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要求打印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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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
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
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
二是合理行政。
《纲要》在规定合法行政之后又明确规定要合理行政,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被滥用。
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
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1)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项规律,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断。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
比如实施行政处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
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同时,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
三是程序正当。
《纲要》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回避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的核心是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因素。
事实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
程序正当的两个主要要求:
(1)行政程序要公开。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2)要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
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
四是高效便民。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做到高效便民,是强调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宗旨行政。
高效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纲要》对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有:
(1)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出发,把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
(3)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不能久拖不决。
五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客观需要确需变动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的预期。
(2)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3)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
但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纲要》继承了《行政许可法》的成果,并把这一原则扩大使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本质行政。
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明确了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义务和责任,才能更自觉地推进依法行政。
六是权责统一。
《纲要》把权责统一规定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顺应了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发展趋势。
按照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落实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
行政职权是公权力,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擅自放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和渎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此,任何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
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力,不履行应有的责任。
更不能有利时争夺权力,无利时互相推诿。
(2)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一致,即行政责任必须由行政活动的主体担其名,负其责。
因为任何行政活动都是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因而对行政行为的后果在内部要分清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各自的责任,应属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不应由工作人员来承担,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应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3)行政结果与行政责任相当,即行政行为产生何种结果,行政主体就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如对违反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或作出撤销决定,并依法制裁违法者,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对因公益目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但却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如征用土地、旧城改造拆迁等),行政主体应负补偿责任。
(4)自觉接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
同时,还要创新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一定要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
因此,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纲要》规定的六项基本要求,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自觉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始终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就一定能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与制度建设。
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
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9.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3.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
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
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
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
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8.推进办事公开。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
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9.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要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0.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
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2.严格行政问责。
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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