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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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
任务:
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
方案措施:
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
管线在内的方案;
定操作人员:
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
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
定时间:
确定完成任务的
具体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
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
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
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
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
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
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
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
产品。
5.中间交接:
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
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
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
接工作。
6.工程交接:
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
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
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
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
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
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
的需要。
2.公司应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
员,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
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公司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试
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
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
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
改变。
装置系统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
车。
5.
与
试
车
相
关
的
各
生
产
装
置
必
须
统
筹
兼
顾
,
首
尾
衔
接,同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
各
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相关单位负责人应
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
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各生产装置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
范进行交接。
交接资料归入生产技术部档案室。
四、试生产管理
1.总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见附件
1、附件
2)。
单机试车要
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
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全系统联动试车要“全”,
时间要
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
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2.
编
制
方
案
。
前
由
公
司
组
织
技
术
部、机动部、安环部、各生产厂和总包等单位共同编制试
生产各阶段的试车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化工投
料阶段试车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
所
需
原
料
、
燃
化
学
药
品
和
水
电
汽
、
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0)试车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
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
须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
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
系统隔离;
(
2)
单
机
包
括
保
护
性
联
锁
报
警
等
自
控
装
置。
4.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
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
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
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
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
技术。
5.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存在的缺陷
已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
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皆已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
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
位;
(4)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政府环
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
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7)投料试车时,工艺、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
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
录;
(8)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
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9)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
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五、附则
位
按
照
本
规
定
结
合
具
体
工
作
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
30
日前报安环部。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
要)
2、《贵州省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主办: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4
印
(共印
35
份)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
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
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
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
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
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
(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
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
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
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
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
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
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经两次延
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
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2:
贵州省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规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满
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理
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
称
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
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
周密的
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
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
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
应急
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
互影
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进行
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
对试生产(使用)
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
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
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
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
否具
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
及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
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
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制件)
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
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不超过一年。
经两
次
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
(使用),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
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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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生产 装置 试生产 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