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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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职工的行为均按《条例》执行。
第2章职工行为规范
第3条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1小时之内,罚款10元,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4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各种记录。
否责,一次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处以100元和50元罚款。
第5条工作时间脱岗、串岗,每人次罚款10元,并对单位领导联责罚款5元,生产要害场所发现脱岗的罚款50元,睡岗的是农民工的予以辞退,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因不负责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定性给予除名或停工三个月处分。
第6条严格请销假制度。
职工有事必须持请假条向单位领导请假,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请假到期必须及时销假。
否责,按旷工处理。
第7条严禁在工作场所打牌、下棋、看小说、干私活,否则,给予下岗处分。
第8条严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岗(特殊岗位除外)。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对公安科门卫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联责罚款5元。
第9条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劳动保护服。
否则,一次罚款10元。
第10条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喝酒,禁止值班时间饮酒,执行禁酒令。
发现不执行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11条严禁赌博。
一经发现,交公安科处理,对参赌博者罚款500元,并对赌博地点所在单位联责罚款200元。
第12条各有值班任务的单位和要害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脱岗、空岗、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查出的问题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13条认真执行逐级请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请示,事后有汇报。
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14条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骂职工,凡打骂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15条单位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好本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
凡无故不组织者,对单位责任人罚款10元。
第16条严格学习和会议制度。
对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第17条在职工中提倡讲文明语言。
凡讲粗话脏话,影响正常工作、同志关系和损坏公司形象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8条团结同志、互敬互爱。
出现一次争吵、打架、闹不团结的,对责任者所属单位罚款100元,视情节情况,给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打架造成别人伤害的,根据分析对责任人予以除名,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9条机关人员和地面管理人员上班期间着装要整洁大方,悬挂标志牌,单位有规定时,按规定着装。
否则,一次罚款10元。
第20条夏季上班期间,职工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女同志不准穿超短裙,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第21条严禁在公司内吸烟,违者罚款50元,在卫生区域内发现烟头一个,罚卫生负责单位50元,外来人员吸烟的,由接待单位做好处理,否则,每发现烟头一个,罚接待单位50元。
第22条严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开,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弄虚作假,对单位责任人处以每人次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第23条办公场所、工作岗位要使用文明用语,凡不使用者,一次罚当事人10元。
第24条环境卫生区域保持清洁。
发现一处有垃圾、脏杂物、纸屑、果皮、等杂物,每次(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
第25条垃圾、杂物倒放在指定地点,发现乱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一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26条办公楼下水道保持畅通,无堵塞。
否则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27条室内地面清洁,见本色,无杂物、纸屑等。
不见本色,罚款20元;有杂物、纸屑等,一处罚款10元。
第28条办公室内桌椅、橱柜等摆放整齐美观,否则每件罚款5元。
第29条办公场所墙上悬挂的牌板、镜框、图纸等整齐干净。
否则每件罚款5元。
第30条室内物品无灰尘、污垢。
否则,每处罚款5元。
第31条地面、墙壁无痰迹。
否则,一处罚款20元。
第32条门窗、玻璃明亮、干净。
否则每处罚款10元。
第33条桌面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否则每次罚款5元。
第34条脸盆、毛巾、痰盂等卫生洁具清洁、无污垢、无异味。
否则,一件罚款5元。
第35条不准乱倒污水、乱扔杂物。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36条公用厕所卫生设备齐全完好,使用正常。
发现一处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公用厕所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37条公用厕所无积水、无杂物、无异味,无积垢,通风良好。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
第38条宣传牌、标志牌等巩固设施保持完好,有一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对故意损坏宣传牌的,对责任人处以原价值5倍罚款。
第39元遵守卫生间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准随意开关水龙头、损坏供水设施,确保上下水道畅通。
不关水门、一次罚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罚款20元。
第40条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是干部的撤职,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条外来人员需进入要害工作岗位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有本公司人员陪同,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少登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42条要害岗位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43条自觉爱护厂区内的花草树木,严禁攀花折枝,违者按树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44条公司机关人员要热情、及时、周到,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否则,每发现一次与工人争吵或说脏话,罚款50元。
第45条职工连续旷工15日,累计旷工达30日者,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46条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经常违反操作规程的,经排查不适合工作岗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7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给公司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8条聚众打架斗殴,严重破坏公司形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49条煽动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给公司生产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从事饮食服务工作严禁披肩发、长指甲、染指甲、长胡须、戴首饰,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联责对等罚款,因食品卫生造成中毒现象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承包方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外处理。
第51条就餐人员有将脚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闹事、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的,一次罚款50元。
第52条下班时,要将办公室内的用电器关闭,并将电源关闭,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53条要节约用水、用电,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每发现一次浪费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54条就餐人员破坏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热设施等公共财务的,发现一次按原价赔偿。
第55条饮食人员上岗必须身着工作服、帽,并保持整洁,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第56条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把关审查,对私招滥用或私自改变用工性质的,除退回所招人员外,每招一人,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第57条凡公司招用的人员,在上岗工作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立劳动关系,否则,不予上岗。
第58条公司内部人员调动时,人力资源部要下发调动通知单,对拖延报到时间的职工,每拖延一天处以100元罚款,并按旷工处理,对不服从调动的职工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59条各单位在接到调动通知单后,要立即通知本人,对延误通知时间或不服从调动的单位负责人,每拖延一天处以50元罚款。
第60条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61条各单位工资核算员要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报表报人力资源部。
否则,每拖一天,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单位主管罚款20元。
第62条对发生偷盗行为者,取消当年一切福利,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并对所在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连责单位项目经理、班组长(车间主任)各600元,本单位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偷盗的,对单位正职诫勉半年,诫勉期间工资下调10%。
第63条借工作之际弄虚作假,损公肥己者、里勾外联者,取消当年的一切福利,是农民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矿在册的交回矿人力资源部。
第64条严禁单位内部工资、资金、津贴、实物等“二次分配”。
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处以500元和100元罚款。
第65条在厂区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线,违反行走规范罚款10元。
第66条对于擅自离岗人员,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与其本人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是否为擅自返乡,若未返乡,超过24小时,联系不到本人的,应及时将人员上报公司调度室,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67条对于及时发现、避免灾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68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职工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所有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使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录用
第1条新招聘职工必须经矿同意,方可进行招聘。
第2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必须经过公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健康检查,确定录用。
第3条由矿或其他单位调入的职工按劳务输合同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组织
第4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组织状况的调查,由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组织,结合上级定员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定编定员。
第5条按照定员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合理的调配,同时做好职工转岗的培训工作;严格履行逐级聘用试行办法,做好职工聘用、续聘、解聘等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第6条对长病(连续病休六个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负伤、体弱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工负伤的鉴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根据鉴定结果办理伤、病休或上岗手续,经鉴定上岗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从次月停发伤、病休工资。
第7条职工调动管理。
外部调出、调入职工要有调出单位的介绍信,各项内容填写真实齐全。
调入职工本人需持介绍信到人力资源部进行目测,并到指定医院进行综合查体,女职工必须由计生办提供查体合格证明。
人力资源部持介绍信及查体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调入。
在正式调入以前对被确定调入人员实行调查审核,对弄虚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8条职工内部调动。
个人调动程序:
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另调出、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人力资源部→由公司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9条专业内部职工调动由专业分管领导审批,井下调井上的人员和机关部室人员调整一律由公司研究决定,总经理批准。
第10条本单位缺员的不准人员调出,单位负责人不准签字同意,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11条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办理。
第12条对于单位旷工人员及安全薄弱人物,经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查,每月18日集中报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
第13条各单位对职工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必须先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调整,并填写工资变更表,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单位100元,罚个人50元,由此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负担。
第17条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否则,每发现一人,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罚单位5000元,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职工劳动关系
第14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职工在正式上岗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16条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准调出公司。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师。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的。
(3)担任重要工作项目,任务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继续处理的。
(4)对单位债权债务负有责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18条劳动合同期满,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通知本人,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第19条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对不能及时签订、鉴证或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争议的,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二、无理取闹,破坏公司稳定者;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的责任者;谩骂或殴打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者。
三、破坏公共设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盗窃矿山物资或职工个人财产者。
4、因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
五、违犯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违法生育的。
六、违犯党纪、政纪规定,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
7、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规定,有关开除条款者。
8、因不负责任或违章作业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故意破坏有关设施,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内出现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
十二、本矿人员纠集外来人员来矿扰乱秩序的。
十三、职工以虚假信息,蒙骗公司,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条款。
十五、劳动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21条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已分别与翟镇煤矿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其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由矿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22条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所在单位必须考核劳动纪律、出勤、工作态度等关键事项,经考核合格后,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
第23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以“按劳取酬为主,多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公司相关工资分配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分配职工劳动报酬。
在收入分配上重点向井下一线和高技能岗位倾斜。
第24条严格按照上级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标准执行。
第25条由于个人原因,月度无工资收入的,个人必须及时补交全部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否则,因间断缴费年限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26条各单位的工资计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凡有在工资计算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分带钱现象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去该项目部项目经理或车间主任职务,连责正职每人1000元.
第27条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从工资中代扣个人应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当个人月度工资不足各项代扣时,暂停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扣缴。
第28条由矿输出到公司的员工,其社会保险金由公司转到矿后,由矿统一缴纳。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29条职工应当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30条各单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填报出勤,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职工要做到严格履行各种请、销假制度,管理人员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职工请假三十天以内者由各单位审批(保勤期间按保勤规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到期返回销假。
未经审批,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第31条严格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职工的工伤、病假、产假等有资假期工资以及相关待遇。
因工负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伤工资由单位承担,医疗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等级及结论由公司支付。
第32条因病、体弱等原因被基层单位解聘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予以调整。
确定为病休的人员,执行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各种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需要调整岗位的,根据公司生产岗位实际,予以调整岗位,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分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职工绩效管理
第33条为建立持续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找出职工客观存在的工作差别,为评优树先、报酬管理、转岗落后寻求客观公正的依据,同时改善职工的工作表现,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对全体职工实施绩效管理。
第34条目标管理和工作实绩相结合;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要有侧重,不考评无关的内容;考评和绩效管理的动静结合。
第35条考评范围及组织。
按职工所从事的岗位的差异,分以下几大类:
公司领导班子,部(室)、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部(室)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技师,安监员及督察员,基层单位一般职工。
公司领导班子、部(室)、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工人技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工程技术人员由生产技术部组织。
其余考评由各单位组织。
第36条考评指标及细则的制定。
(一)各岗位的考评项目及实施细则在本制度基础上由考评负责人、被考评人及所在单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学全面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标要清楚。
要与所在单位的目标和管理重点紧密结合。
(2)考评项目划分为:
主导项、参与项、激励项、否定项。
(三)一般应包括:
目标任务、成本管理、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创新、工作纪律等。
对于管理人员还应增加关键事件、目标管理、勤政廉政等项目。
对于一般职工应加强行为观察和劳动纪律的考核。
第37条考评奖惩兑现对考评成绩优秀的根据实际可予以奖励、晋升,对考评不合格的各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转岗处理或诫勉。
第八章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第38条机关(部室)管理岗位、各基层单位副职以上管理岗位,在设岗定员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机构,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39条竞争上岗原则上按照层次,在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层次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扩大竞争上岗人员的范围,有必要的可面向社会公开竞聘。
涉及专业重要机密的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
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权限由公司确定。
第九章职工培训和开发
第40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对公司职工分副总以上领导、区队长、生产班组长、生产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员五个层次从安全生产、技术业务、企业经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编制试题库,为培训考核和竞聘上岗提供题源。
第41条招收新工人,要严把人员入公司关,按照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需要持证上岗的工种,无就业资格证者一律不得招收录用。
对新入公司工人、转岗工人和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报相关安监机构办理安全工作资格证。
第42条职工全员培训。
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把学习内容分解下达给工区,工区根据计划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每周自行组织学习培训。
第十章附则
第43条本条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44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制定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
嵩阳京煤(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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