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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目前乘用车品牌授权4S店中46.4%隶属于经销商集团,其他为独立经销商形式。
经销商的区域性优势突出。
经销商很多从当地的国营物质公司和机电设备公司改制而来,地方背景和资源优势突出,经销商集团在当地的品牌知名度甚至强于汽车厂商;
经销商龙头企业往往诞生于二线城市,一线城市竞争过于激烈,消费者消费心理成熟,经销商品牌很难强于汽车产品品牌,而二线城市汽车销量大,同时市场竞争相对不充分,容易形成具有区域性品牌的经销商企业。
二、汽车经销商的盈利模式:
以中升控股为例
1、店面扩张以收购为主
在整车厂强调“品牌专卖、区域代理”模式的指引下,汽贸集团的扩张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整车厂的抑制,获得授权新建4S店的难度和门槛逐渐提高;
同时由于整车厂对经销商采取严格的考核和淘汰机制,一些自身经营不善的4S店面临退出,使得收购店面成为当前汽贸集团的合适选择。
2、售后业务的收入增速最高
相比于豪华汽车,公司中高档汽车的销售网点扩张速度较快,使得近几年中高档汽车销售收入增速明显高于豪华汽车;
随着公司销售汽车保有量的提高,售后业务收入实现高速增长,我们预计此趋势仍将持续。
3、售后业务的毛利率高,豪华汽车销售毛利率高于中高档汽车
相比于中高档汽车,豪华汽车的销售网点密度较小,往往形成区域独家授权销售,造成新车销售毛利率相对较高;
我们预计随着未来新车销售网络竞争逐渐加剧,新车销售的行业整体毛利率将有所下滑。
在“品牌专卖”的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倾向于去4S店进行售后服务,特别是中高档和豪华汽车,在保有量提高的规模效应带动下,售后业务高毛利率有望得到持续。
4、售后业务毛利已经占据半壁江山
新车销售业务的行业平均返点为5%,而汽车销售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新车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将日趋走低;
而随着消费者对汽车舒适性、个性化的要求逐渐增加,售后服务将逐渐从单纯的维修保养向汽车改装、汽车美容等多元业务发展,市场空间巨大。
三、汽车经销商行业发展的思考
1、汽车整车厂和经销商的博弈
厂商和经销商的利益出发点不同。
汽车厂商希望拥有对销售渠道的掌控权,制定相应的销售战略,而经销商谋求自己的利益,二者之间的博弈一直在进行。
“独家代理权”逐渐取消。
在汽车贸易业发展初期,厂商往往将某个区域的产品销售权独家授权给某个经销商,随着市场的发展,经销商势力增大影响到厂商相关销售政策的执行,整车厂商开始逐渐取消这种“独家代理权”模式,使区域市场更平衡。
厂商对4S店采取淘汰机制。
厂商通过建立了对4S店严格的考核机制,实现奖惩结合的激励和淘汰机制,一些经营不善的4S店退出市场或被收购。
厂商对网络覆盖面的要求与经销商的利益的矛盾。
汽车厂商为了追求销量增长,往往快速扩张销售网点,网点密度逐渐提高,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在销量增速难以跟上网点扩张速度时,新建网点盈利能力有下降趋势。
自主品牌经销商的生存环境相对较差。
进口品牌与经销商的关系相对稳定,网点扩张速度相对较慢;
相比于合资品牌经销商,自主品牌经销商本身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同时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生存环境相对较差。
大部分自主品牌厂商对销售渠道采取开放态度,不断鼓励新经销商进入,加大网络覆盖密度,而进口品牌和合资品牌往往采取全封闭和有选择开发的渠道扩张态度,一点程度上保护了现有经销商的盈利能力。
2、对自主品牌“分网模式”的思考
自主品牌热衷“分网模式”。
同一地区经销商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互相杀价,影响了厂商的利益,基于此出发点,厂商开始尝试“分网模式”,即在某一地区中,厂商将某一款车型交给某经销商作为一级代理,其他经销商成为此经销商的二级代理。
“分网模式”的优点。
自主品牌的品牌价值相对较低、对渠道的掌控能力较弱,“分网模式”有利于厂商对各经销商分而治之,使之间形成相互牵制作用,而且“分网模式”有利于短期内快速激发经销商的销售能力;
“分网模式”下厂商把区域市场的销售管理职能交给经销商管理,各个经销商能够集中精力进行所代理车型的推广和营销活动,利于厂商推广新车型。
“分网模式”的缺点。
经销商成为某些车型的区域代理后,如果车型销量不好,经销商的经营风险比较大;
对于厂商而言,如果因代理的经销商能力不行,则可能导致失去某一车型在区域内的市场份额;
自主品牌中比亚迪、奇瑞和吉利均采用了“分网模式”销售,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新车型销量较小,使得经销商难以覆盖经营成本,经营状况堪忧。
3、汽车4S店在售后市场面临专营店的挑战
目前汽贸行业以4S店为主要经营模式,而售后业务逐渐成为4S店的主要利润来源;
但专营店如嘉实多、黄帽子等纷纷进入中国售后服务市场,利用其专业优势抢占4S店在售后市场的市场份额,而一些低端的店铺也在抢占4S店的客户,网络购物也在影响4S店的售后服务。
4、汽贸龙头企业的集团化的优势如何体现
相比于独立经销商,汽车贸易集团的规模优势突出,汽贸集团企业大都代理多个品牌,汽车和配件采购的议价能力更强;
人才培养制度更为健全,内部考核竞争平台突出;
对所属各4S店的信息分析使之更能灵活把握市场发展特点,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
5、汽贸公司在区域的成功能否复制到全国
汽贸公司在当地的背景深厚,各种资源优势突出,容易形成区域性的品牌优势,当地消费者有可能更重视经销商品牌而不是汽车品牌;
未来汽车行业增长的重心向二三线城市转移,经销商销售网络将逐渐下沉,汽贸集团想要做大做强,从区域想全国范围扩张,其地方的优势能否复制到全国将受到考验。
6、汽车贸易公司中能否出现“苏宁”和“国美”
在家电经销商中,苏宁和国美成为旗帜性企业,并在与制造厂商的博弈中处于相对主动地位,汽车贸易行业会出现类似的企业吗,我们的回答是不会!
原因如下:
(1)“品牌专卖、区域代理”是汽车贸易目前的特点
汽车经销商必须得到整车厂商的授权后方可进行销售,而汽车厂商往往对汽车经销商采取区域代理的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向全国范围扩张,保持自身在博弈中的主动位置,整车厂商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中占主导地位。
(2)汽车经销商忠诚度相对较高
经销商按厂商标准建立的4S店初始投资额较大,且随着网点布局密度的加大,新车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而刚投资的4S店汽车保有量小,售后业务利润相对较少,投资回报期较长,经销商将受制于厂商的各种商务政策,谈判能力较差,经销商忠诚度较高;
而家电行业经销商初始投资相对较小,经销商忠诚度相对较低。
(3)经销商盈利模式不同是根本原因
家电经销商基本只负责销售,售后服务由厂商管理,而汽车经销商不同,汽车经销商的利润来源中售后服务利润占比较高,且未来有可能成为主要利润来源,显然4S店的经营模式更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进行售后服务。
(4)对汽车贸易园区的看法
目前大多数城市逐渐形成了汽车贸易园区,功能集新车销售、售后维修保养、二手车交易、汽车美容、汽车娱乐、汽车相关手续办理于一体;
汽车贸易园区的销售品牌多、功能齐全,客流量大,有利于吸引消费者进行横向比较,简化购车手续;
而且汽车贸易园区往往是政府城市规划的产物。
虽然一些汽车贸易经销商集团在当地经营汽车贸易园区,形成了类似于苏宁和国美的汽车大卖场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我们认为这种业态模式很难复制到其他城市,一方面由于各城市汽车贸易园区的规划往往由当地政府制定,不会轻易批准新的贸易园区设立,另一方面同时争取到各个汽车品牌在另一城市的销售代理权也有较大难度。
由于目前自主品牌厂商对销售渠道采取开放态度,鼓励新进入经销商的投资,而合资品牌和进口品牌往往采取封闭和半封闭态度,而新建自主品牌4S店的投资回报率较低;
我们认为在短期内,汽车行业景气度较高的情况下,汽车贸易集团的扩张仍将以收购为主,且收购的对象往往是独立4S店或小型的经销商集团,很难出现“大卖场”形式的扩张方式。
7、汽车贸易园区形式是4S店模式的补充
综述所述,我们认为汽车贸易园区形式是4S店模式的补充,中国汽贸行业很难出现类似于苏宁、国美的旗舰型企业,但未来汽贸龙头企业的发展空间仍然较大,年均利润增速将超过汽车行业销量增速:
(1)现有店面具有较好的利润增长空间
经销商集团所辖4S店往往建店时间比较长,汽车销售保有量较大,为售后服务业务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可能,保证其自身利润快速增长。
(2)大型汽贸集团将保持快速扩张趋势
我们认为相比于独立4S店,大型汽贸集团的竞争优势是非常突出的,汽贸行业的集中度将不断提高,行业整合过程中,大型汽贸集团有望实现快速发展。
四、未来汽车经销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整车品牌的发展是基础
产品是销售的基础,同样汽车整车产品发展是汽车贸易集团发展的决定因素,目前中国汽车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汽车消费从普及程度逐渐深化,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认知度逐渐加强;
从发达国家发展经验上看,随着汽车文化的逐渐建立,汽车消费成熟后汽车品牌数量较少,经过激烈竞争后,淘汰部分品牌;
我们认为中国汽车市场目前的竞争仍不够充分,部分品牌的淘汰短期内难以出现。
2、运营和管理能力
汽车贸易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能力上,其中客户关系管理、资金利用效率、运营成本等各方面均是盈利的重要影响因素。
3、售后服务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汽车销售网点的扩张以及汽车行业业态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新车销售环节的利润空间逐渐摊薄,而汽车售后市场未来空间仍然非常广阔。
汽车售后服务从传统的零配件销售、车辆维修和车辆保养,逐渐向新兴消费如汽车饰件销售、汽车美容、汽车改装、相关业务办理等新业务过度;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提高,4S店的客户资源优势使得在对零部件和饰件的供应商管理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利润率空间有望得到持续。
4、业务多元扩张
在4S店的业务基础上,挖掘相关汽车增值服务的潜力巨大,其中二手车销售、租赁业务值得重点发展。
以新车销售为基础、以售后业务为主要利润增长点、以增值服务为战略方向的发展思路,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
5、金融融资关系的建立
由于汽车经销商需要收取消费者订金,向厂商全额付款提车,资金需求较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要求一定的资金杠杆;
融资平台的建立以及融资渠道的拓宽对汽贸集团的发展比较重要,这也是汽贸集团积极寻求上市的原因之一,同时随着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经销商不断参与到消费者汽车金融领域,资金运用能力将影响汽贸集团的盈利。
五、投资策略与公司介绍
我们认为国内汽车长期仍然处于增长阶段,终值年销量最终会超过3000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及4S店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汽车贸易行业将享受销售售后及服务带来的稳定受益,汽车租赁、二手车市场也会有较好的发展空间,我们看好汽车贸易行业在国内的发展,而且来来仍然有很多企业将登陆A股市场,形成一定的集群效应。
A股市场上,目前主要的投资标的包括:
鼎盛天工、大厦股份以及中大股份。
H股市场主要投资标的包括中升控股以及大昌行集团。
1、鼎盛天工(600335)
资产重组后公司将成为A股首家以汽车贸易为主业的上市公司。
公司拟与其控股股东
国机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拟以3.66亿元将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拟以26.25亿元
置入中进汽贸100%股权,同时向中进汽贸原股东国机集团和天津渤海发行约28850.58
万股,发行价拟定为7.83元;
资产重组后国机集团仍将是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公司主
营业务将变成汽车贸易。
公司是进口汽车贸易行业龙头企业。
中进汽贸目前业务板块主要包括:
进口汽车贸易、4S店销售与服务、二手车及汽车租
赁等。
公司目前拥有18家4S店,主要经营进口汽车业务,在进口汽车贸易市场占有
率不断提高,2010年1-5月市场占有率达到9.5%,已经和多数国外品牌建立了稳定的
合作关系,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比中升控股,我们首次给予公司“审慎推荐-A”投资评级:
我们预计公司2010年净利
润2.95亿元,按增发后总股本5.64亿股摊薄,EPS为0.52元;
与香港上市的中升控
股相比较,公司收入水平基本相当,但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考虑到上市后公司发展有望
提速,盈利能力有望提高。
2、中大股份(600704)
1)汽车业务为主要看点
汽车贸易及服务业务是物产元通第一主业,拥有42个国内外汽车品牌系列代理权,除了没有比亚迪、雪福来、宝马这三家品牌的代理权外,基本覆盖国内外大多数汽车品牌;
在福建、甘肃各有一家4S店,江苏两家丰田4S店,其余83家4S店均位于浙江省内,目前4S店情况是1/3盈利,1/3平手,1/3亏损。
物产元通采用3级模式,即“一牌两网、三级集成、四方协同”。
中心城市主要是4S店模式,二级城市采取“多厅一厂”模式—多个品牌,每个品牌是独立的销售店,但是后服务支撑结合在一起,包括行政后勤服务、财力支撑。
三级市场采取多品牌集约化服务,以快修加品牌卖场服务的形式,整合集团资源,以4大平台支撑。
物产元通汽车保有量为100万辆。
杭州市市场占有率20%,后服务吸收率72%,计划年内上升到75%。
2010年公司计划新车销售160亿(计划实现销售138200辆,均价11.58万/辆),销售毛利率3%。
后销售服务额计划实现营业收入10亿,毛利率达到30-40%。
2)房地产业务是公司利润最主要来源
目前公司在上海、无锡、南昌、武汉、成都、杭州、富阳以及嵊州8个城市拥有项目共12个,拥有土地储备(未结算面积)255万平方米。
按照公司年均60万平方米开发,可保障公司未来4年的土地储备。
公司项目成本较低,随着开工量上升,房地产业务在未来三年保持30%以上的快速增长。
3)期货业务位列全国五强
中大期货目前全国规模排名第五,浙江省内排名第二。
中大期货目前在北京、上海、重庆、福州、永康、温岭、温州、海宁、义乌设有12家营业部。
公司拥有2万名期货客户,400名股指期货客户。
客户保证金逾20亿元。
中大期货的发展重点是努力发展商品期货,重点发展中高端客户。
4)投资业务
中大集团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目前公司股权投资的市值近5亿元,获利丰厚。
中大投资2009年实现投资收益1.37亿元,2010年上半年实现投资收益9千万元。
按照目前160亿元汽车销售收入及公司所处的地域位置,盈利能力偏低,公司最大的投资看点在于管理方面的改善。
六、风险提示
1、汽车行业销量低于预期;
2、汽车贸易行业竞争激烈超过预期;
附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
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
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
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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