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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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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师后〔2010〕1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二О一О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
学生医疗保险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10年8月18日印发
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试行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中北学院、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落实大学生医保措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大学生进入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学院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参保范围
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政府补助120元/人·年(其中南京市医保中心按50元/人·年下拨至学校作为门诊包干费用)。
五、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0日前,由学工处、研究生部、中北学院负责完成参保学生的信息采集、身份认定和登记造册工作;财务处完成统一代收缴大学生个人参保费用工作。
每年10月15日前,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南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南京市医保中心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进行校验并导入系统,同时核对缴费情况,制作《南京市民卡》,交给学校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为大学生医保缴费期。
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未成年(不满18周岁)大学生须经家长签字确认。
不参加者,在校期间不再享受任何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个人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其家庭承担。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可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本人承担。
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医保办办理参保申请登记,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补办相关参保手续。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因病办理休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当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但可按医保中心规定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六、低保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及家庭困难资助
(一)低保家庭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财政拨付。
低保家庭大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向学校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身份认定由学工处、研究生部、中北学院负责。
(二)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低保家庭大学生,每年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予以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认定: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行为的。
(四)对家庭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由学工处、研究生部、中北学院负责。
七、医疗保障与待遇
(一)门诊医疗
因病(非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使用门诊包干费,具体方法如下:
1.市医保中心下拨的门诊包干费(50/人·年)发放到学生医疗专有帐户,用于参保大学生在校内门诊医疗支出,超额部分自费;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进行的医疗检查费用按50%比例给予报销,每个保障期每生限报600元。
江苏省财政拨款的30元/人·年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祥见附件一;10元/人·年作为院系医疗调剂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患急病、重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补助;20元/人·年作为大学生住院大病医疗统筹经费和参保大学生转外院门诊检查费用的报销经费以及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统筹经费。
2.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
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3.生育生产: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比例给予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分娩医院结算。
4.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交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办理《门诊大病证》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可到定点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大学生到校外医院住院,必须持《南京市民卡》到校医院转诊后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3日内委托他人到校医保办补办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出院时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具体保障标准见下表:
就诊类别
个人起付标准
费用段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住院
三级医院
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0%
二级医院
4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85%
一级医院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90%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说明
1、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2、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
3、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2.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送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住院医疗费补助:
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不享受医保待遇的几种情形
(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三)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五)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八)自杀、自残;
(九)出国、出境期间;
(十)整形、美容手术;
(十一)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十二)其他不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医疗费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南京师范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1.南京师范大学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2.学校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3.各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分解
4.大学生医保工作基本流程图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
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配合推进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现将江苏省财政拨款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30元/人·年)分配使用,具体试行办法如下:
一、学院调剂资金(10元/人·年)
(一)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患急病、重病、门诊及住院费的补助。
(二)患病学生须持《南京市民卡》、所在学院领导签字、疾病诊断证明书、门急诊病历及门诊发票,住院学生还须持校医院转诊单、出院小结、住院明细清单及住院发票等手续到校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参保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统筹经费和参保大学生转外院门诊检查费用的报销经费以及意外伤害统筹经费(20元/人·年)
(一)大病住院医疗互助统筹经费
1.用于因大病住院的学生医疗费用补助(大病病种参照居民医保)。
2.对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医保正常支付和住院医疗补助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给予30%补助,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
3.患病学生须持《南京市民卡》、所在学院领导签字、校医院转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出院小结等手续到校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参保大学生转外院门诊检查费用的报销经费
1.由校医院转诊到校外进行的医疗检查费用按50%比例给予报销,每个保障期每生限报600元。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按40%比例给予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
3.患病学生须持《南京市民卡》、校医院转诊单、门诊病历以及门诊正式发票等手续到校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三)意外伤害统筹经费
1.一般用于在校内以及实习期间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2.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须持《南京市民卡》、所在院系领导签字、疾病诊断证明书、门急诊病历及门诊发票等手续到校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附件2
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吴自斌陈国祥
副组长:
徐洪波钱建琴贡国芳黄菊香彭海
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杰肖安阳沈斌宋清涛李春燕李维民
高立平高红梅
秘书:
张燕
附件3
各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分解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以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学工处、研究生部、中北学院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登记、审核等工作;负责做好学生参保的信息采集工作和低保家庭大学生身份认定、登记等工作。
参保大学生相关信息采集和登记造册工作必须在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
二、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用的收缴工作,收费工作必须在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做好大学生医保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落实医保办的运转经费。
三、人事处负责做好医保办及相关部门的人员配置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医保办相关办公设备的配置。
五、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提供网络支持。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医保办办公场所的落实。
七、校医院负责做好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的申请、医保诊疗范围的培训、转诊登记等医疗管理工作。
八、医保办负责做好与学校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与市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咨询、报销等工作;做好大学生医保相关信息及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把相关信息交至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九、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部、中北学院主动配合校医保办适时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4
大学生医保工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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