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标准及部分检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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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17白砂糖
GB2717酱油卫生标准
GB2718酱卫生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T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1907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6543瓦楞纸箱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0004—1998耐蒸煮复合膜、袋
GB9695.15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
GB9695.8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9695.14肉制品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9695.4肉与肉制品总磷含量测定
GB/T4789.1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第4号)
3技术要求
3.1原料
3.1.1原料肉
应符合GB2707、GB16869的规定。
3.1.2根据各种产品的不同要求,选取适合的部位肉
3.1.3原料肉应保持肉质新鲜,不沾污,不混有杂质
3.2辅料
3.2.1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2.2食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2.3味精
应符合GB2720的规定。
3.2.4白砂糖
应符合GB317的规定。
3.2.5酒
应符合GB2757或GB2758的规定。
3.2.6酱油
应符合GB2717的规定。
327酱
应符合GB2718的规定。
328淀粉
应符合GB/T8884、GB/T8885的规定。
329亚硝酸钠
应符合GB1907的规定。
3.2.10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3包装材料
3.3.1包装袋
符合GB9683的规定。
3.3.2纸箱
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3.4质量指标
3.4.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
标
外观
形态正常,无污渍
色泽
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有弹性
气味和滋味
滋味良好,咸淡适中
3.4.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指标
水分,%<
30.0
盐分(以NaCI计),%<
4.0
亚硝酸钠,mg/kg<
复合磷酸盐(PO43-计),g/kg<
5.0
铅(Pb),mg/kg<
0.5
无机砷,mg/kg<
0.05
镉(Cd),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3.4.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8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344食品添加剂
3.441其它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442其它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3.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4.3污染物、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2726的规定。
3.4.4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的质量进行检验。
4.2理化检验
4.2.1水分
按GB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盐分
按GB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亚硝酸钠
按GB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复合磷酸盐
按GB9695.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淀粉
按GB/T9695.1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铅
按GB/T5009.1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7无机砷
按GB/T500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8镉
按GB/T5009.15—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9总汞
按GB/T5009.17—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0亚硝酸盐
按GB/T5009.3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1菌落总数
按GB/T4789.2—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3致病菌
按GB/T4789.4—2003、GB/T4789.5—2003、GB/T4789.10—2003、GB/T4789.11—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样本数量: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三分之一样品进
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量/箱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
1200
5
1
1201〜2500
8
2
>
2501
13
3
5.2.2样品数量:
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kg作为检验样品
5.3检验
5.3.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
产品合格证。
在包装箱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为不定期抽检。
5.3.2型式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3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中3.4规定的全部项目。
5.4判定规则
5.4.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5.4.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1.2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
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4.1.3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4.2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
5.4.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4.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
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4.2.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5仲栽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协商解决,确需仲栽时,应按《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GB7718规定。
同时,标明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6.1.2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的禁止手钩、怕晒、怕雨和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191和GB/T6388规定。
6.2包装
6.2.1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规定;
采用抽真空包装。
6.2.2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包装纸箱应完整、牢固。
6.2.3盛装裸装产品的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堆放时应防止污染。
6.3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温度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
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
轻放。
6.4贮存
641仓库要求
卫生、干燥,具有保温功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物品
6.4.2垛垫要求
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不少于15cm
6.4.3堆码要求
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
高温产品在0C〜4C或常温条件下贮存。
6.4.4贮存温度
低温产品在0C〜4C条件下贮存
6.4.5保质期
按本标准贮存条件,根据产品各自特点标出,一般9-12个月
6.4.6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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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制品 企业 标准 部分 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