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总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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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总汇编
食品药品常见某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四
医疗器械常见某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2017年6月
《食品药品常见某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使用须知
为规X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某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X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局部,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某某案件,根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某某情形,同时根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与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根本要素:
当事人根本信息、某某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某某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某某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视条例》等法律法规。
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某某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某某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展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某某行为的处罚均适用某某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展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
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展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一样,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某某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
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与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展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写组
2017年6月
附:
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某某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
食品组
某某:
市局刁雪洋、巫山县分局李娇、江北区分局冯金梅
某某:
省局X远前、某某市局程肖霞、某某市局朱颖
某某:
省局孙国梁、东营市局延爱丽、某某市局韩斌
药品组
某某:
省局X雨治、某某市局邹晓熔、某某市局X婕
某某:
省局赵俊强、梁立松、某某市局陈文辉、某某市局马骏
某某:
省局X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
化妆品组
某某:
省局江伟豪、某某市局李嵩、某某市局李海霞
某某:
市局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金静
医疗器械组
:
市局李德全、丰台区局龙璐、海淀区局胡日露
某某:
省局王辉、韦力、某某市局李俏奇
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1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5
三、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案9
四、生产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13
五、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17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案21
七、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25
八、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展检验案29
九、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案32
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35
二、〔自然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39
三、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42
四、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医疗器械案46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49
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案52
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案55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X围案58
九、〔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案61
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案64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67
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71
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76
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食药监械罚〔2017〕XX号
当事人:
XX生物技术研究所某某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性别:
X职务:
XX
某某事实:
2017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生产场所进展日常监视检查时,在你公司产品成品库内发现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两种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未标注产品注册证号,你公司亦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
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你公司在未对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进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情况下,从2016年5月22日开始在生产场所生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上述两种产品主要销往XX医疗器械公司与XX体检中心,2016年5月22日至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共生产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500盒、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500盒,规格均为50人份/盒。
其中,以100元/盒的价格销售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370盒;以125元/盒的价格销售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300盒;库存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30盒、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0盒未销售。
现场发现用于生产上述两种产品的外包装盒2000个,用于某某生产的工具、设备有纯水器1台、斩切机1台、打号机1台、划膜仪1台、热收缩机1台、压壳机1台、台式离心机1台、油墨打码封口机1台。
货值金额共计为112500元,获某某所得74500元。
相关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某某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某某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检查照片、供货协议、供货票据、涉案产品生产经营相关设备统计表、胶体金法产品库存台账、批产品销售记录、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发货单、发票、产品库存统计、涉案产品销售价格规定、胶体金检测试剂盒本钱情况说明、产品分批次计算表、某某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内包装标签、说明书照片、说明书打印使用记录、外包装盒设计样本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某某所得、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没收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与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械罚告〔2017〕XX号】和《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械听告〔2017〕XX号】。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某某行为持续半年以上,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某某所得74500元整;
2.没收某某生产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与原材料:
纯水器1台、斩切机1台、打号机1台、划膜仪1台、热收缩机1台、压壳机1台、台式离心机1台、油墨打码封口机1台、外包装盒2000个、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30盒、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0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处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202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
20995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7年3月27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食药监械罚〔2016〕XX号
当事人:
XX口腔诊所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性别:
X职务:
XX
某某事实:
201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展日常监视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定制式义齿的生产活动,你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年4月6日开始生产定制式义齿,生产的义齿有两种,分别为:
金属制义齿和活动胶托义齿。
金属制义齿使用的材料为牙科烤瓷钴铬生物合金〔型号规格:
KND/CW-CC-XXX,注册号:
X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XX号,生产企业:
XX材料某某〕;活动胶托义齿使用的材料为义齿基托树脂〔型号:
I型,I类〔热凝型,粉〕,注册证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XX号,生产企业:
XX齿科材料某某〕。
从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5月20日,你单位共生产过义齿7次,合计生产了金属制义齿210颗,生产后以10元/颗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190颗,剩余20颗未售出;生产了活动胶托义齿35付,生产后以60元/付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了30付,剩余5付未售出。
货值金额共计为4200元,某某所得为3700元。
无剩余生产义齿的原料,现场发现用于生产的设备:
强力喷砂机1台。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某某复印件、你单位生产义齿的原料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你单位生产义齿与牙模照片、你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某某所得、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与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械罚告〔2016〕XX号】和《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械听告〔2016〕XX号】。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某某所得3700元整;
2.没收某某生产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的设备:
金属制义齿20颗、活动胶托义齿5付、强力喷砂机1台〔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处罚款5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
537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6年8月16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食药监械罚〔2016〕XX号
当事人:
XX科技某某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性别:
X职务:
XX
某某事实:
2016年1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编号:
【国交】X201507XXXX〕,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展了现场检查。
经查,2015年5月6日,你公司向某某福泉市XX医院销售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1台,其产品注册标准〔YZB/京XXXX-2012〕中3.3系统各部件的技术特性和规X项规定生产时使用的高压发生器应为XXCanadaInc生产的VZW2556RD2-XX型号,使用的X射线管组件应为XX公司生产的RTM101型X射线管与C100型管套。
而你公司销售给某某福泉市XX医院的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高压发生器型号为你公司生产的H800-XX型,使用的X射线管组件为东芝E7843X型,与标准〔YZB/京XXXX-2012〕规定的技术特性和规X要求不符。
另查,你公司销售给某某福泉市XX医院的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发生器为80KW高频高压发生器:
3相,380VAC(±10%),50/60Hz;高压频率:
100KHz;输出电压:
40-150kV;球管电流:
10-640mA;毫安秒:
0.1-500mAs。
而根据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标准〔YZB/京XXXX-2012〕中3.3系统各部件的技术特性和规X,高压发生器规格参数应为:
标称输出电功率:
80kW;摄影管电压:
40kV-150kV;摄影管电流:
25mA-1000mA;加载时间:
1ms-6300ms;电流时间积:
0.1mAs-1000mAs。
你公司实际生产配置的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的产品技术要求已发生变化,但你公司未依法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你公司某某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4210.00元。
因你公司主动召回并将货款全额退给了某某福泉市XX医院,所以无某某所得。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Flumin36X生产组装调试记录复印件、企业标准与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复核表复印件、XX市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修改单复印件、注册检验报告复印件、安装培训验收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协查函与复函、协议书、收款声明、收据、付款的记录、以与设备托运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与组成、适用X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方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某某所得、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与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械罚告〔2016〕XX号】和《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械听告〔2016〕XX号】。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召回等措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某某生产的医疗器械:
Flumine36X型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1台〔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30421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6年3月25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生产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X〕食药监械罚〔2017〕XX号
当事人:
XX医疗器械某某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性别:
X职务:
XX
某某事实:
2017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生产场所进展日常监视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事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XXXX号〕的生产活动,上述产品与你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的生产产品不一致。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X围包括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但是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的生产产品中并未包括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XXXX号〕。
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你公司在未向原发证部门提交关于增加生产产品的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共生产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XXXX号〕100盒(规格:
100支/盒〕,以6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80盒,库存20盒。
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某某所得4800元。
相关证据: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某某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某某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供货协议、供货票据、涉案产品库存台账、涉案产品销售记录、发货单、发票、涉案产品销售价格规定、某某生产的产品外包装、内包装标签、说明书照片、说明书打印使用记录、外包装盒设计样本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生产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中涉与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某某所得、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某某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某某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与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方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超出生产X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械罚告〔2017〕XX号】和《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械听告〔2017〕XX号】。
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罚款处罚,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某某所得4800元整;
2.没收某某生产的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XXXX号〕20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处罚款9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
948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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