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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税前扣除的展业成本为每次收入额的40%。
37.企业年金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9)号第一条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三)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8.个人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9.个人购买节能补贴车,获得的补贴款是否需要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在购车过程中取得的节能补贴款不属于上述各项个人所得的征收范围,因此,对该项补贴款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0.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1.个人取得廉租住房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
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42.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第二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①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负担比例)/(1-税率×
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43.对于企业为个人负担通讯费的执行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5号)规定:
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采用实报实销的,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4.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欲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一家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的投资方是两个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若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应如何认定转让价格?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第一条: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综上,问题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及时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应对其进行核定转让价格。
45.单位为个人通过补充医疗保险为职工报销的医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第二条:
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超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行征管中,工资总额4%之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指企业统筹管理,为职工报销医药费的情况;
除此之外,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单位为职工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6.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掉的部分工资。
47.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企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的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规定: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企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个人因突出贡献而取得的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个人因突出贡献而取得的奖励,是市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述范围,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存在何种情形的应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0.单位给外籍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负担,是否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文件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1.某企业员工死亡,但不是工伤,现企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标准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该项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四项规定: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因此,上述行为属于针对某人特殊补助,不属于人人有份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2.发给董事的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发给董事的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3.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4.天津企业的业务往来单位来津考察的机票和火车票、住宿等都由天津企业负担,天津企业赠送给来津工作人员礼品。
交通和住宿费、礼品费等是否需要天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综上,供来往火车票、住宿等的,因实际相关人员并未取得所得,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纳税人为来津企业提供礼品、旅游等服务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5.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6.中国居住已满6年的日本人,在有境外的利息收入,已经在境外缴纳20%个税,按照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针对这项利息收入,在中国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文件规定,上述情况中的纳税人对其取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在中国均有纳税义务。
应向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7.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负担的境外保险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商业保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
原依据文件国税发〔1998〕101号该部分已经失效,是否有新的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为外籍员工负担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人事先应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备案的不予减免。
如果外籍个人既在境内交纳社会保险(三险一金)又在境外交纳社会保险,纳税人应将境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险一金)进行扣除,但不能境内或境外的同时扣除。
同时,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除情况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备日后检查。
企业为员工负担的商业类型的保险需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8.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能否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或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59.个人购买海外股票,如香港、纽约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已经在国外申报纳税,国内有没有扣除政策?
个人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减免政策?
根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因此,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转让收入税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缴纳的税款可按我国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抵免。
如果取得是股息所得,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0.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61.哪些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申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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