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年薪制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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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
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六项指标。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定:
(一)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行环境,确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本办法实施第一年,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确定。
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确定。
(二)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和本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以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九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由省国资委每年选定具备从业资格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列入考核范围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及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审计工作于每年2月底以前进行完毕。
(二)企业在考核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决算数据和监事会的监督情况,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2、企业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3、下年度企业主要经营目标及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三)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以及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价意见,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形成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于每年4月底以前公布,兑现奖罚。
第四章年薪及奖惩兑现
第十条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对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具备条件的企业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基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基薪测算公式:
I=(0.4W1+0.6W2)×
R×
L
式中:
I:
经营者年基薪
W1:
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W2: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R:
综合调节系数R=∑Xin
(1)X为生产经营规模调节系数(按下表测定:
)
资产总额
期初数
国有净资产
销售(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生产经营规模
调节系数(X)
30亿元及以上
5亿元及以上
5000万元及以上
2.5
10-30亿元
3--5亿元
1--5亿元
1000-5000万元
2.25
10亿元及以下
3亿元及以下
1亿元及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下
2
(2)in为生产经营规模调节系数权数,确定如下:
i1=0.2,按资产总额测定的权数;
i2=0.3,按国有净资产测定的权数;
i3=0.3,按销售(营业)收入测定的权数;
i4=0.2,按利润总额测定的权数。
L为其它调节系数,调节值在1—1.4范围,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由省国资委确定。
(二)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如核定的基薪低于3.6万元、按3.6万元计算。
企业由于实施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三年内不核减。
(三)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后,基薪进入成本,可按月预发,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大小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负责人基薪的70%。
第十六条绩效年薪以考核年度经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净利润(亏损企业按净减亏额)比例分档累进计算,并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比例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考核年度企业净利润(亏损企业按净减亏额)×
分档累进比例×
考核指标综合得分比例
经营者年薪分档累进计算表
序号
项目分档
比例
分档
基数
累进
合计
1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内的(包括亏损企业减亏额)
0.7%
21万元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的
0.4%
8万元
29万元
3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5001万元至10000万元以内的
0.2%
10万元
39万元
4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10001万元至15000万元以内的
0.1%
5万元
44万元
5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15001万元至20000万元以内的
0.06%
3万元
47万元
6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20001万元至25000万元以内的
0.04%
2万元
49万元
7
盈利企业净利润在25001万元以上的
0.02%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系数可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7以下确定。
第十八条经考核,应兑现给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当期兑现的60%,其余40%部分存入省国资委风险抵押金专户,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待三年后经审计、考核,如确无潜亏及其它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遗留问题时,可支付给企业负责人。
试行期权(股)激励试点的企业可将剩余部分转化为企业负责人个人在本企业的股权(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不予兑现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除按考核结果兑现应得的年薪收入外,对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或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而且考核年薪明显偏低的企业经营者,经省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经营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授予优秀企业家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经考核盈利企业发生亏损、亏损企业增加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享有绩效年薪,并按计算绩效年薪的同比例依次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己交纳的延期兑现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对一年完不成考核指标的企业负责人,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年完不成考核指标的企业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或续聘。
第五章年薪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计算企业负责人年薪收入。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薪,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和省国资委同意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所属的子公司和其他企业领取兼职收入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以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六章风险抵押
第三十条凡纳入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按本企业资产总额千分之五的比例交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最低不得少于五万元,在每年三月底交清。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风险抵押金交纳由企业确定,并设专户储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统一交省国资委专户储存,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企业负责人离任时,根据审计结论确定退还或抵扣。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纳入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
凡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不得在原职位任职。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的经营业绩报告和财务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
第三十四条对超年薪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介机构在审计中,玩忽职守,提供虚假报告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要追究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国资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作出考核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者薪酬,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不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标准限制。
第三十九条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及年薪,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董事会审议或决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青国资业(2004)89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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