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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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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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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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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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促使住房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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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
3、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
4、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推进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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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一)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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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监管制度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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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横向监管制度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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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1、缴存比例和基数计算的弹性制度是造成不公平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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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集管理中执法乏力,很难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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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运用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体现不够·
2、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性与银行住房商业贷款相比推广力度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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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制度阻碍了公积金使用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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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坏账核消制度制约了贷款的受益面·
(四)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1、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制度,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科学的核算和建立规范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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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与管理中心实际运作方式相矛盾,不利于管理中心本身的发展和资金的保值增值·
3、增值收益的归属及使用制度未能体现资金所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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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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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改革实践中而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出生”之日起先天不足·
2、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和管理部门频繁变化,难以系统、连贯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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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职能不明、利益之争,难以形成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力·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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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1、国家、省成立垂直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纳入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和财政、审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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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公平、有效的归集政策,合理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
1、公平、合理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
2、建立强有力的强制归集制度·
(三)完善以防范风险为重点的资金运用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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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需·
2、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运用制度及操作模式,防范风险·
(四)完善核算方式,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
1、建立高度统一的投资机构,安全、高效的投资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2、转变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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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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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及对策探讨
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实行住房货币化、商品化,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和企业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福利住房政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了我国人民,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在住房方面的切身利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践中由各地自发产生,由国家推广并不断完善。
因此,从产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国家和各地的出台的政策存在许多缺陷,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这项惠民政策的健康发展。
所以笔者在借鉴吸收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原因及对策,希望能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计划经济时期城镇住房是政府和单位统筹统包、行政化管理、计划配置、实物化分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低租金福利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社会化管理、货币化分配、商品化交易、市场化配置、自有化产权的一种政府强制和支持,单位和职工供款,完全个人积累制度,具有成员互济性,兼有住房福利和救助的住房保障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月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同时从职工工资收入和职工所在单位(企业)的有关资金中提取,并存入职工个人专门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x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x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和基数: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部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制度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比例以及风险承担的规定。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可以支用自己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
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余额中,留存20%作为备付金,80%可用于向职工发放贷款和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发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运作、银行存储、收益分配、财政监督的制度。
管委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心运作: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专户:
银行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受委托银行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收取代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受托银行的具体职责:
设立并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和结算业务;
接受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查询;
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事项。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这些监督主要包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开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保值增值运营计划,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增值收益分配:
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和增值收益的分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率先试行,199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十多年来,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保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性,已成为城镇社会住房保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社会保证状况政策》白皮书中阐明: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证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证性特点”,十分明确地指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保证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表明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促使住房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
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是中国的房改实践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职能,也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于国外公积金制度的本质区别之处。
湘潭市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直接手段,与当时的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对湘潭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纳、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调整了职工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的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强住房的有效需求。
3、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和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城镇政府筹集了一笔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城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湘潭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实物分配的停止,大力发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初步建立了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制度。
并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市人民政府建设了一批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促进了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
4、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推进住房建设。
一方面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提高了个人购房能力,增强了有支付能力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通过住房公积金的融通,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
从而分别从需求和供给角度推动了住房生产和消费的发展,促进了住房市场的繁荣,使住房建设得到大大的发展。
湘潭市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过程中,学习上海经验,于1993年在全省率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7年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61766.21万元,归集余额140190.68万元;
累计为2万余户职工购、建住房发放个人贷款112494.36万元,个人贷款余额58982.42万元,其中个贷率42.07%,个贷逾期率0.99%;
个人累计支用公积金121575.53万元,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89.83万元,2007年增值收益1832.77万元,上交廉租房资金1297.45万元。
10多年来累计投放住房建设资金23.4亿元,对湘潭市的住房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自己的住房梦,得到了广大职工欢迎和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在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15年来,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建立长期滞后于这一事业的发展需求,一方面归集、运用、财务核算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功能体现不够,另一方面上下体制管理制度不顺,使管理者本身管理工作常常感觉到力不从心,陷入困境。
这些问题,不是简单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不是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它存在政策和制度上的缺陷。
如不及时解决,会严重阻碍这项有益于人民的事业的发展,甚至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必须加以高度重视,下面我就本人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十多年来的实践,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情况及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初步探讨。
(一)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存在的缺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市根据国家要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的同时,学习上海经验于1993年在全省率先实施的一种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的措施。
15年来,体制几经更替。
1993年在当时的湘潭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下设资金管理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199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科从湘潭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5年定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管理,业务决策为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当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80%上是政府领导,20%为缴存单位代表和专家;
2001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撤销后,归口市建设局管理;
2004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归口市政府办管理,成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政府领导、缴存单位代表和专家各三分之一的要求设置。
这种管理体制的多次更替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效果。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也多次更替且各地不一。
实施之初,配合当时的住房制度改革,重点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时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中心负责总账管理和业务合规性监督,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贷款账、财务核算均由银行负责。
1997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明细账,2001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中心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个人明细账,全面核算到个人,为避免重复记账,银行不再核算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发放、回收业务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银行配合和监督。
但目前各地仍有部分地市是2001年前的管理模式,业务管理体制的多次更替全国各地不统一,影响业务合规性监管标准的制定和效果。
1、纵向监管制度上的缺陷。
主管部门的多次更换、业务运作模式多次变化,国家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运作模式、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市)中心自己设计、运作。
从2001年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账核算到个人至今,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内部运作模式、操作程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7年时间计算机管理软件已进行三次升级,每升级一次进行数据移植、模拟运行、程序修改到最后顺利运行,至少需要半年以上时间。
这种管理制度、运作模式的不确定性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不利于上级的统一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即以地方政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
国家归口在建设部的房地产司、省成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为建设厅内设机构,以政策管理、监督为主。
地(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设立管理部(为市中心的内设机构),市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目前,国家已出台监管软件,建设部与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但由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的地方特色,与建设部的监管软件接口设计不一致,全国普遍存在同样的问题,监管就很难达到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二是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管理成本高。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自己设计运作模式、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并引进、设计和操作管理软件,公积金政策地方特色明显,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操作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另一方面自行引进管理软件,投入资金大,湘潭市每次升级硬件、软件及相关费用在300万元左右;
第三方面政策和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的研究使管理人员精力的大量浪费,无法集中精力抓管理。
三是制约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资金管理风险防范。
一方面中心职工的业务水平限制和所购软件公司的商业化追求利润,不可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更新升级管理软件;
另一方面有限的精力、物力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服务手段无法与银行、保险等相同性质的行业一样,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第三方面中心既是这个管理模式、操作程序和管理软件的设计者,又是执行者和操作者,基层管理中心员工过于了解管理模式中的缺陷,给资金安全留下隐患,给思想和道德品质差的中心的管理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因此从理论上讲,作为负责公积金安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反而成为威协公积金安全的最大隐患。
2、横向监管制度上的缺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湘潭市本级由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
银行作为受托方,不负担风险,所以是否合规银行没有责任和义务;
人民银行、银监局的监督管理,也只是检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贮、利息计算是否准确,对业务的运作和资金流动起不到实时监控作用;
财政监督只是对中心的经费控制,中心定期报送报表,这种静态的监督也无法做到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实时监控;
审计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更加无法实时监督。
因此,这种多头监控的实际效果就是没有监控,出了问题谁都有责任,又谁都没有责任。
(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及存在的缺陷
湘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不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但由于制度设计和执行中存在不公平和执法乏力的问题,实际执行情况是:
全市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
一是计算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计算不一致、差异大。
有的只按基础工资计提,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口径计提,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例,按统计局口径计提是前者的两倍。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
由于各单位的效益差距大,各单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1%到20%不等(2007年最高降为12%),差距比较大。
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单位的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相对较低,最低为1%,两者相差达20倍。
建设部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前,湘潭市人均缴存额最高的单位人均月缴存额5080元,而最低的只有2元,相差2540倍,2007年执行最高限额996元以后,相差498倍。
月均缴存额在前20%的高收入人群2005年度月均缴存额占全部缴存额的55.49%,而月均缴存额在后20%的低收入人群2005年度月均缴存额仅占全部月人均缴存额的1.71%。
2007年底执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单位396个,职工42936人,占正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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