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体制下兽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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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体制下兽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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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进入市场由工商和卫生部门执法;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畜产品的国际贸易由外经贸部门管理。
这种分段管理的方式造成了职能交叉,都管都不管,有益则取之,无益则推之,操作性差,不利于食源性动物食品安全的统一实施,已影响了整个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运行,使畜牧业企业的发展及走向世界增加了很多的管理成本。
1.3兽医执法体系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畜牧业生产逐渐向“政府指导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企业行业化”的方向发展,对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动物饲养和产品的生产、加工及运输等活动都应在官方兽医体系的监控下,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这样的格局,也未实现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官方兽医制度,许多兽医执法行为与服务活动由同一主体完成,这就很难保证兽医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兽医的执法监督力量不足、保障体系不完善,而兽医服务的市场没放开,发育不良,两方面难以到位。
再加上我国目前的动物卫生工作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由于涉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时很难干预,个别地方难免出现“地方保护”。
其次是县、乡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投入严重不足,有的甚至是自收自支,还有的地方甚至截留挪用上级财政下拨的动物卫生专项经费,有的地方雇用临时的防疫员进行检疫执法。
如此种种,严重影响到兽医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稳定,无法吸引、发展高素质高能力的兽医人员,对兽医执法体系的建设起到阻碍作用。
1.4兽医执法工作的财政立法不到位
目前一些高危害的烈性动物传染病传播迅速,常超越国界,可引起严重的经济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有重要影响。
《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分类及对各类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要求和措施,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规定了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规定了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但没有像国外制定有专门的“补偿法”,是为那些接受了官方兽医指导并完成了动物疫病防治(免疫、检疫和消毒)任务,动物仍感染某种特定疫病需进行扑杀而造成损失需要补偿的立法。
如国外的“牛补偿法”、“猪补偿法”,这类法律主要规范补偿资金的来源、补偿标准、动物种类、疫病范围和补偿方法等,对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扑杀疫情起到了保障作用。
而我国无针对性的动物扑灭处理的法律法规,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计划难以实施,导致疫病的蔓延和持续感染的隐患很大。
2加强兽医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2.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建立强制性的执法机构和检查执法程序
在修改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立法,填补法律空白,使国内法律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建立直属的国家兽医机关,并保证机构上下一致,在法律中应对政府执法的保障能力、兽医工作机构、主管部门、执法程序、兽药和疫苗的生产和使用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具体的执法规定。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开始实施,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法规。
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权威的动物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消除职能部门交叉、条条块块扯皮,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由国家兽医机构建立起统一管理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以及疫病扑灭和环保条件的兽医法规,必须对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科学、公正、系统、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采样、检验、检疫的统一方法,以保证畜禽产品生产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安全监控体系。
2.2加强执法力度,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要改变我国目前对畜禽产品的分段执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建立全国统一的官方兽医执法体系,对畜禽的生产、运输、加工到餐桌或进出口进行全程兽医卫生执法监管。
建成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体系,从而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卫生。
2.3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根据国外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的一些主要经验,可以发现严格执行兽医法规是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重要保证。
动物疫病防治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是政府行为。
国家必须在立法、组织机构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而达到有效防止和迅速控制动物疫情,减少经济损失,提高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防检疫质量。
2.4加强兽医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体系,提高队伍素质
应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市场化运作的规范将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功能和兽医防疫,技术服务功能相分离,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把防疫、检疫、监督、检测的功能分离,并强化对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以充分发挥经营和生物制品、兽药、饲料(包括添加剂)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执法管理功能,并对疫病进行随时监控与及时扑杀。
加强基础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基础畜牧兽医承担着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和畜牧业生产与诊疗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计划、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和疫情监测、调查、统计上报及扑灭、疫病防治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应实行公益职能和经营职能的有效分离。
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要确保体系相对稳定,要提高兽医执法队伍的素质。
要加强培训,根据承担的职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教育,强化对兽医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以切实提高兽医队伍尤其是县乡两级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保证兽医执法人工作的开展构筑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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