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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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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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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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
考试时间:
120分钟考试总分:
100分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分数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
因此,小编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汇总。
以下是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希望给各位带来帮助。
安全评估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步骤。
2.根据建筑所处的不同状态,可以将火灾风险评估分为预先评估和现状评估。
3.根据建筑(区域)风险评估指标的处理方式,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定性评估、半定量评估和定量评估。
4.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主要包含消防管理制度评估、火灾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和消防演练计划评估。
5.一般情况下,凡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火灾风险;但是有火灾风险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灾隐患。
6.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
7.火灾发生的评估称为火灾危险源评估。
8.火灾的五个要素包括可燃物、助燃剂、火源、时间和空间。
9.人员荷载是决定疏散分析结论的基础,是评估建筑疏散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10.人员素质包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遵守纪律能力。
11.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2.消防“四个能力”指的是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13.在安全系统工程学科中,安全检查表是最基础、最简单的一种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14.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一般采用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
15.火灾风险预先危险性分析是在评估对象运营之前,特别是在设计的开始阶段,对系统存在火灾风险类别、出现条件后果等进行概略分析,尽可能评价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16.事件树分析是一种按事故发展的时间顺序,由初始事件开始推论可能的后果,从而进行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17.事故树分析是一种演绎推理法,通过对事故树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确定安全对策提供可靠依据。
18.事故树采用的符号包括事件符号、逻辑门符号和转移符号三大类。
19.最小割集是引起顶事件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20.最小径集是保证顶事件不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21.在设定火灾场景时,可采用用热释放速率描述的火灾模型和用温度描述的火灾模型。
在计算烟气温度、浓度、烟气毒性、能见度等火灾环境参数时,宜选用采用热释放速率描述的火灾模型;在进行构件耐火分析时,宜选用采用温度描述的火灾模型22.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因素亦复杂众多,总结起来可分为:
人员内在影响因素、外在环境影响因素、环境变化影响因素、救援和应急组织影响因素四类。
23.人员内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人员心理上的因素、生理上的因素、人员现场状态因素、人员社会关系因素等。
24.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为:
可用疏散时间(ASET)必须大于必需疏散时间(RSET)。
25.探测时间、报警时间、预动作时间三者的和称为疏散开始时间。
预动作时间与运动时间的和称为疏散时间。
26.疏散预动作时间包括识别时间和反应时间。
27.人员疏散行动时间指建筑内的人员从疏散行动开始至疏散结束所需要的时间,包含行走时间和通过出口的时间两部分组成。
28人员疏散行动时间的计算可按照数学模拟计算进行。
数学模拟计算方法主要有水力模型和人员行为模型两种方法。
29.对于建筑的结构简单、布局规则、疏散路径容易辨别、建筑功能较为单一且人员密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水力模型来进行人员疏散的计算,其他情况则适于采用人员行为模型。
30.人员的行走速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密度。
31.通常情况下,人员的疏散速度随人员密度的增加而减小,人流密度越大,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小,人员移动越缓慢;反之密度越小,人员移动越快。
32.火灾中人员的安全疏散指的是在火灾烟气未达到危害人员生命状态之前,建筑内的所有人员安全地疏散到安全区域的行动。
消防设施1.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2.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3.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4.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5.消防水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6.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的计算。
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结合其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小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7.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的计算。
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结合其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小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8.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米,且不应安置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米,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9.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时间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10.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11.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1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13.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4.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15.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对于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对于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16.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与泡沫联用)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雨淋、水幕)统两大类。
18.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19.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20.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22.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3.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24.除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25.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26.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27.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28.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且不得大于100mm。
29.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0.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
31.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32.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3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34.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35.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36.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37.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8.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39.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
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40.细水雾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且3.45MPa)、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3.45MPa)。
41.细水雾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4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44.细水雾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45.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4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47.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8.气体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9.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1.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
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
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3.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54.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55.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6.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57.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58.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59.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0.干粉灭火器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61.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62.干粉灭火系统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6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3。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65.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66.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67.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8.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9.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0.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71.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7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7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5.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76.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7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78.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79.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0.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81.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82.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84.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85.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当供电线路压降超过5%时,其直流24V电源应由现场提供。
8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均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87.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8.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9.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但其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有区别;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0.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00m。
91.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92.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93.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94.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9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记录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96.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97.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98.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99.民用建筑中应设置排烟设施的有: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庭;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100.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101.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独立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02.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03.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0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105.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106.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107.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108.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09.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10.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11.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12.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113.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14.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115.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116.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117.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
118.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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