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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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合同:
又称为契约、合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中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
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狭义上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文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是狭义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是《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管理:
依据合同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过程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
4、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或可必履行性。
1、建设合同中没有没有规定的容,适用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2、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监护、婚姻、收养合同。
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合法、真实、代理合法)2、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法人:
具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必备的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支配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进行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有法人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XX是不能代表公司经管自然人:
基于出生面成为民事法津关系主体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和没有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
民工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强调国籍
法律:
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即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行为规范。
法律关系:
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根据法律实事与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它是权利享有义务承担者,客体标的,它是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内容是权利义务。
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1、合同的效力是以服从法律为前提的2、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3、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其他组织:
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
合同的标的,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客体表现为种类: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财(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式上的资金)、物、智力成果(商标、著作、专利,非物质财富)
义务:
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保证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合法权益,否则承担法责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
标的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
行为
4、建设单位拖欠了工程款,则工程款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5、甲、乙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甲、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自然人6、国家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法律关系主体,而建设资金、生产资料却不是
7、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8、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是;有没有国籍
9、法律关系由: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10、法律关系内容其内涵为:
权利、义务
1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组织机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与自然人都是有生命的人(x)
13、设计、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14、合同订立的过程是:
要约、承诺
15、要约邀请的形式有;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
16、要约和承诺的表现形式:
1、招标(发送、投标、评标和定标三个阶段)2、拍卖
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专用条款7、监理规范8、技术规范9、在本合同中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二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征:
1、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的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做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关系:
由于代理的存在,则构成了代理关系,即通过代理的活动而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间发生的相互关系,表现为: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属代理权关系,为代理内部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间关系是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
属代理行为关系,为代理外部关系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代理行为效果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
1、事先必须取得委托证明2、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理:
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
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自身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1、无权代理: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消失后未经过被代理人追认代理
2、自身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被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3、双方代理:
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所代理另一代理人签订合同
4、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对方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1.对无权代理在追认与追认后在法律后果:
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果却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则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一经追认,便转为有效代理。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立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示追认,甚至于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做否认也一律视为已经被‘追认“
2.对无权代理的拒绝与拒绝后的法律责任;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有权拒绝,但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做出否认表示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认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追认(行使追认权与拒绝权的“时效”为一个月)
3.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
明知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的,但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一概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善意第三人”。
凡是“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要负法律连带责任。
6、出现“表见代理”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有理由想念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对象,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
(1)、电话委托签字,这种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签字无效
(2)、甲委托已购买劣质材料,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代理人在合同谈判中基于授权范围,自主的提出自己的要求。
(4)、委托代理应主要的问题,
A、慎重选择代理人B、委托授权范围明确,C、代理事项必须合法。
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有:
A.未经受权利的代理B.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C.代理权限消失后的代理行为
不可以追认、属于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有;
A.双方代理B.恶意串通C.自身代理D.无权代理
委托代理必须满足的条件:
A.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B.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设立权力和义务C.必须取得委托证明
有关无权代理描述真确的有:
A.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果却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则有权追认B.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有权拒绝C.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认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追认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肋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合同3、代理不合法的合同4、程序和形式不合法的合同5、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A、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C、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2、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区别民事关第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
3、公平原则(A、不得滥用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C、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信原则(A、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合同失效B、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义务C、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义务
5、合法原则(A、订立、履行合同符合法律、法规B、遵守社会公德C、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法律约束力原则(A、平等、自愿原则(基本原则)B、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高准则)C、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先进利益原则(前提条件)D、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的原则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典型或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
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从合同该种合同的成立和存续必须以它种合同(担保、抵押)的存在为前提为之服务,而其自身不能存在的合同
主合同不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可单独成立和存在的合同
合同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有、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的规定为: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①要约应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发出的意思表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要约人须表明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3、要约邀请:
以称要约的引诱,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些要约邀请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要约生效的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同时要约自此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5、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过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了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指生效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者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变更
7、招标是要约邀请非要约,它是招标目的诱使更多的人提出要约
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承诺
承诺的方式:
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期限:
承诺期限是要约的有效期限
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
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①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认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②合同成立立即宣告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合法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合同的内容要合法4、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要合法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①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就追究法律责任②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同时具有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即生效的合同具有排斥第三人的外在影响的效力,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其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具有排斥第三人妨害及第三人非法侵害合同债权时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
又称为缔约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有效合同的成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合法的资格2、意思表示要真实3、合同的内容要合法4、订立合同程序和形式要合法
无效合同:
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制定
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4、无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
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撤销,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滴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被撤销以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要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
(4)当事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
(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补正行为。
(3)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①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②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时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有效。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4)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
所谓合同履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并实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
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存在缺陷
合同漏洞的处理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按前两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原则,公平、合理处理①质量要求不明的: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可分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3、后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则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上履行
①经营严重恶化②转移转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不履行
不履行合同:
违反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要求行为,称不履行合同
不履行合同分类:
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到期不履行
全部不履行:
指合同签订或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产生以后当事人即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中标后,承包人不进场
部分不履行:
指当事人没有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
到期不履行:
指到约定期限未按期履行或过期履行,也称履行迟缓
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分为:
1、欺骗不履行2、干预不履行3、故意性不履行4、政策性不履行5、过失性不履行6、垄断性不履行7、拖欠性不履行8、报复性不履行9、不可抗力性不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债务人不当处分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合同保全的法律规定:
1、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2、撤销权—指债权人危害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促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实质: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的、非实质性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合同关系原已存在2、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不能对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2、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转让: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按转让内容不同可分为:
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转让的特征:
1、公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内容3、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4、合同转让通常要求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转让的条件:
1、合同有效存在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协议3、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4、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
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1、权利转让应通知合同相对人,义务转让应得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得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2、随着权利、义务的转让,抗辩权也随之转移3、权利与义务的转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合同的终止
合同解除: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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