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二调设计书范本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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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二调设计书范本概述
1概述
1.1前言
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部署,按照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为了全面查清陵县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经陵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农村)。
受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该项目由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承担。
1.2调查范围、调查内容与工期
1.2.1调查范围
陵县全境(以更新调查确认的县级行政界线为准),调查面积1213km2。
1.2.2调查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编写文字报告,编制各种成果图件,最后按国家统一时点变更上报。
1.2.3工期
a.开工日期:
签订项目合同书之日即为开工日期。
b.工程周期:
2009年2月底之前完成。
2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2.1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
原设计的1.1条。
2.2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a.调查底图:
由省厅提供,为1:
10000正射影像图(2008年航测资料)与更新调查成果(经过数据纠正、地类转换和内业解译)套合后的图件。
b.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成果资料:
该县2004年完成了1:
10000土地利用更新调查,2005年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
更新调查中签订的权属协议书,是本次土地权属调查的重要依据。
c.行政区域界:
更新调查时双方接边确认的县级行政界线,作为本次调查范围的控制界线;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乡镇勘界成果图及其协议书,可以直接利用。
d.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县、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等资料,可作为本次调查的重要资料。
3总体设计方案
3.1作业依据
a.《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b.《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鲁国土资发[2007]172号
c.《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简称《规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f.《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g.《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技术规定》
h.《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2月)
i.《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j.《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
k.《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技术细则》(鲁国土调查办[2008]11号)
l.经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3.2技术路线
a.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权属补充调查。
b.采用综合调绘法,对调查区内的图斑、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进行地类调查,对坡度大于2º的耕地进行坡耕地调查和田坎系数改正,对新增地物和阴影覆盖地物进行补测,形成外业调查成果图。
c.以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为依据,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d.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地块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e.以MAPGIS软件为平台,建立陵县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基本农田、耕地后备资源、土地争议、基础影像等专题图层)。
f.调查数据汇总、图件编制及报告编写。
3.3成果系统、比例尺与图幅分幅
成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º分带,中央子午线为117º。
调查比例尺为1:
10000,采用国家标准分幅,具体分幅和图号见“陵县1:
10000比例尺图幅接合图”。
4.外业调查
4.1准备工作
4.1.1技术培训
在调查人员进场前,要组织学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山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技术细则》及本项目的《技术设计书》,使全体调查人员熟悉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调查水平。
4.1.2资料收集
a.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线;
b.行政权属代码;
c.历年来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转让资料;
d.建设用地审批资料;
e.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资料;
f.由交通部门提供的铁路、乡镇级以上公路的资料;
g.由水利部门提供的国有河流和水库资料;
h.由林业部门提供的林地、园地资料;
i.基本农田资料;
j.2002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有关资料。
4.2行政界线、陆海界线与控制面积
4.2.1行政界线的确定
a.县界以更新调查时双方接边确认的界线为准,由于更新调查资料纠正引起的接边矛盾,双方应重新接边确认,重新签订“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确认书”。
b.乡镇行政界线根据最新行政区划成果,以界线双方村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土地权属界为准。
c.行政村界应进行补充调查,国有农、林、牧、渔场可视同村级行政单位。
4.2.2陆海界线
a.陆地(含海岛)与海洋的分界线,以大潮平均低潮位线为界,实际工作中可以零米等深线代替,资料由国土资源部从有关部门收集后统一提供。
b.由于填海造地及其他因素引起变化较大的地段应实地调查确定。
c.海岛系指四面环水在大潮高潮时露出水面的陆地。
调查时只对大于或等于500m2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汇总。
由于围海造地、修建港口、筑坝等原因,造成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将视为大陆的一部分,不做为海岛调查。
4.2.3控制面积
a.县界涉及到的图幅控制面积由边界双方签订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确认书”为准。
b.按《规程》要求编制“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4.3土地权属调查
4.3.1调查内容
a.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对村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界线进行调查,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查清国有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无确权资料的,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c.查清村庄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界线。
d.查清城镇、村庄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
e.查清公路、铁路、河流的土地权属状况。
f.查清其他土地的国有、集体权属性质。
4.3.2宗地划分
a.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
b.同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土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c.同一权利人拥有的土地在空间位置上分离的应分别划宗。
飞地应单独划宗。
d.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解决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调查时争议土地设争议宗,便于管理与统计。
e.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者,且不易区分界线的,暂按共用宗划一宗地,但权属属性中注明各单位名称。
f.因在农村土地调查中城区、建制镇内部的建设用地不打开,其内部的建设用地,可以看成大的虚拟宗地。
城区的按办事处划分虚拟宗地,建制镇的按村划分虚拟宗地。
4.3.3地籍编号
a.宗地的地籍号为19位代码,其中县级6位,乡级3位,村级3位,宗地7位(基本号4位,支号3位)。
b.图幅不破宗地号。
即被图幅分割的宗地只编一个宗地代码。
c.一个权属单位在村内只有1宗地的,宗地号编码为“基本宗地号+001”;有多宗地的,保持“基本宗地号一致”,各分宗地续编“宗地支号”。
“宗地支号”不能出现“000”。
d.跨村、乡镇的线状工程用地(含地下管线)的宗地编码。
为了管理的需要,一个权属单位在县域范围内使用同一个“基本宗地号”。
e.争议宗编码:
基本号从9001-9999续编。
同时在土地权属调查底图上注明“争议双方的权属名称”。
4.3.4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
a.更新调查以来,界线没有变化的,沿用更新调查界线,不再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b.界线有调整的应进行实地调查,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c.更新调查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不规范或签订程序不合法的应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d.每一宗地(包括飞地)都必须由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e.对于界线有争议的,要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划定工作界线,以便于控制面积量算;原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仍难以解决的,继续使用原划定的工作界。
收集土地争议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以便于建立土地争议数据库。
f.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名称等。
附图:
标清权属界线位置和拐点编号,拐点与临近明显地物的相对距离。
文字说明:
按拐点编号说明主要拐点实地位置和两拐点间界线走向。
界线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g.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原由书主要内容为:
争议界线所在的工作底图图幅编号、地理名称等。
附图:
标清双方自认界线和拐点、工作界线和拐点及编号。
文字说明:
按附图拐点编号逐一说明拐点实地位置、两拐点之间界线走向、界线争议的原由及有关凭证和处理结果。
界线双方在争议原由书上签字盖章。
4.3.5国有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
a.村庄居民点内部只调查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
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以内含2个以上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应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中注明各单位名称。
b.城镇、村庄居民点以外的国有土地
批次征收(用)土地,未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按征收(用)界线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
作为国有储备土地,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上;
国有土地使有权界线,已确权的,按确权资料标绘在调查底图上;未确权的,参照有关征地资料,将界线标绘在调查底图上;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河流等难以确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调查队员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按实地情况划工作界。
国有后备土地,标注“国有后备”,并填写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薄”上;
国有道路等线状工程拓宽部分没办征地手续,没法分开调查的,权属性质暂按国有。
4.4地类调查
4.4.1调查的要求
(1)基本要求
a.走到看到:
走到是对外业调绘的首要要求,是做好调绘工作的先决条件,走不到就会看不到,必然会产生遗漏和差错。
因此,必须走到、看清、绘准、绘真。
b.真实准确:
对画在底图上的各种要素都必须在实地认真判读,做到位置准确、符号运用正确、大小等级分明、地物形态逼真。
c.问清查实:
地理名称要问清、问准,各种数字注记资料要实地量测,核实无误。
d.记清记全:
对于野外调查内容要全部记录清楚,做到清晰易懂,新增地物补测要画草图加以说明。
(2)精度要求
a.与影像对比,调绘(转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1.0mm。
b.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c.线状地物宽度丈量精确到0.1米,二次量算的相对误差小于20%。
4.4.2主要地类认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由于更新调查采用的是《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简称旧分类),而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简称新分类),因此要将更新调查资料中的旧分类转换为新分类,新旧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附录B中的表B.2。
(1)耕地
a.种植农作物(含蔬菜)的土地,或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地,轮歇地,休闲地等;
b.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临时用的取土坑;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c.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按耕地调查;否则,按原地类调查。
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增加的耕地,每年保收一季的,按耕地调查。
d.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按耕地调查;耕作层被破坏,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按现状调查。
e.人为撂荒的,按耕地调查。
f.耕地上,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部分土地,不按耕地调查。
g.耕地分为≤2○、2○~6○、6○~15○、15○~25○、>25○五个坡度级(上含下不含)。
坡度≤2○视为平地,其它分为梯田和坡地。
(2)园地
a.集约经营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胡椒、药材等的土地,或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的土地为园地。
b.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按园地调查。
c.在确认园地地类时要把握四点:
一是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集约经营符合地类标准的较长期和固定的园地,不分水果和干果,不分木本和草本,确认为园地;二是对耕地和园地之间经常变换的园地(临时园地,一般为草本园地),一般确认为耕地;三是有较标准设施建筑物的园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地类;四是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确认为林地。
d.园地砍伐后暂未利用的,按园地调查。
(3)林地
a.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和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且不区分树种和用途的土地为林地。
b.林果间作,果树覆盖度和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时的土地和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与林木混栽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c.林地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d.长期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按林地调查。
(4)草地
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与林木、灌木混生,但林木郁闭度小于0.1或灌木覆盖率小于40%的土地。
(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A中的表A.2进行地类归并。
a.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b.建制镇指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c.村庄指农村居民点(包括乡驻地),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d.采矿用地指所有用于开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风景名胜景点中的林地等非建设用地应单独调查。
f.城镇、村庄驻地内部的耕地、园地应单独调查,其他用地并入城镇、村庄用地。
g.村庄周围低于地面2米以上的固定取土坑,临时种植农作物、树木的都作为坑塘处理;村庄周围的零星自留地、空地、堆放物料的场地,不够上图面积的晾晒场、坑塘作为空闲地处理,划入农村居民点;农村宅基地的护坡林,划入农村居民点。
h.与村庄居民点相连的够上图面积的林地、坑塘、晾晒场等,应单独调查。
i.穿越村庄的国有铁路、公路、河流等,不按村庄调查。
(6)交通运输用地
a.铁路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林等铁路线路用地和与其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附属设施用地。
铁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按铁路用地调查。
铁路已废弃,但铁路用地仍归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按铁路调查。
已复耕、植树、建设等的按现状调查。
铁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铁路用地;沿线不是以护路为目的的林地,不按铁路调查。
b.公路用地,指市区或城镇以外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公路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护路林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通往农场、林场(区)、渔场、盐场、厂矿、油田、旅游区、度假村、军事要地等专用公路,按公路调查。
公路虽已废弃,但仍归公路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公路调查。
已复耕、植树、建设等的按现状调查。
公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公路用地;公路两边不以护路为目的的景观林带,不划入公路,按林地调查。
村集体所有的道路不按公路调查。
c.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实地宽度大于等于2.0米(m)的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一般归农村集体所有,并由乡、村自行维护管理。
农村道路与耕地间的行树、道沟划入农村道路。
d.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埋于地下的管道按其地面的利用现状调查。
(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a.河、湖常水位线以下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兴利水位)以下不管种植任何东西均按水面调查。
b.河、湖、水库常水位线与正常年景高水位线之间的未利用的土地按滩涂调查,已利用的按现状调查。
c.时令河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按河流水面调查。
有堤坝的河流水面,行树并入相邻的水工建筑用地;无堤坝的河流水面,行树并入相邻的滩涂。
d.对较大河流,可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9.12.28发布)确认名称;对较小河流、引黄干渠,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认名称。
e.坑塘的塘坝不单独调查,归到坑塘水面。
f.人工修建的主要用于农田排灌的,按沟渠调查。
沟渠与耕地间的行树、取土坑划入沟渠。
g.主要用于发电、供水等非农业用的渠道,按水工建筑物调查。
h.路堤结合的河堤、湖堤按水工建筑物调查。
i.河堤、湖堤有征地手续的,按征地范围确定水工建筑用地,没有征地手续的调查到堤外角。
(8)其他土地
a.出苗率低于50%盐碱化的土地可按盐碱地调查。
b.地表层为沙(细碎的石粒)覆盖,树木郁闭度小于0.1,一般地区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小于15%按沙地调查。
c.旧分类中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为裸地。
d.盐碱地上临时堆放柴草、晒场的仍按盐碱地调查。
(9)“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土地已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的,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
“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
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
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明确表示,统计面积应逐级汇总。
4.4.3图斑调查及表示
(1)图斑划分
a.凡被境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等分割而成的地块在图上均构成一个图斑。
b.耕地中的梯田、坡地应划分为不同的图斑。
c.被国有线状地物隔开的两部分不能划为同一个图斑。
d.与城市、建制镇相连的建设用地可划为一个图斑,但被乡以上行政界线分开的应单独划分图斑。
e.农村居民点驻地内的国有土地应按照所有权界线单独划分图斑,农村居民点驻地外的国有土地应按照土地使用者使用界线单独划分图斑。
f.城镇内部的大型河流应单独划分图斑。
g.图上宽度大于等于2毫米(mm)的河流、道路、渠道等线状工程用地按图斑表示。
h.为保持线路符号的完整,线路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分别划分图斑。
(2)图斑最小上图面积
比例尺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耕地、园地
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
图上面积
实地面积
图上面积
实地面积
图上面积
实地面积
1:
10000
4mm2
400m2
6mm2
600m2
15mm2
1500m2
对于耕地中其它地类的上图面积,除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外,其它均按耕地最小上图面积来衡量,小于上图面积的地类图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到相邻图斑中,综合原则为“先同类逐级综合,后跨类就邻综合”。
地类综合时要充分注意一级类之间的根本区别,尽量不要跨一级类。
(3)图斑编号
a.图斑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一个行政村内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开始顺序编号。
外业调查底图上以“
”表示;数据库中只输入图斑序号。
b.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的,新增图斑在原图斑序号的后面续编。
c.新增补测的地物,在外业调查底图和数据库图斑属性中,均要求图斑号前加字母B。
d.国有土地在图斑序号后加注“G”。
4.4.4线状地物调查及表示
线状地物指宽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田坎等。
(1)线状地物的表示及宽度丈量
a.铁路、公路、农村道路,除量测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含其两侧护路沟及行树;
b.固定的沟、渠,除量测其本身宽度外,还应包含其两侧的堤及行树;
c.铁路、公路,固定的农村道路、沟、渠两侧行树以外的狭长林地,实地量测宽度;
d.管道用地宽度按征用范围确定;未征用管道用地按实际占地范围确定;
e.线状地物应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并应丈量其宽度至0.1m,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丈量、分别编号,并在与实地相对应的工作底图上,用垂直短实线分隔宽度不同的线状地物。
f.当河流、铁路、干渠、高速公路、县(含)级以上公路等穿过城、镇、农村居民点时,应依据影像图连续表示,保持线划的完整性。
(2)当两条(含)以上线状地物并行时的处理
a.线状地物与按图斑表示的公路、铁路、河流并行的,线状地物在公路、铁路、河流等图斑沿线一侧的准确位置或离开0.2mm标绘;
b.线状地物并行的,以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干渠、县(含)级以上公路、农村道路、沟渠、林带等为主次顺序,主要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并作为图斑界线,次要线状地物按准确位置或离开主要线状地物0.2mm标绘。
(3)线状地物与境界重合时的表示
a.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时,界线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绘出。
b.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为界时,线状地物调绘在准确位置上,界线在线状地物两侧离线状地物0.2mm间隔跳绘表示。
c.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界线符号离该侧边界0.2mm标绘。
d.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界线符号离线状地物0.2mm标绘在该侧。
(4)线状地物编号
a.现状地物编号,以图幅为单位,在一个行政村内从“1”开始统一按顺序编号,在更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的,线状地物在原线状地物顺序号的后面续编。
b.采用“顺序号—地类代码—宽度”表示(例:
03-102-8.5,03-102表示该村的第三条线状公路,8.5表示该公路的宽度)。
c.国有线状地物在顺序号后加注“G”。
4.4.5零星土地调查与表示
本次农村土地调查1:
10000比例尺的调查区域设置零星地类。
a.零星土地指1:
10000调查比例尺图上面积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土地。
b.调查比例尺为1:
10000的区域,只对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及其它农用地中的永久性建设用地,且实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零星土地进行调查。
c.零星土地应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并记录在外业调查表上,并在调查底图上明确表示位置。
d.零星土地以村为单位,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采用分式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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