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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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2013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2013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一、诉讼权利与审判权的关系
(一)管辖制度
1、增加了公司诉讼管辖。
第26条
2、协议管辖制度:
(1)第34条协议管辖适用案件范围以及协议选择法院范围的扩大;
(2)第127条增加了应诉管辖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契约权的尊重。
3、管辖权转移制度:
第38条自下而上转移增加“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二)诉讼参加人制度
1、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56条第3款: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2、公益诉讼。
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诉讼诉讼代理人:
第58条:
“委托代理人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三)证据制度
1、增加电子数据。
第63条
2、证人资格与出庭义务的落实。
(1)第72条证人资格;
(2)第73条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3)第74条规定证人出庭费用的补贴。
3、鉴定意见。
(1)第76条增加法院职权鉴定;
(2)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及不出庭的后果: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专家辅助人。
第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4、增加诉前与仲裁前的证据保全。
第81条第2款: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5、举证期限。
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四)审判程序
1、保障起诉权的行使。
第123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2、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
第157条第2款: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
3、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完善。
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4、申请再审制度完善。
(1)申请再审管辖。
第199条: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2)申请再审期限。
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新证据)、第三项(主要证据伪造)、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三项(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五)其他制度
1、保全制度。
(1)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
第100条。
(2)增加了仲裁前的保全制度。
第101条: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由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此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2、诚实信用原则。
(1)第13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第一、恶意诉讼。
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回避制度。
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4、裁判文书改革。
(1)第152条判决书内容,第154条裁定书内容。
(2)第156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二、提高诉讼效率
(一)送达方式
1、留置送达。
第68条增加了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87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二)立案前的调解
第122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三)审理前准备完善
第133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217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
(四)小额诉讼制度
第16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19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实现担保物权
1、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2、第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强化了法律监督
(一)监督范围扩大
第208条:
“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抗诉。
”
(二)监督时间扩大
1、第14条监督原则的变化。
2、第235条增加: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监督方式的扩大
增加检察建议权。
208条第2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3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四)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
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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