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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学校成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治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成立工会组织,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进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治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置假设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治理。
第三章教职工治理
第九条学校依照人事治理规定,依照学校事业进展和教师专业职位能力要求,科学设置各类职位,实行固定职位和流动职位相结合、专职职位和兼职职位相结合的职位治理方法,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依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职工聘用治理制度和具体治理方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批后实施。
依照公布、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依照职位需要聘用教职工;
依照聘用治理制度解聘或辞退相关人员。
学校应成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材到中等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制度。
学校能够依照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需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慢慢提高持有与所教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品级。
第十二条成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需有两个月以上时刻到企业或生产效劳一线实践。
鼓舞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的深造或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成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制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平安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进展、所聘职位及个人奉献挂钩。
第十五条学校必需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同级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更正;
如对教师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章教学治理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治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制定教学治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治理运行机制,运用科学的教学治理方式,保证教学打算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学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材培育模式,增强学校教育与生产实践的衔接;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学分制等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许诺学生分时期完成学业,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成立“学分银行”,增强教学治理,保障大体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增强专业设置治理。
学校应依照经济社会进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依照专业设置治理规定申报专业。
设置目录内专业实行专业设置申报核准制。
设置目录外专业应进行专门调研论证,经试办后才能正式申请设置。
学校设置新专业,应有调研论证、专业培育目标和教学打算,具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忙。
各专业应成立由学校与行业企业一起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打算的制订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要依照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本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进展对人材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形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打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教学大纲,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判教学成效、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没有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学校依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增强课程治理,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培育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大体科学文化素养,效劳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进展。
专业技术课程依照本地经济进展和市场的需要,依照相应职业职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纳基础平台加专业技术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做立严格标准的教材治理制度。
学校应优先选用国家计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
在国家计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无法知足需要时,可选用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有地址、行业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教材。
学校可依照培育目标和校情,开发有利于进展学生个性、爱好和特长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增强教务和教学常规治理,增强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和辅导等教学常规治理工作。
增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的治理。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专业训练、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
各项实践教学应具有完整清楚的教学打算、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训练教材。
严格依据专业教学打算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治理,保证明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做立健全学生实习治理制度,强化实习平安治理。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一起组织和治理,一起制订实习打算,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平安和身心健康。
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常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定实习协议。
成立和完善实习巡回检查、信息反馈、实习考核和档案治理制度。
学校要有专门的实习治理机构,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依照需要推荐安排有体会的技术或治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增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平安教育,增强学生平安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损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补偿,依据《学生损害事故处置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踊跃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
教学内容要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术训练。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组织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增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制定科学的进展计划,合理布局,强化治理,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实习实训条件。
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紧缺人材专业实训基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成立教学设备设施治理制度,明确治理和利用的责任。
增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多媒体操纵中心等建设,慢慢提高教学设备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增强运动场地和器材设备建设,成立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治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成立健全教学质量评判制度。
改良考试考核方式和手腕,成立符合职业教育人材培育特点的评判标准和制度。
学校应增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内部监控,设立独立的教育教学督导部门,由校长负责。
学校要按期组织进行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成立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追究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增强教研、教改和科研工作,成立课题治理制度。
学校应从实际需要动身,成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踊跃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址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要增强学生档案治理。
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在颁发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进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德育治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需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进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期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材培育的全进程;
树立全员德育观,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增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增强党组织对德育工作的领导,设置德育和学生治理专门机构,成立专兼职学生治理队伍,明确各个部门育人责任,使德育落实在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增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环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增强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德育工作;
开展德育工作研究,总结和交流体会,提高德育工作质量。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改革德育考查方法,成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判制度。
第六章学生治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尊重和爱惜学生的合法权益;
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不同,因材施教,增进学生全面进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学籍治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治理规定,认真做勤学生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升级与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和毕业、毕业等各项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修订)》和《中小学生守那么》,制定学生日常行为治理制度,做勤学生日常行为标准治理、学生档案治理等常规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寻学生的躯体。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健全学生学习治理制度,增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知识,增强专业技术训练。
第四十一条学校成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尊重和爱惜学生民主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为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校违背有关规定,造成学生损害事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招生治理与就业效劳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地址政府有关规定,依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治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招生打算,严肃招生纪律,标准招生行为。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依照国家和地址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校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或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就业治理机构,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做好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就业档案治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效劳工作。
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定等工作,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增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忙学生做好职业计划;
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鼓舞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学生就业或在就业中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更正;
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资产及后勤治理
第五十条学校应增强后勤治理工作,探讨后勤效劳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为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效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依法成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治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增强对产学研、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治理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要紧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要增强资金收支治理工作,实行财务公布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校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滞留、挪用、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增强资产治理工作,学校资产的利用和财务治理要同意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办学校应当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公办职业教育投入机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民办学校对举行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政府部门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和办学积存,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做好校园整体计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知足进展要求。
增强校园建设和治理,建设平安、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气氛。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依照规定,成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治理和利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做好包括房地产、水电、车辆和其他物资治理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食物平安卫生、食物营养、食物本钱和膳食效劳治理等工作。
第九章平安治理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做立平安责任制度,制定平安预防、日常平安治理、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等相关平安治理制度。
学校应当设置和健全平安治理机构,配备平安治理人员并具体开展平安治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平安教育,开展逃生、救护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平安意识。
第六十二条学校必需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平安标准,按期检查,排除平安隐患。
第六十三条学校应当保障教学活动、体育、参观旅行及其他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平安。
应当增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平安治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保证餐饮、医疗、住宿、交通、环境卫生和文化娱乐等校内效劳活动中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平安。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增强与本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成立校园平安联防制度。
应当做立有效的平安工作和谐机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第六十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人身平安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那么
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方法由教育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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