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物发科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5799886
- 上传时间:2023-05-0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06KB
应物发科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应物发科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应物发科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外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的阶段,为进一步促进我所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推进所各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人才引进,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推动所的人才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派出
第二条派出原则
1.派出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根据所的工作需要,由所确定公派出国人员。
3.自费出国人员由人教处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4.承担各类项目的负责人应服从各项目管理条例要求,以不影响项目的按期执行和学生论文指导为前提,出国前安排好课题组工作,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5.研究生导师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出国期间遇有学生毕业的,原则上出国前应办理其学生转导师手续。
6.批准出国超过半年(不含半年)的科研或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免去,回国后另行安排。
7.出国人员两次长期出国间隔应不少于上次长期出国在国外逗留的年限。
8.出国人员需与所签订协议。
9.出国人员不得改变出国在国外的身份和护照类型。
10.身体健康。
11.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所有出国人员申请出国,应提前一至二月填写“上海应用物理所派出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报批程序(附件三)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条访问回国后应及时将因公务申请的护照交回科技处。
第五条回国核销前,应作出总结报告并报科技处存档。
第六条出访人需严格按事先批准的出访期限执行,逾期作如下处理:
1.不予报销逾期期间的国外费用。
2.未经批准的逾期按人教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外宾来访
第七条邀请外宾需填写“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来访外宾审批表”(附件二)并按照报批程序(附件三)办理接待手续。
第八条接待完毕后,邀请人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科技处存档。
第九条所领导邀请的重要外宾由科技处负责安排接待,一般外宾来访根据“谁邀请、谁接待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各部门自行接待。
第四章国际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一十条所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第一十一条原则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提交学术报告并被录用。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所领导批准。
第一十二条博士、硕士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科研合作,应有会议报告并经导师批准,落实经费后方可参加。
第五章派出、来访中的相关财务原则
第一十三条人员派出中的财务原则
1.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国际旅费等及回国核销一律按中科院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一般不得超出规定;
2.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费经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具体办理申请外汇及回国核销手续。
第一十四条外宾来访接待中的财务原则
1.公费来访外宾住宿一般应就近安排,住宿标准以不超过三星级为宜,只承担外宾的食宿费用,外宾的其它费用应自理。
2.餐费可根据饭店情况按每人每餐60元掌握,在内部餐厅就餐时按每人每餐30元掌握,酒水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
3.外宾来访期间可宴请一次,每人标准按120元以内掌握,酒水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四分之一。
外宾在两人以内时,参加宴请总人数不超过五人,外宾人数超过二人时,中外宾客按一比一掌握。
4.所级协议项目或所领导邀请的外宾来访,由科技处负责支付外宾的本地费用。
其余外宾由邀请部门支付费用,科技处支付按规定宴请一次外宾的费用。
5.外事活动中,工作人员因公来不及就餐者,可每人每餐领取30元的误餐费。
6.一般情况下,不负担外宾的国际旅费、不负担外宾家属的费用、不招待到外地游览。
第六章出国待遇的相关原则
第一十五条短期(少于或等于三个月)出国人员,工资及创新津贴全额照发,所绩效按科沪核发人字[2003]47号文执行。
第一十六条长期(大于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出国人员,只发职务(等级)工资,并扣除个人缴交的医疗、失业、养老及公积金。
第一十七条在国外逗留期一年至二年的(含二年)停发所有工资和津贴。
需延续医疗、失业、养老及公积金的,由个人申请并交纳足额费用,由所代缴。
第一十八条在国外逗留期,超过二年的,按人教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十九条科技处根据出国人员的出国及回国日期及时填写“出国人员通知单”(附件四),并报人教处办理工资等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按所既定办事规则,报经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所领导直至所务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8月6日公布的《我所职工自费出国的规定》(科沪核[85]120号),1985年9月20日公布的《有关我所职工自费出国的补充规定》(科沪核[85]155号),1986年11月21日公布的《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关于申请参加国际会议、学术性考察及专题讲习班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的若干规定》(科沪核办[86]035号),1987年6月12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出国派遣工作管理的补充规定》(科沪核人[87]61号),1988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申请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规定》《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科沪核外[88]084号),1988年9月28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出国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稿)》(科沪核外[88]085号),1990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出国人员管理的规定(修订稿)》(科沪核计(90)11号),1991年8月20日公布的《关于出国人员回缴外汇的使用规定(试行)》(科沪核计(91)091号),1991年11月12日公布的《关于国外资助经费的使用规定(试行)》(科沪核计(91)108号),1992年12月23日公布的《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关于申请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的规定》(科沪核计(92)101号),1996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关于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关于驾驶员接待外宾误餐补贴的规定》(科沪核计(96)06号),1998年3月9日公布的《关于外事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试行)》(科沪核计(98)09号),1999年7月13日公布的《核所管理人员申请出国进修的规定》(科沪核计(99)29号)等22个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办法及所务会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出国来访外宾办法通知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所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印发
校对:
王晓红
打字:
李萍
附件一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派出人员审批表
姓名
职称
拟派国别
任务及目的:
个人简历:
(请说明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退休否)
出访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经费来源
课题组意见
年月日
研究室意见
科技处意见
所领导意见
附件二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邀请外宾审批表
邀请人
部门
课题卡号
外宾姓名
职务或职称
单位
国籍
来访目的:
来访日程:
来访时间
主管所领导审批
附件三
出访及来访报批程序
一、人员出访
1.提交提前审批的“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派出人员审批表”,并备外方邀请信一式二份;
2.单独出国人员需进行外语水平确认;
3.备齐上述文件后报科技处,由科技处行文上报中国科学院,上报日期一般应较出国日期提前二个月;
4.接到中科院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后由科技处通知出国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出国政审;
5.出国申请人持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政审批件及使领馆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上海分院外事服务中心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的申请手续;
6.出国前应到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本人的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号和离境日期等个人信息材料用电子邮件方式报科技处存档,否则以邀请信上日期作为出国起始时间;
回国后应以同样方式及时通知科技处回国的具体日期。
二、外宾来访
1.提交“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邀请外宾审批表”;
2.由部门领导或由其授权的其它人发出邀请信或由科技处发出中国科学院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外宾来所应遵守所各项规章制度,邀请部门须将外宾来所日程报所办公室备案,邀请部门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对不能公开的业务保密;
4.如有外宾家属,邀请部门应由专人陪同并报所办公室备案,否则不能随同来所;
5.外宾来访应严格按批准期限执行,特别是我公费招待的外宾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延长停留期限。
附件四
出国人员通知单
部门
期限
性质
出国日期
第一次延长
第二次延长
回国日期
说明:
科技处
人教处意见
人教处签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应物发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