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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中就曾记载:
“先民有言,询于刍荛”。
但随着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专制政治占据主导地位,平等的政治协商逐渐为政治咨议所代替。
而在西方,协商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文明的摇篮地——古希腊。
随着人类政治生活的变迁,协商合作的历史命运也是艰辛多舛,几经跌宕起伏。
它经历了在古希腊雅典民主、古罗马共和国和中世纪城市共和国的兴起与衰落②。
近代,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复兴,协商合作在众多思想家的探索中逐渐走向深化。
约翰·
密尔探讨了协商合作的思想前提,即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③。
卢梭的公意思想为公民以面对面的对话方式直接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公共事务决策活动,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协商范式。
托克维尔通过考察美国的乡镇治理,揭示了近代协商合作的微观民主形式——乡镇协商自治④。
他认为乡镇协商式的自治奠定了美国民主治理的牢固微观基础。
密尔则在代议制民主思想中阐释了代议协商思想。
虽然“他的思想是审议民主的渊源之一。
但他仍然倾向于认为,这种讨论应由受过教育的绅士们来领导。
”⑤由此可见,近代民主政治中的协商被限制在了较为狭隘的范围内。
现代,协商合作民主政治在整体上趋于衰微的同时,也获得了多元的探索。
合作主义通过三方或两方委员会的建构和运行,对国家层面的协商合作实践做了有益的探索。
⑥杜威在对以选举竞争为特征的精英民主反思的基础上,开始逐渐形成以民主主体社会交往性、公民偏好开放和理性交融为特征的民主运作观点,即协商合作民主观念。
他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⑦。
佩特曼针对公民政治参与日趋增加的现实,提出了参与民主理论。
胡伟在评价参与民主的发展时就认为:
“参与民主理论在20世纪后期的重要发展,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理论的兴起。
”⑧参与民主理论构成了协商合作民主政治复兴的理论前奏。
在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和公共理性理论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多元社会激发了多元主体的政治参与。
而选举民主又难以有效吸纳和整合当代社会公民的多元政治参与。
民主政治背景变迁带来了爆炸性的政治参与挑战,而选举民主的弊端⑨又日趋凸显。
这都使得国内外开始通过历史的回溯或理论的未来展望,积极探索新的民主形式。
20世纪后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对政治背景变迁的认知和对选举民主的反思,西方和东方的政治学者都开始关注、参与和推动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协商合作。
1980年,西方学者约瑟夫·
毕赛特在《协商民主:
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政治学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个概念。
加拿大学者威尔·
金里卡分析后认为,当代的政治正在“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过渡”⑩。
中国是一个以“民主”为政治现代化价值取向的后发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如何借助有效的民主运作方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呢?
西方民主政治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多维的视角。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视角,就是以选举竞争为民主政治的运作方式。
通过间断性的民主选举,公民享有形式上的民主权利,赋予精英以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序合法性。
但是,以选举竞争为运作方式的民主政治,其弊端在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实践中已经开始充分显现。
如参加竞选所需成本高昂,使选举民主可能沦为金钱政治;
选举竞争中的多数裁决和硬性整合,可能导致强势力量掌控政治,出现多数暴政、加剧内部分裂和政治低绩效等后果;
选举民主提供的政治合法性日渐衰微;
选举民主削弱了公民的民主素养,政治冷漠心理蔓延等等。
西方政治学界正在对此进行反思,寻求新的民主运作方式。
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中国是继续亦步亦趋地沿着西方民主政治道路,以选举竞争为主要机理来架构中国式民主政治框架及其运作程序,等其矛盾充分暴露之后再来寻求解决之道呢?
还是应该未雨绸缪,寻求一条具有某种跨越性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呢?
中国经济发展其实已经在一个侧面为政治发展做了警示。
中国沿着西方早期粗放式工业发展道路谋求经济发展正在付出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治理成本极为高昂。
难道政治发展,中国也要再走这样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吗?
国内外政治学界在反思选举竞争民主方式所带来的政治弊端的时候,挖掘出了与选举竞争相伴相生的另一种潜在民主政治运作方式——即协商合作。
其中,协商是手段,合作是目的。
因其特有的民主政治功能,协商合作不仅在民主政治发展历史上具有顽强的政治生命力,而且在当代获得了政治复兴。
当代社会多元分化的政治现实和选举竞争民主运作形式弊端的暴露,逐渐使协商合作再次走到了历史的前台,受到多方的关注。
以罗尔斯和科恩为代表,提出了自由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以哈贝马斯为代表形成了批判主义的话语商谈民主理论,以施密特等为代表形成了合作主义民主思想。
几者有机结合,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协商合作民主理论体系。
理论往往是行动的先导。
随着“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11),协商合作极有可能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进一步彰显它的民主功能。
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为中国探寻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视角,即内含着经过改造后的选举竞争的协商合作。
它为中国在其特殊的政治发展环境中寻求一条既能较好地吸收选举竞争民主方式的优点而又避免其缺点的道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反思维度和发展方向。
虞崇胜等人更是明确提出协商合作是未来民主政治的主流方向(12),它将有利于建构中国多元共识民主,是中国特色多元共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13)。
所以,为了弥补选举民主的弊端和满足当代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推动人民主权更为真实和有效的实施,民主政治的发展还需要拓展新的空间——公共协商、发展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形式——协商合作,构建新的民主政治形态——协商政治和共识民主。
总之,“在当今世界,老的民主观并不比新的民主观少,但协商民主的旗帜已经吸引了日趋增多的支持者”。
(14)
二、协商合作的政治学学理解读
对一事物的理性认知,通常应从其核心概念的界定开始。
核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认知,将为后继分析奠定认知框架和分析工具。
对于本课题而言,“协商合作”就是这样一个核心概念。
对它的含义、内涵和特征的分析,将为在协商合作视野下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探索、协商合作二重民主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展开与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提供认知框架和方法指导。
(一)协商民主的界定
从词源上来看,协商的词源是“deliberation”。
国内学者对它的翻译争论很大。
有的主张译为“协商(15),有的主张译为“审议(16)。
我们倾向于采纳“协商”的译法。
原因有三:
一是“协商”一词已能基本涵盖“deliberation”的内涵;
二是“协商”译法更能为中国政治语境所接受,通过对其内涵的界定可以消除认知上的误解,同时可以较为平顺地引导国内“政治协商”进行理论升华和实践探索;
三是“deliberation”一词从2001年哈贝马斯到华演讲正式引入中国政治学界以来,国内众多学者(如俞可平、林尚立和虞崇胜等等),皆接受了“协商”译法,学界也广为传播。
“协商”译法已经约定俗成。
如果更换,可能导致学科认知的混乱和政治上通约性的大打折扣。
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作为与选举相对应的民主形式至少有五种解释:
第一是将协商视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
瓦拉德斯就认为,它“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
”(17)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融了选举民主对边缘文化和少数群体利益的漠视。
第二是将协商这种民主形式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形式或政府形式。
爱尔兰学者梅维·
库克(MaeveCooke)就曾说:
“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
(18)他们认为政治基本建制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的框架才具有合法性。
第三是将协商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治理方式。
乔舒亚·
科恩将协商与公民社会中社团组织的自我管理相结合,认为协商民主是社团组织的自治性协商(19)。
第四是把协商视为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
英国学者费斯廷斯泰因就曾指出“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
它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的、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
”(20)第五是从协商的本质角度认为协商就是话语民主。
澳大利亚学者约翰·
S.德雷泽克就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参与”(21)。
以上五种解释从与选举竞争做不同对比的角度定义了协商这一民主形式,引导人们多维度地认知这一早已存在而又许多世纪受到忽视的民主形式。
当然,这也对探讨协商合作概念的界定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多维的角度。
那什么是合作呢?
这一概念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与“合作主义”思想之中。
在经济领域,合作的内涵中最重要的因素有三个,即自愿、诚信、双赢。
其中,自愿是合作的良好开端;
诚信是双方合作能健康发展的基石;
双赢,是双方合作的共同目标。
这种界定与阐释对认知政治领域中的合作是有很大借鉴意义的。
一方面,它揭示了参与合作的主体的平等性。
无论是在市场还是在民主政治中,平等是合作的前提,等级只能产生服从。
另一方面,它揭示了合作内涵的逻辑线索,即平等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对对方的尊重和信任,在公平的程序面前谋求利益的妥协或认知的一致,最终达到参与各方互惠共赢的目标。
而在西方的“合作主义”(corporatism)(有时译为社团主义、法团主义、统合主义和组合主义等)思想中,新合作主义的代表人物施密特认为,新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
(22)所以,根据施密特等人的论述,米勒等人认为“合作主义”语境下的“合作”主要是指数量有限的享有一定特权的“拥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非竞争组织……与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并通过训导其成员接受讨价还价达成的协议而对政策的实施负责”(23)。
它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三个。
其中两个是“欧洲的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前者强调和谐与社会统一,后者重视适应本民族文化传统,强调个体对民族利益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社会结为一体”(24)。
另外一个是社会有机体理论,它强调社会的整体性。
社会各个组成部分虽然有财富、地位的差异,但都是社会的有机构成成分。
它们应相互协调,凝聚成一个有机的集体社会。
透过对“合作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为协商指导下的合作寻找到两个可资借鉴的理论或实践的生长点。
一个是合作的路径。
合作主义强调政府与拥有政府授权且在其本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非竞争性组织之间就涉及该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进行协商。
这为探索政治意见转换为政治意志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路径。
但是协商指导下的合作是开放的、包容的,它反对某一组织对利益表达的垄断。
因为这可能导致对少数利益或边缘价值的排斥,或者由于信息表达渠道的单一而造成行业信息扭曲。
另一个是合作的思想。
剥离开合作主义所强调的宗教教义,其内含的民族主义和社会有机体思想对协商指导下的合作具有思想资源意义。
它们有利于强化合作思想的主题:
即提倡公共理性、共同善与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所以,有国内学者基于此而认为:
政治合作就是“政治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摈弃隔阂、分歧与冲突,达成共识、团结一致的政治行为(25)。
综合协商民主和合作主义的有关思想,课题组认为协商合作内涵着协商和合作。
二者存在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其中,协商是合作的途径,而合作则是协商的目的。
根据这种逻辑,协商合作可做如下定义:
协商合作是协商政治运行的主要民主形式;
具体而言,它是指民主政治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或公民团体为了政治上的团结与合作,在公共理性指导和公正程序约束下就公共事务在各种协商体制中所进行的理性对话,从而培育积极公民、赋予决策以公共正当性,推动持续性政治合作与民主自治的民主政治运作方式。
这个界定从三个方面对协商合作的内在要素做了概括。
1、协商合作的前提要素。
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协商主体的有限理性假设。
这里的理性不仅是指经济理性,更重要的是指“一种知识和道德能力”。
它引导协商合作主体在相互尊重中追求真理共识和共同善。
其二是协商合作依附的民主政治共同体内涵着基本的价值认同,是非暴政的法治政治。
因为专制之下没有平等的协商,只有等级制度规范下的咨询;
暴力之下没有平等的合作,只有非义务的服从。
其三是参与协商合作的主体是自由和平等的。
自由是协商合作的前提。
在协商合作中,每个主体者都是目的而非工具,人们应该相互尊重;
协商合作也应建立在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基础之上。
其四是参与协商合作的公民或公民团体来源于渐趋成熟的公民社会,他们具有多元性的特征。
成熟的公民社会使公私权力分野。
平等的公民或公民社团具有不同的利益或价值。
这种差异性则产生了协商交流的必要条件。
其五就是公共领域的多样存在,为协商合作提供了体制化或非体制化的社会空间。
当代社会,国家逐渐形成三个相互分离又有效衔接的社会领域,即私人领域、公共权力领域、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
协商合作也随之呈现出多层(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行政层面的决策协商、基层层面的自治协商等)和多元(建制化和非建制化)的特点。
2、协商合作的过程性要素。
在上述四个前提因素的支撑下,协商合作得以在政治生活中展开,它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协商合作中各个参与主体的理性框架和利益结构是开放的。
基于互惠和公共理性的引导,人们的偏好在协商讨论中更具反思性和开放性,体认共同体中其他人的关怀所在,不断转移聚合。
第二,协商合作的价值导向是公共理性,利益导向是公共善。
协商追求的是在增益各个参与主体的知识认知和利益拓展基础上的正和博弈。
它是一个理性协商与利益妥协的过程。
第三,协商程序是公正和中立的。
它形成协商合作的规范性标准,排斥任何权威的强迫、压制与欺骗行为,给予每个人在理性协商中以平等机会。
第四,协商合作是针对公共事务而展开的协商整合、合作自治或协商决策。
它或形成社会众意,或形成社会公意。
第五,协商合作在协商体制中主要是以面对面的形式公开进行的。
这有利于保障协商合作的有效性,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提出自我观点并对竞争性观点做出认真回应,进而做出深思熟虑的公共判断。
第六,协商是竞争性话语的理性对话与交融过程。
但是这种竞争不是选举票决中的零和博弈,而是协商合作中的话语竞争和理性交融。
3、协商合作的目的性要素。
协商合作的展开产生了众多的积极政治后果,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
首先,协商合作培育了积极公民。
它不仅消除了选举竞争的预设(也是其引发的现实政治后果)——“消极公民”现象,而且提升了公民的知识和伦理修养、增进了公民的政治能力、拓展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培育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合作意识。
其次,协商促成共识决策或协商后的非共识决策,提升了决策质量并赋予决策以更有效的公共正当性。
它使公共决策或建立在协商共识基础上,或是协商之后的票决共识。
这种开放的协商决策“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26)最后,持续性的合作与民主自治是协商合作的目标。
协商合作促成了三个层面上的合作:
理性共融,在真理共识基础上的合作;
利益互惠,在公共善导向下的合作;
价值互重,在公共理性导向下的合作。
总之,“合作必须是任何致力于推进协商的目标。
”(27)合作引导下的协商,不仅推动了社会基层的社团和社区民主自治,而且也改进了国家层面的行政民主和政治民主。
(二)协商合作的内涵
与选举竞争既相对应又互为补充的协商合作,它既内涵着传统的民主理念,又具有富有时代气息的新民主内涵。
在当代,协商合作消解民主的异化而推动着政治自治、排斥政治偏见而致力于公共理性、反对多数暴政而力主互惠共容、消融多元冲突而实现和谐发展。
因此,协商合作的基本内涵使它既符合传统民主理论的政治要求,又以新的内涵适应了时代的挑战。
它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主体遵循公共理性的指导在协商合作体制中追求公共决策的政治正当性;
1、人民主权——协商合作的本质性内涵
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是一种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绝对的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最高归属。
在当代的民主国家中,主权的所有者表面是全体人民,实为各统治阶级。
名义上的主权者——全体人民,以形式民主(即断点式的选举)来体现或履行名义上的主权。
而真实的主权者——统治阶级,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以协商方式达成内部的一致和防止内部的分裂,真实地行使着主权。
因此,协商合作——作为一种阶级统治形式——内含着现实意义上的“人民主权”。
即使依照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协商合作也内含着“公意”式的人民主权。
这种体现人民“公意”并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主权观念,它的实现和行使都离不开协商合作。
因为,协商合作以公共善为利益导向、以公共理性为理性依据、以公平的正义为价值依归,进行话语交流和理性交融,形成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社会共识。
它完全符合人民主权中“公意”的形成要求,即人民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从大量的小分歧中产生公意。
(28)另一方面,协商合作也过程性地监督着作为主权委托结果的治权行使,“唯有公意才能够多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29)监督它们的运行,推动公共幸福的实现。
所以,无论是现实意义上的统治阶级对人民主权的运作,还是理想层面人民大众之人民主权理想的逐步实现,都离不开协商合作。
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选举票决产生的“名义上的人民主权”向真实可行的人民主权转化。
2、自由平等和公共理性——协商合作的价值内涵
第一,自由平等
协商合作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途径之一,它内涵着自由。
自由在三个层面上成为协商合作的价值内涵。
首先,协商合作展开的前提是公民拥有基本的人权,尤其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的这些自由权利为协商合作奠定了协商主体的权利基础,而自由权利的最终社会实现又有赖于协商合作的多维展开。
其次,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协商合作过程得以展开的有力保障。
因为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协商的展开既是一种公民或社团组织自我利益和价值的自由表达,也是一种自由的话语交流。
可见,“协商合作理想与自由并不对立,相反,它还以这种自由为先决条件。
”(30)最后,协商合作的目的是加深和拓展公民的自由。
协商合作主张对公共事务决策和治理进行过程性的参与。
所以,它的存在与个人自由的存在之间的相关性是极高的。
协商合作政治运作的长期后果可能是扩大和加深个人的政治自由,有力地保障了公民个人自由。
此外,协商合作还内含着平等的政治价值。
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其一,从公共道德的角度来看,协商合作的参与主体具有内在的价值平等性。
这种道德意义上的内在价值平等性,使协商参与者的利益和价值在公共论坛的辩驳和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受到同等地考量和尊重。
任何歧视和排斥都是不道德的。
其二,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分析,协商合作参与主体具有形式上的程序平等性。
“它使每一个人的偏好获得平等的考量和使每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就某些议题拥有平等的机会形成各自的偏好”(31)。
其根源就在于协商程序使协商领域具有开放性,进而对各种利益和价值具有包容性;
协商程序保障了协商过程的平等性,它将最终决策的基础建基在平等、充分的多元理性交融之上;
协商程序是中立的,它公平地对待论坛中的各种理性和最后的理性共识。
其三,协商合作排斥外在的非法非理性因素的强制或诱骗,它内涵着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精神。
原因在于协商合作主体的参与是非强制性的,他们在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中是自由自愿的。
任何观点都要在公共论坛中接受公共审查,而不能凭借拥有的经济资源优势或特殊地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政治平等原则假定,只有在成员有足够的机会以询问、讨论和协商的方式来了解社团面临的问题时,他们才能够同等地胜任决策的工作。
”(32)
第二,公共理性
协商合作内在地要求协商主体具有公共合理性的品德。
它要求公民在协商中具有坦陈地表达自己观点、言说和倾听、试图理解他人言论内容、在尊重他人观点的前提下予以回应等道德品质。
在愿望的言说和回应中,协商参与主体为自己的政治要求提供的理由必须是公共的理由。
它能被不同信仰与文化的人所理解和接受。
协商主体的公共合理性品德构成了公共理性形成的主体性基础。
不仅如此,而且协商合作还要求协商主体具有“客观性”,即社会成员要承认社会利益或价值的多元性。
在考虑任何具体争端时,协商主体必须顾及具有相关性的多元利益诉求,并且乐于不带偏见地权衡互相冲突的利益主张,尤其是把具有公共合理性的社会利益按其本身价值予以重点考虑。
公民、社团和政府机构等协商主体以此“客观性”为基础参与公共协商。
而公共协商就是在承认利益或价值多元的基础上的建设性理性交流,即诚实地传递信息、提出自己的观点、以理性为基础互相批判和辩护、改变固有利益认知或道德价值框架、达成理性共识或形成多元公共理性。
由此可见,协商合作的过程与结果都内含着公共理性的精神。
3、政治正当性——协商合作的规范性内涵
在各种协商合作体制规范下,协商合作获得程序化的展开。
它赋予了公共决策以政治正当性,推动公共决策在高度的社会认可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所谓政治正当性就是指协商合作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论证的方式成功地使其他成员相信其建议的价值。
”(33)它强调只有那些能够为所有人承认的理性才是真正公共的,并因此是正当的。
为此,政治正当性要求公共协商论坛是开放的,能容纳各种各样的利益和价值,将之置于公共理性的审查之下。
内在真诚表达和外在多元审视,使协商参与者提供的信息趋于真实,构成需要辩论和决策之公共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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