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葡萄酒协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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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协会批准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葡萄酒知识培训服务:
葡萄酒知识普及培训,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交流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和经济合作;
(二)积极参与葡萄酒发展及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根据本行业的实际,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经济情报和信息,组织和宣传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组织会员亲临国内外著名葡萄酒产区,了解葡萄酒种植、生产、陈酿的各个环节。
(四)组织交流、宣传本行业经营管理和体制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组织产品评级、评优,管理创新评比等活动,促进行业素质的提高、促进宁夏葡萄酒产业的竞争力。
(五)进行市场调查预测,提供信息,促进地区部门和其他行业间的联合协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宣传、推广新技术,普及基础知识,向会员或社会介绍有关行业发展的新信息、新成果、新产品。
(六)组织科研、教学、生产、商家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结合,组织产供销,产学研交流互动,建立葡萄酒产销交流平台。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产品基本知识,引导消费、服务消费,积极宣传会员单位和优质产品。
(七)积极参与制订和修订各种规范和标准的有关活动,规范行业管理,为推动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认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等职能。
组织和宣传开展有益于本会的其他活动
(十)本协会活动原则:
(1)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协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协会以协会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的会员企业争利;
(4)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公开、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由各葡萄酒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热衷于葡萄与葡萄酒事业的发展,经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会员或聘请为名誉会员。
(一)凡从事葡萄与葡萄酒生产、加工经营的实体,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从事葡萄与葡萄酒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工作的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种植大户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在葡萄及葡萄酒事业上卓有成效,享有名望的区内外专家、知名人士以及关心银川葡萄与葡萄酒产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外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四)对葡萄酒有消费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作为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五)加入分支葡萄协会的会员,本会承认为集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中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在葡萄产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本会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管理,并对本会未公开的新技术、新成果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退会要提出书面材料,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协会领导权,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推选产生常务理会;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审议派出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共决议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事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按规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主席、秘书长为专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为法人代表,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议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管、审批财务收支;
(五)组织协会内学术活动及其他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由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协会常设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制定协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各项活动并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编制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及基金管理事宜;
(四)协调各代表机构的工作,决定各代表机构的专职人员;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成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或兼职人员补助;
(三)用于宣传物品和办公费用的支付等。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在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3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葡萄酒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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