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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内涵及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把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基本内涵及要求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各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单位党委会(党组会)、行政会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重大决策包括涉及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事关全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事件处理、人财物重大资源调配以及对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等。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单位领导、单位中层领导、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提拔、任免和调整等。
也包括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涉及本系统、本单位重大生产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设备维修、大宗物资采购、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等。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大额物资采购支出款项、大额生产经营及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款项和超过一定额度的日常经费支出等。
具体额度标准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在落实“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进行党内和行政分工时,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具体直接分管单位的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而由班子副职成员分管。
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对其指导和监督。
“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有民主意识和作风,会前广泛听取征求各方面意见。
集体决策时,不搞“一言堂”,不独断、专断和武断,不首先发言定调,而是在认真全面听取班子成员和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最后达到集体决策、形成共识的目的。
二、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会前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广泛搜集各方面情况。
会上各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深入分析讨论、在综合各方的基础上,最后形成集体意见。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厅、局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
不得临时动议。
(四)依法决策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及招投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及政府采购管理等法律法规。
集体决策时,应严格遵循事项本身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不得以党委(党组)会、行政会等形式包办代替,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冲突。
(五)回避保密原则。
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认真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分工要明确。
坚持实行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单位班子成员的分工要明确具体,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
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制度要健全。
各单位要合理区分党委(党组)会和行政会,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会、行政会集体决策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明确界定各自决策的范围、程序、表决方式、会前准备、参会人员和有关纪律要求。
(三)程序要规范。
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
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的有关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决策范围和程序,临时增减决策内容。
(四)结果要公开。
推进党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将集体决策所涉及事项(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示和公布。
(五)记录要完善。
党委(党组)会、行政会集体决策要实行专人记录,专人负责,记载内容要细致完善,真实反映集体决策的过程和参与人员的发言。
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六)责任要落实。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全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班子其它成员和纪委书记负有协调、配合、监督责任。
(七)监督要到位。
各单位要把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纠正。
纪检部门要开展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公开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和保障上述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八)失责要追究。
加强效能建设,实行问责制。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严肃追究不认真落实上述要求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凤庆公路管理段“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段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段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段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凡属我局“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段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公路事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
(三)公路体制和机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财务年度预决算及资产重组、产权重大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
(六)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方案;
(七)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
(八)直属企业改制改革,公司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
(九)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
(十)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十一)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
(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
(一)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与管理;
(三)对所辖各股室、站所的集体与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惩;
(四)涉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及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二)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投资,公路大中修项目;
(三)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四)车辆、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
(五)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
(六)较大工程承发包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预算调整;
(二)1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
(三)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
(四)对外担保;
(五)资产的出租、处置方案;
(六)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七)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章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我段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
领导班子对我段“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
主要方式有:
党总支支委会议、段务会、段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不能在会上搞临时动议或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站所和职能股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站所和职能股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总支支委、段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
(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五)“三重一大”问题一般应有计划性,严禁未经会议决定擅自操作。
(六)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六章执行决策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二十一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修正完善。
如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议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情况,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段党总支、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各股室、站所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考核责任。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总支、行政、纪检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二是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
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化整为零使用大额度资金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一”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
第三条“三一”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一”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
凡属“三一”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
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一”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
(一)根据上级组织建议,任免公司高管人员;
(二)制定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项目;
(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
(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公司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三一”事项。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方案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
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党委成员或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调研论证
第十八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三一”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
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九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
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三十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参与“三一”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四条“三一”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公司纪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一”决策程序的;
(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
第五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mexx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体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程序化,切实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严格监管措施,避免经营失误、防止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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