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逻辑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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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逻辑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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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指标解释逻辑关系
一、主要指标解释
TH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下同)的职工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
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
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城镇居民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乡统筹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WI1号表宾栏
(2)。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MI1号表宾栏
(1)。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UI3号表宾栏
(1)。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女职工人数。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农民工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5.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同人社统UI1号表宾栏
(2)。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不重复统计。
6.本月新增退休人数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退休(职)手续,本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7.本月新增退休人员应发养老金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8.本月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当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9.平均缴费工资 即“本月缴费基数总额”除以“缴费人数”(或“参保人数”)。
补充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涉及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关闭、破产企业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的参保人员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4.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入城乡统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当地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入城乡统筹的人数。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其中:
企业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事业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
机关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其他人员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期初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
在年度内各报告期中的期初欠费数不可更改。
2.本期累计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累计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累计新欠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5.本期累计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6.本期累计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期末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8.平均收缴率 即“本期实缴金额”除以“本期应缴金额”。
9.欠费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三)厅统表TH3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户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人员的分类同粤人社统保险2号表甲栏。
2.本期增加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新增加的缴费人数。
其中:
异地转入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其他统筹区域转入本统筹区域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
3.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减少的缴费人数。
其中:
异地转出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本统筹区域转出到其他统筹区域的人数。
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人数。
出国定居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并领取出国定居待遇的人数。
退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相关待遇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停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失业等原因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死亡的参保职工人数。
4.本期净增加缴费人数 即“本期增加缴费人数”减去“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四)厅统表TH4号
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期末之前的欠费。
3.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期末之前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期初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
5.本期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
6.本期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本期欠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
1.应参保人数: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总数;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不含在校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2.实际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含已退保、死亡人数。
其中,60周岁以上人数:
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和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人数。
3.累计缴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人数。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由地方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特殊群体参保人数。
4.累计缴费金额: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方政府为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5.累计退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人数。
6.累计退保金额: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退保人员支付的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金额。
7.本月应发人数:
指填报当月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人数,不含暂停发放人员人数。
8.本月应发金额:
指填报当月按规定应支付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总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
指按照规定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指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账户基金负担的养老金。
9.本月实发人数:
指填报当月成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人数。
10.本月实发金额:
指填报当月实际支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
11.累计发放养老金人月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规定实际领取待遇月数的合计数。
12.累计发放养老金总金额: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给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合计数。
13.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人数,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人数。
14.暂停待遇领取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未进行生存验证或者被判刑等原因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15.累计新增待遇领取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增加的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其中,到龄领取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年度年满60周岁、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缴费人员人数,不含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人数。
16.累计死亡领取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申报死亡并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人数。
17.累计补缴养老保险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补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8.累计趸缴养老保险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趸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9.本月补发养老金人数:
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补发新农保待遇的人员人数。
20.本月补发养老金金额:
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给补发待遇人员的养老金金额。
(六)厅统表TH6号
甲栏:
指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离退休人员。
宾栏
1.期初拖欠金额指报告期初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
2.本月应发人数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3.本月应发金额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4.本月实发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数(包括未足额发放的人数,不包括补发人数)。
5.本月实发金额指报告期内,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金额(不包括补发的金额)。
6.本月补发金额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7.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指本月补发从本年度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8.期末拖欠金额指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9.社会化发放人数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补充资料∶
1.本月补发调整待遇金额指报告期内补发本月前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部分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2.本月补发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指补发已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但本月以前未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
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
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包括:
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
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
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包括:
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
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5.住院出院人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八)厅统表TH8号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
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
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
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包括:
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
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
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包括:
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
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5.住院出院人次: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EI养老保险部分
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
1.企业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包含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3.集体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
4.其他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5.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
6.事业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不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7.机关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8.其他人员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参保职工期末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职工平均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
3.缴费人员期末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缴费人员平均数指报告期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人员)。
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平均数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平均人数。
7.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8.本期病退人数指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数。
9.本期特殊工种退休人数指报告期内因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一定条件后,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10.本期提前退休人数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办理提前5(10)年退休手续的人员。
如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共111个)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11.本期死亡离退休人数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人数。
补充资料∶
1.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
2.私营企业参保职工、离退休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4.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
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其中:
“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
2.本期单位应缴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单位实缴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个人应缴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年度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5.本期个人实缴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6.本期应发养老金合计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应补发的上年度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7.本期应发离休金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8.本期应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9.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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