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是无耻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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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金制度的看法
提纲:
1.德国、美国、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2.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和我的看法
3.我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小看法
当今社会,养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年轻人为了自己老了以后能有个依靠,开始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原因在于德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已成负数,人口趋向老龄化。
德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代际协调制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员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正常情况下3个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但据预计,2o年后这个比例会降到1.3∶1,显然,那时整个养老金制度将崩溃。
目前,为了弥补整个养老金的亏空,德国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财政不堪重负。
在美国,据预计2018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年收入,而到2042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将完全破产。
而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
“第一条腿”是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而我们的邻国日本,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
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
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01年至2003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
这些种种的都证明了,世界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但是每个国家的财政支出将无力承受这笔不断增长的支出,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带来的阴影还未完全消融的今天。
而我国2012年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7亿,而且这个速度还在增长,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
“养儿防老”。
但是对于生活压力日渐增加的年轻一代来说,一对夫妻要养4位老人,一个孩子,这个经济压力可想而知。
但是,我不是建议说年轻一代就不养老人,因经济问题而推脱养老人的责任。
而是应该为老人、为自己、为家庭考虑一个周全的解决方法。
养老金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某个制度堪称完美。
就我国的养老金而言,一般都是自己和自身所在的企业一同缴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有一定的补助。
而没有单位的个人或者单位不给于缴纳的单位,只有自己全权缴纳。
所以,为了自己老了,有所依靠,当今社会的人们都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但是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只能解决现在上班的人的养老问题。
在出台《养老金制度》之前,有很多老人,也是革命的一些革命老人的养老问题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无论基于何种的理由,我们都有义务与责任抚养这些给予我们好日子的
老人,给予他们美好的晚年生活。
而这些负担就落在了政府头上。
赡养这些孤寡革命老同志的经费是财政支出的,这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还有一些贫困户的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的留守老人,这些老人该如何过上较好的晚年生活,都是我们这些小辈应该考虑的问题。
虽说,国家现在有了低保,有了一些减免的政策;各地的居委会也在想办法。
但是,这力量并不是能帮他们脱困,而且也不是所有老人都能帮助到。
因为现在,我们还是能看到一头满头银发的老人出来拾捡塑料瓶,或是提着、背着竹篓在街边卖水果、蔬菜等。
更让人心酸的是,有些老人还在街边乞讨。
每每见到这些老人,都让我们心酸的同时也愤慨那些老人的子女的行为。
同时,也令我们深思,为何中国的政府的机制是那么的不完全。
有一天,我去南屏街,看到一对外国的夫妇递给一个街边的乞讨的老人人民币10元,并对老人的行乞很惊讶。
妻子问丈夫:
“isbeg?
”丈夫只是点点头。
我在旁边,一度有些茫然。
人人都说中国强大了,昆明正在飞速发展,但是为何我们还能让老人在街边行乞?
现在,大家又听说要“推迟退休年龄”。
而有很多报道和个人观点都认为推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
我认为:
这是政府在为了减轻养老的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措施,同时,推迟退休的年龄也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
所以我也认同这是一项必然的趋势。
但是很多上班族都反对,特别是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班族们特别反对。
因为这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
而且在很多人的心中都认为,政府之所以不能弥补支付养老金的财政缺口是因为政府把财政资金过多的用于公共设施和其他的隐形支出。
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推迟退休年龄。
虽然我认为一部分原因是这部分的人已经在倒数着自己的退休日期,突然间要增加时间,心里多少肯定会有抵触情绪存在。
而这部分理性人的存在,将会使得“推迟退休年龄”的这项政策不能顺利的实施下去。
篇二:
美国养老金制度
在美国,所有受雇于联邦政府、由政府财政发工资的人都叫联邦雇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务员。
美国关于公务员的法律相当完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精细,几乎无需解释,让那些想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无机可乘。
有关公务员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法规也是如此,公务员入职前、工作期间及退休后,都清楚自己现在和未来的各项待遇,公务员不会天天嚷嚷给自己涨工资或提高养老金,他们也没有给自己制定工资和养老金标准的权力。
因为公务员是人民的仆人,他们的工资及养老金标准要由主人来制定,也就是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来制定。
公务员的任何薪酬、养老金等福利待遇未经国会批准,均为非法。
所以,在美国极少听到对公务员养老金的诟病,因为美国公务员养老金与私营企业职工保持一致。
两套退休制度并行
美国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产生于独立战争(1775年-1783年)。
在美国争取独立的大革命期间,政府尚未建立,军人成为“公务员”的主体,为此,公务员退休制度首先为军人建立,以确保这些为美国独立
而战斗过的军人离开部队后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安度晚年,褒奖他们对国家的贡献。
到美国内战(1861年-1865年)时期,为退伍军人制定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
到19世纪末,政府文职雇员也采纳了退伍军人的养老金制度。
1912年5月11日,美国通过了《舍吴德法案》,这是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的法案。
该法案规定,在美国墨西哥战争(1846年-1848年)和内战(1861年-1865年)期间服过役的退伍军人,年满62岁均可领取养老金,不管是否伤残。
从此,62岁就成为美国认定老年人的标准,也是美国社保领取全额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一百多年来保持不变。
1920年8月1日,美国通过了《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该制度至今仍然有效。
根据1986年6月6日通过的《联邦雇员退休制度》,所有在1984年1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执行《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在此日期之后入职的公务员执行《联邦雇员退休制度》。
也就是说,目前美国两套公务员退休制度并行,新制度逐步取代旧制度。
公务员领工资要扣除8%养老摊派金和1.45%的医疗保险
《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对美国联邦政府中的文职人员的养老、救助和残疾福利进行了规定。
在美国,所有工薪族在领工资时要先交纳
各种税金和摊派金,上到总统,下到普通工人,谁也没有例外,公务员更是如此,这样,在退休时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公务员领工资时,要扣除8%(军人为7%)左右的养老摊派金(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金)和1.45%的医疗保险。
根据《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美国文职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并非一刀切,根据为政府工作的年限和职业区分,规定了不同的退休年龄。
例如,工作30年55岁就可以退休,工作20年则要到60岁才能退休,工作5年那就必须等到62岁退休。
对司法人员、航空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的工作年限是硬性规定的:
在50岁时工作20年必须退休;或工作25年时,不管年纪多大,都必须退休。
例如,一个人18岁参加消防队,则他干到43岁时必须退休。
这主要考虑这些职业的危险性,公务员年龄大,肢体和大脑反应必然迟缓,在执行公务时,对个人和他人生命危害的潜在威胁就大,因此,工作一定年限必须退休。
美国公务员养老金标准并非参照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是参照公务员任职期间连续3年最高工资的平均工资,这是计算养老金的工资基数。
计算时只计算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和福利性工资。
美国公务员不像中国公务员这样稳定,他们的公务员职务有升有降,干了几年局长,如果表现不佳,就可能转岗干科长,甚至普通科员,这样工资标准就会大幅下降。
所以,计算任职期间连续3年最高工资的平均工资,体现了公正,照顾了所有公务员的利益。
同时,也避免公务员临近退休时突击提拔,以便领取更高标准的养老金,侵占群众利益。
55岁退休可领全额养老金
在《文职公务员退休制度》或《联邦雇员退休制度》下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工龄只计算为政府工作的年限。
有的人会在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频繁跳槽,他们退休后,为政府工作期间的养老金与为私营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金要分别计领。
所以,本文所讲的工作年限或工龄,均指为政府工作的年限。
美国公务员养老金标准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1.5%;第二个5年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
1.75%;在这10年以后的工龄,每年养老金为工资基数的2%。
这三段养老金相加就是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
例如,一个人25岁开始为政府工作,工作30年55岁退休,他在这30年期间连续最高的三年工资分别是51000美元,52000美元和53000美元,则他的工资基数为(51000+52000+53000)÷3=52000
美元。
第一个5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1.5%×5=3900美元,第二个5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1.75%×5=4550美元,这10年之后的20年工龄的养老金为52000×2%×20=20800美元,退休后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为3900+4550+20800=29250美元,也就是每月领取养老金29250÷12=2437.5美元。
如果在55岁以前退休则领不到按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全额养老金(伤病残人员、司法人员、航空管理人员和消防人员除外),会有一些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退休年龄到55岁的差额部分每个月扣除1/6个百分点。
特殊部门单独计算养老金
美国对司法人员、消防人员、核材料管理运输人员的养老金有单独的计算方法,因为他们在岗位上身体受到的伤害较大,所以,他们的养老金标准比普通公务员要高些。
这些行业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是:
第一个20年每年为工资基数的2.5%,这20年后每超过一年增加工资基数的2%。
例如,一个小伙子18岁高中毕业后参加了消防队,则他最多能干25年,也就是到43岁必须退休。
他在这25年中连续三年最高工资分别是51000美元、52000美元和53000美元,则他的工资基数为篇三: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
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
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
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
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
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
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
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
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
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
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
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
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
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
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
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
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
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
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
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
但缴纳者分三类:
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则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
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
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
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
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
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
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不足:
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加入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
而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05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
200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12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
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
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
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
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
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
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
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
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
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
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oecd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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