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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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9.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10.烈士子女;
11.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2.家庭及成员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3.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14.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以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情况,并参照桂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特别困难(特困)、困难(一般困难)和家庭突发事情造成经济困难三档。
2.学生家庭经济本来就困难,家庭经济处于温饱线以下,无法正常缴纳学费或难以维持正常学业的学生,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档):
①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扶家庭子女;
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③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④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⑤来自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⑦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能够维持温饱,能缴纳学费或勉强维持正常学业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档):
4.学生家庭经济本来不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C档)。
第五条认定时间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开展。
第六条认定比例
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要把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5%左右,其中,特困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为学生总人数的10%左右。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
②
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或其他奢侈品;
③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
④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⑤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⑥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⑦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⑧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⑨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学生需登录XX学生资助网,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和成员信息,完成申报并打印《XX学院贫困生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交至院系评定档次;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
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③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院系学生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年级辅导员会同本年级各班班主任,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5.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
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
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④
全体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⑤
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第九条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辅导员提出,并由年级辅导员报系学生工作组,也可直接向系学生工作组提出。
2.系学生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3.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系学生工作组,也可直接向系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诉。
第十条公示和建档
1.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由系学生工作组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正式建档。
4.档案调整
①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
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②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
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监督与管理
1.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2.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4.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5.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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