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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为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修改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爱护。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
其他法律、法规对爱护消费者更有利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对消费者负责,同意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设立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制定、协调消费政策,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舞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爱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
第六条
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舞、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等,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爱护。
消费者应当学习消费者权益爱护的法律法规和商品与服务消费知识,提高自我爱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经营场所、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同意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要紧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讲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同意的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同意或者不同意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不和选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阻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同意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条
(略)
保留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同意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爱护意识。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使用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同意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受爱护的权利。
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紧密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建议。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约定和承诺履行;
但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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