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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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河南省委托项目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本细则对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发生的质量问题,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系指:
监理(监造)、项目建管处按各自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
省建管局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
本细则实施前已及时整改或已按规定追究及实施处罚的质量问题,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章质量问题
第五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本细则所称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系指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
第六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类别
根据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并能自觉整改的一般违规行为。
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明显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未进行整改的违规行为。
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蓄意违反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骗取了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第七条质量缺陷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系指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混凝土、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小于20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10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20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缺陷:
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较重质量缺陷:
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严重质量缺陷:
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第九条质量事故
本细则所称质量事故系指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由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及安装、安全监测等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以及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十条质量事故的类别
损失情况
事故类别
特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器材、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
(万元)
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安装工程
>3000
>500,≤3000
>100,≤500
>20,≤100
土石方工程
>1000
>100,≤1000
>30,≤100
>10,≤30
事故处理影响合理工期(月)
>6
>3,≤6
>1,≤3
>0.6,≤1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注:
质量事故类别的确定应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何一项的较大项。
第十一条确定实体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等级时,依据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结合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程度,并参考《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目录》(见附录1)。
第三章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和认定
第十二条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
1.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按照附录2,遵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进行责任界定。
2.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监造)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步确认质量缺陷类别后,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界定。
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监造)单位组织责任界定,报项目建管处备案;
较重和严重质量缺陷由项目建管处组织责任界定,报省建管局备案。
3.发生质量事故,由监理(监造)单位商项目建管处,联合质量监督及有关单位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建管局。
有关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的报告
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做出初步评估后,立即向项目建管处电话报告,由项目建管处立即向省建管局电话报告。
省建管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中线建管局电话报告;
省建管局或省建管局责成项目建管处做出进一步评估、分析后,由省建管局在24小时内向中线建管局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
任何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发生的质量事故,将被视为渎职或不履职行为,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一)质量事故的调查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以下1、2、3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项目建管处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建管局。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省建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中线建管局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3.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省建管局按规定上报中线建管局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对工程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影响程度;
4)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5)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6)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建管处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项目建管处组织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省建管局备案。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由省建管局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发生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省建管局报请中线建管局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后实施。
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建管处组织检查验收;
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省建管局组织检查验收;
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中线建管局组织检查验收。
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项目建管处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界定
发生质量问题,经过责任界定,确定直接责任单位、间接责任单位后,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人员的责任追究分别从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四个层次进行,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由监理(监造)单位、项目建管处、省建管局或事故调查组最终认定相关责任人。
第十六条发生《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目录》(见附录1)中的实体质量问题时,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按本细则有关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调查的有关程序组织调查,明确问题的性质,按附录3界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七条参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质量问题定性和责任界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或提请法律诉讼。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针对不同质量问题,采取以下处罚(见附录2):
1.诫勉谈话:
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由监理(监造)单位、项目建管处、省建管局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书面批评:
监理(监造)单位、项目建管处、省建管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依据本细则或合同约定,可向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下发书面批评。
书面批评分为:
监理(监造)工程师书面批评,包括整改、整顿、停工整顿等;
项目建管处书面批评,包括整改、整顿、停工整顿、通报批评等;
省建管局下发的通报批评等。
3.经济处罚:
由项目建管处、省建管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本细则,或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4.行政处罚:
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建议主管部门取消责任单位参加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建议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九条省建管局按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有关单位按第十八条实施有关处罚后,依据合同约定可采取责令责任人退场、与责任单位解除履约合同等方式进一步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对发生的质量缺陷按规定处理并备案后,原则上不再追究。
对以下两类质量缺陷问题组织责任追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3万元罚款:
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采取各种手段隐匿不报、擅自处理和不按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处理的;
在一个分部工程中类似的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多次或反复出现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质量事故,以下人员给予停职或撤职处理:
省建管局负责人
省建管局质量管理负责人
项目建管处负责人
项目建管处质量管理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人员的处理,按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其他人员的处理,由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责任界定后,按附录2有关条款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按照附录2进行处罚后,省建管局对该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书面批评。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对附录1列举的质量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后,按附录2有关条款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四条追加处罚
责任单位接受处罚单位诫勉谈话三次仍再次出现相同性质的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再进行处罚;
书面批评后仍再一次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质量问题,省建管局对责任单位处以30万元的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被诫勉谈话三次不进行整改的,处罚单位可书面批评追加处罚;
书面批评两次仍不进行整改的,省建管局对责任单位追加通报批评并处以50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监理(监造)、项目建管处对发生的质量问题隐匿不报,或为责任单位掩盖质量问题不进行处罚、降低处罚等级的,省建管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由于发生质量问题,被省建管局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推荐参评当年南水北调系统组织的文明工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等。
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等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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