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时间轴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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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证据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
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
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
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8、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日(工作日)(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
特大事故:
30日;
其他:
15日;
最长可延长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
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
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
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为1个月。
14、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个月(60日)
1、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最长可延长60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3个月(90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
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
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行政争议未经行
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起诉。
10、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2、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
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开工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5、试用期: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
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7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
一般为1年。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为1年。
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0、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注:
教材新变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6、不予注册情形: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
3年。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4、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5、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不予注册的情形: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5年;
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
10年。
2、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年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
2、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
20年。
50年
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
生前加上死后50年。
(2)法人:
发表之日起50年。
其他时间汇总
1、保险期限
(1)起始:
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
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4、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招投标异议时间
(1)资格预审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文件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无效时间的起算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可撤销合同撤销前确定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不追认无效。
8、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9、各种起算时间
(1)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3)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时间: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企业法人成立时间:
工商部门登记之日。
(6)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双方签字盖章时(例外:
定金合同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给付时生效)。
(8)可以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时间: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0、各种百分比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3)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5)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资金要求: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
一年以上的30%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分期付款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9)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10)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
没有具体比例要求)。
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每年一次或每三年一次的情形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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