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法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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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法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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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法律释义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
出租方)
乙方:
(以下简称:
承租方)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明确合同主体。
【风险提示】
1.主体合格:
双方应该了解对方是否为合格的法人企业,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法人资料予以证实。
合格的企业法人一般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减轻双方的交易风险。
2.设备处分的权利:
乙方应了解甲方对出租的设备是否有处分权:
(1)是否为甲方所有;
(2)甲方是否有代理出租设备的权限;
(3)甲方是否有合法的转租权。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购买设备的发票、委托代理书面协议或者有权转租的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且相关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如果甲方既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没有代理权限,又不是合法的转租人,这份合同效力则存在瑕疵(无效或者效力未定)。
3.建议增加法人的住所地,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有助于发生纠纷时提供诉讼线索。
【相关案例】
1.A公司准备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B公司工作人员要求A公司出示法人资质的相关资料,A公司拒绝,后B公司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发现A公司在3个月前因行政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B公司拒绝与A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2.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C公司前来讨要该套设备,并出示了当年购买该套设备的发票,B公司找到A公司,A公司表示该套设备是A公司从C公司租来的,而A与C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表述:
“该套设备在租赁期限内A公司不能进行转租,否则C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结果C公司拉走设备,由于没有设备,耽误了B公司的工程进度,受到损失。
【法律规定】
1.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施行)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处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施行)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施行)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诉讼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08.31修正)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机械编号:
数量:
发电机: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确定本合同租赁物(标的物)。
【风险提示】
租赁物的信息要明确,达到租赁物确定、唯一的程度。
除了本条款涉及的信息外,还可以添加设备产地、批次等相关设备信息。
大型设备信息较为复杂,可以将这些信息明确,作为本合同附件。
建议同时要明确租赁物的状态,如新旧程度、是否曾经维修等(此种说明涉及租赁期限结束后,承租方交还标的物的状态)。
【相关案例】
A公司要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该套设备有一个必备的配件,此配件有两个型号。
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哪个配件,导致A公司不能及时交付,经与B公司协商后,确定配件,A公司才将设备交付B公司。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设备另行安排。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确定租赁期限。
【风险提示】
1.要明确租赁期限:
能够依据约定判断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相关案例】
A公司出租设备给B公司,租赁期限约定为25年。
此租赁合同的有效租赁期限只有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
1.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最长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三条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3.1 工程项目:
3.2 工作内容:
3.3 施工地点: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明确项目信息,确定本合同的履行地。
【风险提示】
1.该条是合同标的的组成部分,明确项目信息有助于合同的履行。
2.第3.3条对施工地点的约定,实际上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也要达到确定、唯一的程度。
因为合同的履行地与标的物的交付、风险的承担、义务的完全履行、诉讼管辖法院有着密切关系(具体内容在下面的批注中详述),所以本条款内容要明确。
【相关案例】
A公司出租设备给B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项目施工地点,仅仅约定了项目名称(B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分为1期和2期,该套设备是2期使用)。
A公司工人为图便利,将设备运至B公司该项目1期施工现场,B公司无奈将设备签收,结果在自行运送到2期工程施工地点时,由于工人疏忽大意,将设备配件损坏,B公司要承担设备的运输费用以及设备的维修费用。
该案例中,如果施工地点约定明确,A公司一定要将设备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才算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B公司承担的风险就相对小一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条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 租赁方式:
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4.2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4.3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明确具体的租赁方式和租赁物的权属。
【风险提示】
1.租赁物的处分:
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是使用和收益,不能行使转让、抵押、转租等处分行为。
以上行为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追认,处分行为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2.租赁物的改善及正当使用:
双方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改善和增设(如本合同第4.3条的规定),则添加配件(即便是出于善意为增加设备的工作效率等)也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当然,减少配件更是违约行为。
【相关案例】
B公司承租A公司一套设备,B公司由于原料短缺,暂停施工3个月,为减少损失,B公司决定将该套设备出租给临近的C公司使用。
C公司为增加该设备的工作效率,增设了H配件,导致设备受损。
后A公司得知该情况,与B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的损失。
【法律规定】
1.租赁物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租赁物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条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5.1 租赁价格:
本设备按每月元(大写:
)收取租赁费,以后使用时间,按三十个日历天数计算一个月租费,最后使用时间,不足整月部分按每日历天元收取租赁费。
5.2 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5.2.1年月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5.2.2 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5.2.3 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5.3 运转时间及租费签认:
机械到达工地之日因出租方原因不能发电施工不作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
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
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5.4 机械的进退场费:
机械的进退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协助装卸车。
机械的进退场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确定租金、起算时间、缴纳方式以及租赁物的交付等重要信息。
【风险提示】
1.租金的相关内容。
应该根据租赁双方的国籍身份,标明租金的货币币种,如人民币或美金等;如果是外币的话,应该注明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换算方法、换算基准时间;租金的计算方法应该标注清楚,即租金是按日计还是按月计,还是按季计,或者是按年计?
应该约定该租金是税前租金还是税后租金。
如果是税前租金,出租人自行承担税负、自持税票;如果是税后租金,承租人就得承担支付税款的义务,并向出租人提交税票,此时出租人千万不要忘记向承租人索要税票。
2.内容涉及公平原则、不可抗力、约定不明确:
(1)第5.2.1条中“……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此条款中“不能开工”的原因约定不明,如果因为设备问题导致承租方不能开工,承租方当然不承担责任。
该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故应改为“……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由于承租方自身原因不能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第5.2.2条中“……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免责的理由(即无须承担部分或全部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自然原因可能是不可抗力,如水灾、旱灾、飓风等,只要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自然原因就是不可抗力,由该种自然原因导致停工的,该部分租金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免除,造成对方损失的也不需要赔偿。
故建议将第5.2.2条修改为:
“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机械停工的、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的,租赁时间照常按日历天数计算。
”
(3)第5.2.3条退租的程序没有约定时间限制:
此种情况容易在实际履行中,因为没有时间限制而使得双方难以约束对方履行义务。
例如,可以约定,承租方要退租时,应在拟退租日前3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发出“退租日确认通知”,确认退租日。
3.标的物的交付、运输费用及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要明确交付时间、地点,确认交付后,出租方履行了交付义务,承租方应该履行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本合同第5.3条“……不作计费,但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实际上约定了交付标的物应履行的手续。
同时,本合同第5.4条与第7.2.7条,可以确定本合同约定了设备运输过程中(进场、退场)的费用、安全运输设备、保险费用都是由乙方来承担的,甲方仅负责办理运输手续。
这样,在设备进出场运输过程中,一旦设备被第三方损毁,承租方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损失,或者由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设备损毁,则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承租方无须向出租方承担责任。
4.承租人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相对来说承租人就有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对本义务如何履行做出约定。
本合同第5.3条就实际约定了在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说甲方没有完全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依旧要履行接受设备的义务。
同时结合公平原则,建议将第5.3条修改为:
“……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
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该赔偿。
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
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
【相关案例】
1.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12个月。
在合同履行至第3个月时,发生地震导致B公司工程项目无法继续,此时,B公司将发生地震的情况告知A公司,双方协议本合同暂停履行,待地震之后B公司项目重新启动时,继续履行本合同,在此期间,B公司无须支付租金。
此时,双方也可以协议终止履行,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合同约定A公司代为办理托运,运至B公司在甲市的××工程项目,B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为设备购买了保险。
结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设备被冲进山谷。
此时,B公司应该承担A公司设备的损失。
但是,由于B公司为设备购买了保险,有保险公司的赔付,相应减少了B公司的风险。
但是,如果双方仅约定了交付地点是甲市××工程项目,那么在设备运输过程中,一旦设备发生毁损灭失,则由A公司自行承担损失。
3.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约定交付地点为甲市××工程项目。
设备运至,B公司签收。
但在之后的调试过程中,由于A公司员工疏忽,将一配件安装错误,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B公司项目因此暂停施工4天。
此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了严格的交付手续,比如约定经过调试后,设备正常运转,双方履行签收手续,便可以保障B公司的权益。
如果双方约定,设备运至项目地点,由于A公司原因设备不能正常运转,B公司仍应履行签收手续。
但设备故障期间,B公司不承担租赁费用,同时A公司承担B公司的损失。
这样,也可以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双方利益。
【法律规定】
1.租金内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公平原则、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标的物的交付及风险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承租人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 设备发运之前,承租方须先预付给出租方一个月的租费(大写元整)及设备返程运费(大写)共计。
6.2 以后按每月预付一次租费,每次要在上次预付租金所能租用机械到期前五日预付下一个月租费。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
【风险提示】
1.第6.1条中具体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支付的方式约定不明。
建议将第6.1条修改为:
“设备发运之前3天内,承租方……”这样,约定锁定了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甲方容易控制风险。
一旦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甲方可以依据违约责任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本条只约定了“设备返程运费”的支付,并没有明确乙方何时交付第5.4条中“设备进场”费用,导致前后条款内容上不连贯,此处应予以说明。
建议将第6.1条修改为“设备发运之前3天内,承租方需先预付给出租方第一个月的租费(大写元整)及设备进退场的运费(大写元整)共计(大写元整)。
”
2.第6.2条中租金以何种方式交付合同中没有约定。
一般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租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因银行的原因致使转账不及时造成乙方迟延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A公司出租设备给B公司,约定在设备交付托运公司之前,B公司支付运费以及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约定具体时间。
后B公司由于施工项目窝工,暂时不需要该设备,B公司并不急于付款,导致A公司也不能交付该设备,给公司的经营带来麻烦,同时也受到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7.1 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 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
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7.1.2 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不包括三天)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日租金)。
7.1.3 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等维修费用。
7.1.4 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7.2 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2.1 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或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7.2.2 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
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7.2.3 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7.2.4 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7.2.5 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
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2.6 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下一期的租费中抵扣。
7.2.7 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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