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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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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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前身是1978年创建的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和北京化工学院第二分院。
1985年,学校划归中国石化总公司领导;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划归北京市管理,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
面向未来,学校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奋实干、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秉承“宁静致远,务本维新”的校训,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强化“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实践育人特色,将学校建成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英文全称为BeijingInstituteofPetrochemical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BIP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
学校设有清源校区、康庄校区和燕山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cn。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培养诚实守信、勤奋实干、学习和实践能力强、职业素养优良、具有广阔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校训为“宁静致远,务本维新”。
第八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式。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师生员工办学。
第一十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十一条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央与北京市共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一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一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一十四条举办者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经费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一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证书;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六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三章学生
第一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一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生活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照学校的组织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制度,以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地开展学生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学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教师应由热爱教育事业,师德优良,善于教书育人,具有承担相应岗位任务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得研究生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应由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二)尽职尽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三)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服务;
(四)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不履行义务和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养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措施,关心和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稳定以及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等职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和学术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筹措资金,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聘任、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
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组织,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组织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可按照学科建设、教学工作、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章程和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含名誉学位)的评定、授予、撤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学位争议的裁定等有关学位事务。
学校可在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学生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1%。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决策咨询和协作制度,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学校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并协同开展工作。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小组)制定相应的运行办法,就自身的构成、产生、职责、运行、换届等事宜予以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调整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四条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系)),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六条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学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十八条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系)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院(系)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由院长(系主任)、党组织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一条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审定,对学院(系)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
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六十二条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事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在学院(系)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院(系)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校级教学实验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和研究机构,并根据机构性质赋予相应的任务和权力,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与国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等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预防财务风险。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工作、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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