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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审:
崔根伟郗福锁韩强郭峰
郭继荣段建廷田彦武李安红
李达峰侯江斌赵红恩王海清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奖惩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安全会议制度…………………………………………………………
7、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11、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12、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13、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4、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制度……………………………………
15、开工许可制度…………………………………………………………
16、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17、单岗作业管理制度…………………………………………………
18、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9、停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0、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2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22、劳动组织及外用工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2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24、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25、安全小分队活动制度…………………………………………………
26、“不放心人员”上岗排查制度………………………………………
27、各级领导包保联保制度……………………………………………
28、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9、安全责任评估制度…………………………………………………
30、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1、安全举报制度………………………………………………………
3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制度……………………………
3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3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35、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
36、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管理制度………………………………………
3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8、入井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39、候罐室管理制度……………………………………………………
40、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41、每天一次安全碰头会议制度………………………………………
42、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全矿井安全检查制度………………………
43、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上岗巡回检查制度…………………………
44、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制度……………………………………
45、双休日安全管理制度………………………………………………
4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7、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48、“三违”强训管理制度………………………………………………
49、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50、材料发放管理制度……………………………………………………
51、储油点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52、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53、氧气、乙炔管理制度…………………………………………………
54、放射源管理制度………………………………………………………
55、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56、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57、导通编号管理制度……………………………………………………
58、爆破器材管理检查制度………………………………………………
59、井下火药库防火、看护制度…………………………………………
60、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民用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62、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
63、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64、火工品销毁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量化考核,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矿安委会每年根据全矿安全生产实际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制定全矿年度安全目标。
2、安监处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逐级分解到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和全矿各部门、各单位。
3、安监处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制定全矿每个季度的安全目标。
4、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分解情况,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体系、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年度及季度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
5、安全目标管理坚持“目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级传递压力,实行挂钩考核”的原则。
由各考核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逐月对全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考核。
6、年初矿与各部门、各单位,队组与各班组,班组与每位职工,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季末年终根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安全一号文件和季度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兑现。
安全奖惩制度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要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统一管理,用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综合安全考核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处罚。
3、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奖惩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能够有效促进安全工作。
5、具体的奖惩依据相关细则、文件等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防线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修订完善屯留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确定:
矿井安全隐患是指井下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矿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2、各职能科室科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3、全矿安全大检查所查的安全隐患;
4、安全小分队活动所查的安全隐患;
5、现场跟班安全员和巡回安全员日常检查的安全隐患;
6、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小分队检查以及集团公司和各业务处室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7、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1、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2、根据生产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技术管理上的漏洞,结合解决难度大小,安全隐患级别可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
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隐患:
难度较大,需要矿、科协调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
C级隐患:
责任科队可以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层次管理、追究责任”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1、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安监总煤字[2005]133号文和晋安办发[2005]100号文执行),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A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安监处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公司对口的业务处室。
3、B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分管矿领导负责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落实。
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具体负责排查整改。
5、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结果进行统计和上报。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运行程序:
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请示矿领导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
2、A级安全隐患。
以“安全隐患上报单”及时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并将安全隐患类别、地点、整改措施或方案、需要资金等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在隐患未得到整改前,有关科队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B级安全隐患。
安监处按隐患种类以“安全隐患运行单”分别运行到各业务科室,并上报分管矿领导,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实施。
并将整改结果报安监处。
4、C级安全隐患。
由责任科队按“三定”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5、安全调度根据“安全信息运行台账”上各条隐患的三定整改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逐条填入“隐患整改复查表”。
6、安全调度安排安全员携带“隐患整改复查表”到现场进行落实,责任队组现场跟班队干签字,上井后将“隐患整改复查表”交回安全调度,安全调度再将落实结果对照填入“安全信息运行台账”。
7、凡落实已处理的安全隐患视为隐患整改闭合,凡未处理的隐患将进入二次“三定”,重新运行。
五、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及责任追究:
1、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否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因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若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无故不按“三定”要求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
再次三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若所查安全隐患责任队组无法整改,必须按隐患种类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汇报,说明整改的难度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安全隐患未整改前,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4、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5、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跟班队干、验收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6、安监处对全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第4、5条所述情况,分管业务科室没有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时,安监处将对分管业务科室和责任队组一并处罚,并在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六、隐患排查实行挂红、黄牌警示制度,以月度考核,一个月内,若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达到三次,对责任队组进行挂黄牌警告,视为进入警戒状态,队组应提高警惕,加强隐患整改;
若重复出现达到十次,对责任队组挂红牌,队组负责人必须在调度会上进行说明,同时对该队组安全隐患情况在井口大屏上进行公示。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
矿长书记
成员:
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联系电话:
59565695956556
办公室主任:
安监处副处长
副总及各有关科室科长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领导组职责
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
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定期(全矿每月逢三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理,并及时向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
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5、每季度末矿长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有关科室科长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矿长审核签字,然后领导组办公室起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按时向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上报。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³
/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³
/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六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八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为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九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一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二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4、建设项目安全的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三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四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五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规定的10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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