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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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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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保险总公司须具有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资质
2.四川省分公司参加投标的,须具有总公司批准同意其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资格,;
3.巴中保险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须具有总公司或四川分公司批准同意其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资格;
4.所有投标人须具有已在巴中市设立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分支机构。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人参加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
(五)委托人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
(六)2012年度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本年度新成立公司除外)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保险总公司须具有保监会批准的财产保险资质
2.四川省分公司参加投标的,须具有总公司批准同意其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授权书;
3.巴中保险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须具有总公司授权或四川分公司转授权(四川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授权)批准同意其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授权书;
4.所有投标人提供已在巴中市设立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书(总公司授权或四川分公司转授权)、门店照片等)。
二、开标现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证明
(一)法人参加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
(二)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备注:
(一)分公司和巴中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1.本章第一条第(四)款可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本章第一条第(五)款可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上述1、2条同样使用于本章第二条。
(二)以上资质要求为必须满足条件,如有一条未响应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未作原件标注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使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也可提供其他类似效力证明材料。
若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不清晰且专家质询后,投标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通过招标采购确定2家保险公司对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定点保险。
投标人必须取得保监会批准开展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在巴中设立了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期限2年(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投保险种
(一)交强险
(二)车辆损失险(含自燃险)
(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
(五)全车盗抢险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七)车身划痕险
(八)不计免赔特约险(全)
注:
以上险种,各投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三、项目要求
(一)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年度投保。
即:
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起至第二年保险期满对应日止(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项目确定中标人两名: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前两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定点保险车辆范围等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费率:
执行本项目承诺的优惠率
(四)保险责任:
按保险公司标准条款
特别约定: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原因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保险公司车辆保险适用的条款、费率以及保费优惠比例等发生变化,投标人承诺在不降低投保车辆享受的原有保障水平情况下,变化后的实缴保费优惠率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费优惠率,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车险费率表计算的实缴保费低于本协议所约定的优惠后保费,投标人承诺投保人所有投保车辆适用调整后的车险费率表。
四、服务承诺:
(一)项目服务小组设置
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本项目的服务职责、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人员简历中必须明确说明是否具有同类项目的承保或者理赔的经验,并提供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具有1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
投标人保险项目服务小组联络名录
投标人:
职能划分
成员职能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传真)
项目小组
组长
日常服务小组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报案联系人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理赔联系人
现场查勘人员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核赔人员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注:
1.项目领导小组组长:
由投标公司相关领导担任,负责本项目的总体管理;
日常服务小组:
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全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指导填写投保单、收取投保资料、出单、验车、送交保险单证、及理赔等相关事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报案联系人:
负责投保人的出险接报案
理赔联系人:
负责投保人的出险理赔等专项工作。
2、在本协议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投标人项目服务人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招标人、投保人(联系电话应固定不变)。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指定的出单公司项目服务经理、项目服务专员的服务不满意,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予以及时更换。
(二)承保服务
1、投标人承诺安排专人与投保人联系,负责承保资料的交接,如投保清单、承保清单、承保资料及保单抄件等;
2、投标人承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清单后,一个工作日内核算出保费,完成出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及发票等所有单证及时送达投保人;
3、投标人承诺必须在保单明显位置标注“BZSJ定点保险”标识,以便监督管理部门、投保人管理、监督;
4、投标人承诺在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后,应在每周一将上周签发的保险清单汇总到《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承保清单表》中,连同保单抄件同时提交巴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承保清单表
序号
被保险
单位
车型
车牌号
车架号
初 登
投保
险种
保险
期限
保费合计
备注
(三)理赔服务
1、设立报案、投诉与核赔专职服务人员,投标人应设立报案专线,可365天24小时接受报案;并设立专职理赔服务人员,随时提供理赔服务。
2、现场查勘
(1)投标人承诺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回复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及提供事故处理意见,如投标人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要现场查勘,投保人出险地点距离投标人及其分支机构任一办公地点20公里内,投标人专职查勘人员40分钟内到达,20—50公里内80分钟内到达,50—100公里内120分钟内到达,100公里以外的由双方协商查勘人员到达时间;
(2)投标人承诺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电话指导驾驶员自行处理或进行修理,如果该项义务仍未尽到或履行,则驾驶员可自行处理或进行修理,对于处理或修理结果,投标人认可投保人提供的事故说明、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投保人当时无法拍照的,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对于经投标人估损,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事故,投保人在报案后可以自行处理损失而不需要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
但是在索赔时应如实提供必要的事故说明、现场照片(如无现场照片提供事故损失照片亦可)、修理发票等;对于估损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事故损失,理赔人员在责任认定后检验受损车辆或第三者财产,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
3、拖车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投保人需要,投标人应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区县拖车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投标人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的,应接受并报销投保人提供的拖车发票;
(3)投标人对投保人必要的、合理的一次以上的拖车费用应予以接受;
(4)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索赔材料清单
投标人现场查勘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出险情况向投保人出险单位书面送达该案索赔所需材料清单。
5、用药标准及转院说明
发生人员伤亡的保险事故后,抢救期内根据伤者的病情需要,按实际用药赔付;非抢救期内,伤者用药需按照国家公费医疗标准执行。
若伤者因需要须转院的,投标人应同意转院。
6、车辆修理
(1)投标人同意投保人车辆在出险后更换零部件为正厂件、副厂件;
(2)损失车辆可到投保人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如遇特殊车型或投保人的定点维修企业无法修理时,可由投标人和投保人协商解决;
(3)出险后,如果保险事故所在地确实不能修理,受损车辆可以在当地做必要的临时修理后移送到投保人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对于必要的临时修理费用和移送费等,由投标人承担;
(4)定点维修企业的修理费用如果超过投标人的定损金额,只要修理费用符合行业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投标人应自行负责。
7、理赔处理
投标人应关注、提醒投保人/司机及时提供索赔材料,办理索赔手续。
投标人在投保人各项索赔材料提供齐全后,理赔时限为:
(1)对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对于损失在5000-20000元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对于损失在20000-100000元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4)对于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预计损失超过10万以上的,在最终的赔偿金额没有确定之前,投标人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损失先行赔付,但赔偿金额最少不低于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50%。
8、事故简化处理办法
(1)单车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现场报案,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投标人查勘第一现场或补查勘现场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投标人予以结案赔付;
(2)对于双车碰撞事故,投保人现场报案双方同意私了的,经投标人现场查勘,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赔付金额本车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第三者车损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可以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投标人予以结案赔付;
对于投保人的车辆停放被撞的,车损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
保险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赔付。
9、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属于投保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0、投标人对投保人事故车辆维修、人伤医疗等费用实行代赔;
11、赔案监督
投标人项目服务小组必须对投保人每一索赔案件的处理过程予以监督和指导,并在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并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书面提供理赔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损失金额、处理进展等。
12、在向投保人实施理赔后,承办保险公司应在每月25日前将《赔案汇总表》,连同相关理赔材料同时提交巴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赔案汇总表
序号
被保险单位
车牌号
车架号
投保险种
保险期限
事故原因
处理
进程
赔偿
金额
备注
(四)培训服务
1、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要求,投标人每年负责举办至少一次保险、理赔知识和风险管理沟通培训会议,以提高投保人相关人员的保险、理赔知识及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
培训会议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公司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投保人与投标人共同协商确定;
2、投标人应当至少每季度按投保人出险情况,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建议;
3、投标人视投保人需要提供客户保险服务手册,具体内容由投标人与甲方和投保人商定。
(五)增值服务
投标人自行设计
五、监督与管理
(一)投标人未能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服务条款或未履行其他重要承诺服务事项,经投保人促办无效后,投保人可对投标人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投保人和采购人共同确认。
投标人如果受到投保人有效投诉,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改正,投保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的服务整改措施承诺。
若投标人的服务机构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投保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服务人员。
投诉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部门
姓名
职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二)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属于本合同承保范围的车辆通过投保人自行投保后,投标人将投保人投保和理赔情况定期(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报送采购人,以便采购人统一管理,如有违规,将给予警告、暂停服务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服务资格,并三年内不得进入巴中市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
(三)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合同承保范围的车辆因投标人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没有及时出具独立的保险单,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标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等招揽业务,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如出现上述情况,将给予警告、暂停服务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服务资格,并三年内不得进入巴中市政府采购市场等处罚。
六、履约
(一)投标人必须在巴中具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并可授权巴中分支机构为履约供应商,投标人的履约供应商也应遵守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的所有承诺。
(二)中标候选人必须承诺按照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人所报的最高优惠率作为统一优惠率。
(三)中标候选人必须承诺按照前两名中标候选人所承诺的最优服务为统一服务标准。
(四)如中标候选人不接受上述
(二)(三)条要求,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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