施工期限,但架设、埋设、铺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五年。
〔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三〕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四〕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当次运输所需时间。
〔五〕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走完该申请路段所需时间。
〔六〕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为完成采伐所需时间。
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有效期,假设属占用、利用经营性公路的许可,其路政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五章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应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向省局转交申请材料。
属于超限运输的路政许可直接向省局效劳窗口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直接向省局效劳窗口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由效劳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如需补正的要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四十条申请人向路段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的,由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开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见附件22〕,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申请人资格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的许可事项属于本管辖区。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与形式,符合本方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将全部申请材料进展扫描并上传至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省局效劳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接收申请材料的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利用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一条省局效劳窗口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容进展分类并分配给承办人,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材料进展许可条件的审查。
第四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当场许可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省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当场〕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还应制作路政许可证件,交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
第四十三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容进展审查的,经省局路政处路政许可负责人批准,由承办人向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下达勘验核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接到省局下达的任务之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展现场勘验核查。
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可能影响公路平安的,应当邀请专家进展可行性论证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回复利害关系人,说明理由。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组织听证的,省局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进展。
核查完毕后,应当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核查结论和初审意见,连同《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照片在五日〔含勘验核查时间〕上传至路政业务处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材料进展审核,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通过路政业务处理系统呈报省局审批。
第四十六条省局接到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送的审查材料后,应对路政许可申请事项进展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路政法定的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设定的许可条件;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是否已经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是否已经依法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组织听证;是否需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通过技术部门审核等。
审查完毕,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经路政许可负责人审核后,呈路政处处长和省局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由省局分管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与相关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利用路政业务处理系统打印文书正本,送达被许可人。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实施生效的路政许可,需要挖掘或占用公路施工的,在接到《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凭路政许可证件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办理施工手续,由该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签发《施工证》。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在签发《施工证》之前,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施工平安协议。
第六章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流程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八条属于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路政许可,申请人应向路段所在地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接收材料的县公路管理机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属于超限运输的路政许可直接向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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