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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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正常运作。
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大量垃圾进入内河水域。
④运输建材、渣土机动车辆发生大泄漏,造成市区道路大面积严重污染。
⑤其他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⑥因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专用公路损毁或山林火灾,从而造成垃圾运输和处置梗阻,影响垃圾及时处理。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是疫情控制区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需单独收运处置。
(4)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并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处置的社会安全事件,包括:
①对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等。
②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城市保洁的正常进行,在局部区域引起垃圾的大量产生等。
③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造成城市不能及时保洁,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
造成大量垃圾产生,垃圾运输和处置梗阻,影响及时处理等。
(5)其他市容重大环境卫生事件。
例如:
特大型公共活动(指聚集人数超过万人,需要突击应急保洁、垃圾收运等环境卫生服务的公共活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系统。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强化忧患,预防为主原则。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对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针对不同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及其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原则。
依据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保障原则。
加强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及城管执法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机制,全员动员和发挥区、街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提高素质原则。
将减灾工作纳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应急管理水平。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市容环境卫生及城管执法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后果(影响)的严重性和危急程度,现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号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2.1特别重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等已经或者可能发生超大面积爆炸、超大面积火灾造成超过全市垃圾处理能力2/3的处理终端整体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系统全市范围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2重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等已经或者可能发生大面积爆炸、大面积火灾造成该处理终端整体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系统大范围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3较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等已经或者可能发生较大面积爆炸、较大面积火灾、渗滤液大量泄漏造成该处理终端整体较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系统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4一般城市环境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填埋气体发电厂等已经或者可能发生局部爆炸、局部火灾、渗滤液较多泄漏造成该处理终端整体一段时间内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2)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作业系统较大范围短时间中断、异常等城市环境卫生事件。
3.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1突发市容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市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急领导;
负责I级、Ⅱ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上报;
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组织落实I级、Ⅱ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导、协调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领导小组成员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局环卫监督处、科技建设处处长、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主任、各区市容管理局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委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落实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上报工作;
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准备工作等。
3.2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
(1)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是事件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事件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组建,事毕后即行解散。
发生I级、II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发生III级、IV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时,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2)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各应急小组按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②及时了解掌握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情况,根据规定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3)Ⅲ级、Ⅳ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
Ⅲ级、Ⅳ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或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组、物资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成员由环卫监督处或科技建设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或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工作人员和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区市容管理局分管领导、环卫作业企业负责人组成。
4预警处置
4.1预测预警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各区市容管理局、各环卫作业企业要建立预测预警机制,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根据早期发现和监测到的信息,对可能引发城市环境卫生事故的级别进行预测。
预测和预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市局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包括:
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发生地点、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4.2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都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高低,都应在1小时内向市市容管理局报告;
市市容管理局接报后,应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
对判定为I级、II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立即市政府或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对判定为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
发生事件的单位,判定事件为I级、Ⅱ级的,可以越级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办上报,但上报后应立即向市市容管理局补报。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它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预警级别确定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4.4预警级别转化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跳级进行。
4.5预警级别发布
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4.6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2)发布相应预警公告;
(3)根据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4.7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与事件抢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部门、企业要对先期处置过程情况要做好记录,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原则,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5.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出红色紧急预警或橙色紧急预警信号,同时启动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并着手成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
Ⅲ级、Ⅳ级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出黄色或蓝色预警信号,同时启动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并着手成立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
5.3响应程序
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修改、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组建调整各应急处置小组,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的其它重大、重要事项。
5.4应急指挥
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应急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应急处理工作;
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使应急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地展开行动。
5.5信息发布
为了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认定,由委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明确由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以满足居民的知情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和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和预警号令,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逐步发布真实信息和预警转换号令,及时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5.6应急结束
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同时撤销。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确认应急情况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应急状态终止。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事件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6.2综合评估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对Ⅲ级、Ⅳ级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报告。
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5天内完成。
综合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改进建议等。
6.3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7.保障措施
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子方案做好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要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队伍保障
建立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供给保障队伍,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随时调用。
(1)专业抢险队伍: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分别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5至10人应急分队、各区市容管理局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5至10人应急分队,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保障队伍:
由各应急职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半专业性力量组成,平时要做好各项计划准备。
(3)应急管理队伍: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市容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并与市直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7.2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各自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成立专家咨询组作为应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建立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加强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研究,及时配备,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7.3财力保障
福州市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物资和处置资金,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处置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4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成立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5通信保障
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多手段、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6应急演练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相关单位,对处置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各项方案进行演习,检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应急响应能力。
8.奖惩与责任追究
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奖励
对在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突发城市环境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应急联系
发生城市环境卫生突发事件时,以下列快捷方式联系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值班电话:
87143966、83335761(传真)
2.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83357460(含传真)
3.五一广场管理处:
83359570、83369681(传真)
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3276167、83282750(传真)
5.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处:
87951504、87957917(传真)
6.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
83366982、83803314(传真)
7.市内河引水管理所:
83847925(含传真)
8.五一广场商场:
83314543、83324599(传真)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时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有效掌握和处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制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如下:
一、确保第一时间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区市容局、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到位,工作上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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