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立法对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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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解决劳动力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与大企业进行协作配套、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等方面发挥出举足轻重作用。
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劣势和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受到诸方面因素制约,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融资瓶颈”。
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及管理制度不健全,担保能力弱,抵押品品质不高,单笔借款数额较小,借款笔数多,手续复杂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关注风险和收益的商业金融机构认为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大,成本高,盈利少,而依据稳健经营原则更愿意与大企业合作,从而对中小企业融资要求树起高高门槛。
拿乡镇企业为例,尽管其提供了1.3亿劳动力就业,创造1.7万亿元增加值,但每年信贷规模仅占总规模的7%~8%左右;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知名度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且依照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上市融资之苛刻条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叹为观止。
故此“融资瓶颈”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面对愈来愈重的市场压力和加入WTO后国际挑战,对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等待无疑意味着死亡。
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很大程度上是市场自然运行的必然产物,单靠市场本身难以解决。
但鉴于中小企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市场经济发达国度多是动用公权力对此进行干预,表现为纷纷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律、法规和央行动用宏观调控手段,对中小企业实行卓有成效的金融扶持措施。
事实上,我国近年也逐渐走出“抓大放小”的误区,开始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表示关注,并陆续出台一批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规章制度。
如1999年5月21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发<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1999年6月14日经贸委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度发<
关于调整信贷投向,改进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此外还有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如福建省政府近期发<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
客观上讲,近年出台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出一定积极作用,但跟市场经济发达国度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力度及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之难度相比,其弊端与不足显而易见:
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法律体系不完备,缺少制定一部核心作用的基础性法律指导。
市场经济发达国度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一般有一个较为科学的立法体系:
即颁布一部基础性的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作出方向性和原则性之规定,然后以此为基础,公布实施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以使基础性法律原则落到实处。
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制定一部有关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专门性法律,况且立法紊乱、政出多门,不仅影响到法律的相互协调配合,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一定滞后作用。
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立法层次低,内容不甚完备市场经济发达国度如美、日等国一般都有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中小企业法律,对金融扶持政策作出权威性规定,而我国现有立法皆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规章,而不是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表现,这就使得金融扶持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大打折扣,适用起来非常不便而且立法技术仍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低层次水平,致使金融扶持之政策制定缺乏统一规划,法之前瞻性匠缺,许多他国已证明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实际需要之措施未作规定,严重制约我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力度和宽度。
二、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立法目标和指导原则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法律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和理论界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而要开展这项工作,确定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目标和指导原则是首要做之事。
从健全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法律体系看,必须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对金融扶持做出原则性和方向性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应在相当长一段时问保持稳定,以便为政府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活动提供总体框架和指导原则。
同时,国务院、相关部委、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地方政府应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原则性规定,及时制定出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修订现有法规、规章等,从而形成一个统一高效、构筑科学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法律体系从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内容来看,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同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制定出一整套符合我国实际、有利中小企业发展的科学、高效金融扶持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对中小企业优惠融资、信用补充、资本扩张、建立发展基金、创新基金、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协助金融互助、开展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工作等。
另外,为顺利达成上述立法目标,在开展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移植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
立足于本国国情,移植他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立法的几十载成功经验,分析、判断、扬弃、消化诸手段相配合,以达“中西合璧”之效。
2.配合及交互反应原则。
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将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内容与主体涉及多方面和不同领域,立法时应注意对各要素加以定位并协调好相互关系,以求营造一个和谐高效之辅助系统。
3.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所求之最终价值目标,也是衡量金融扶持措施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标准
4.协助而非包办原则。
金融扶持之目的在于弥补中小企业竞争之劣势,设置措施只为协助而非包办其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得靠自身努力。
三、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内容构造
根据上述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目标和指导原则,结合我国实际与他国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之立法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包括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创新基金、发展基金等。
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属政府全资创办,立足产业政策,不以营利为目标,主要任务是供应中小企业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其经营管理等。
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在增补商业信贷之不足方面发挥良好的功效,仅日本国民金融金库一家自1949年成立以来为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已达8.4万亿目元,1953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业金库贷出总额也达7.1万亿目元。
我国可以先尝试设立几家全国性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其经营活动受央行监管。
刨新基金是一种I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由科技部主管,财政部监管,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主要任务是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供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盎投入等不同方式实现。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主要任务是支援中小企业发展计划;
辅助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支出;
补助开发新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及其市场项目;
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的互助保证金等。
资金来源有:
①财政援助专款;
②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③资金运营收益;
④政府转让国有资产收益;
⑤其他合法收入等。
2.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从商业金融机构融资措施,即信用补充制度。
通过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以弥补中小企业信用之不足是行之有效的金融扶持制度。
日本在全国设置的52处的信用保证协会,已为该国1/3以上中小企业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城市、省、国家三级组成,其业务分担保与再担保两种,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各级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融租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资金来源主要有:
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社会募集资金、会费或认股、国内外捐赠等。
3.中央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倾斜政府。
在目前资本市场总量小、发育尚未完善并对中小企业具有资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系统仍是中小企业晟主要融资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主要宏观调控部门,其对中小企业实行融资倾斜政策将产生积极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应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可给予投向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但暂有困难的商业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应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筹资政策;
改变目前利率单一状况,允许商行以低利率向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
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理财服务和信息咨询等业务开展;
加快专门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的审批工作,使其与现有的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各金融主体,即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四大国有商行所设中小企业信贷部等,构建起相对独立的专门金融体系,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4鼓励中小企业金融互助,加强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工作。
政府可协助中小企业联合,成立为共同成员获取贷款提供担保的集体担保组织,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手续费。
也可借鉴日本“自有钱柜”的经验,鼓励中小企业加入金融互助协会,只要交纳一定人会费,就可申请到数倍于人会费的贷款额。
政府在中小企业金融互助活动应发挥指导和协助作用,适当时候可对其适用补贴和优惠政策,对其性质、组织设置、设立程序、业务开展、法律责任等也应通过立法作出规制。
此外,在许多国家,政府组织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政策也成为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重要形式。
如美国小企业局组织制定“小企业协会计划”、“小企业开发中心”、面对企业主和雇员的培训计划”等,在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研究预测及政策指导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而我国随金融改革的深化,各种多层次、多品种的金融工具日益丰富,购并、重组、资产评估等新型业务也逐渐变得频繁、复杂,所以建立由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太专院校、广大中介组织作为辅导立体的对中小企业咨询和指导网络是当务之急的大事,国家应通过立法对此加以指导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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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中小企业 金融 扶持 立法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