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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最有深远影响的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边远山区实行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政策。
见于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执行的连贯性程度低、政策变更频率高的特点,本文选取三项照顾政策为研究对象进而梳理其在我国民族贸易政策体系中的发展变化,为当前民族贸易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字]民族贸易、政策、三项照顾、发展变化
引言:
我国的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经济照顾的重要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贸易优惠政策一直伴随着民族贸易的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政策和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从1978年中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到199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的民族贸易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化发展,国家对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做了适当调整。
200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己初步建立并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民族贸易政策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产生了较大变化:
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国家共出台民族贸易政策15项、外贸边贸政策7项,而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政策分别为3项和5项。
根据温军《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稳定性评估(1949一2002年)》的统
计结论,民族贸易政策在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所有经济优惠政策中稳定性最差,这表明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执行的连贯性程度低、政策变更频率高。
进入21世纪,民族贸易在各少数民族地方有了长足的发展,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也在不断调整更新以适应我国当前及今后民族贸易的发展。
(一)社会主义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建立了各民族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贸易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不但没有消亡,而且将获得共同繁荣。
各民族地区由于几历史发展进程和地理条件的差异,社会经济生活仍然保留着与汉族地区不同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有着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特殊规律。
因此,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贸易不是被取消,不是被一般商业工作所替代,而是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对民族地区的贸易企业实行以经营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为内容的“三项照顾”,后又实行了对民族贸易企业贷款的优惠利率、减免各项税收等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
(1)三项照顾政策思路的提出
20世纪50年代,我国首次明确了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思路。
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上,首先提出了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
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在全国性会议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经济做出明确的政策安排。
这一政策的出台,要求对在生活上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贸易上给予特殊照顾—以较低的价格给这些民族地区供应生活必需品;用试销的办法帮助民族地区推销土特产品,并在收购中逐渐提高产品质量,以求提高土特产品与工业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交换比例。
这一政策统一了民族地区的市场,结束了民族地区混乱的商品交易秩序,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理顺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结束了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欺骗和资源掠夺。
在贯彻公平合理价格政策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民族贸易企业的经营资金和利润的管理。
在1952年的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民族贸易企业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资金,成为独立核算的单位,给予适当积累资金的任务。
与此同时,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暂不执行上缴利润,民族贸易企业的资金来源80%由国家投资,不计利息,20%由银行给予贷款。
(同一时期的国营企业国家投资比例为30%,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要负担利息,并执行利润上缴。
)
这些民族贸易政策,一直沿用到五十年代末。
这些政策的相继推行实施,对于沟通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新中国的执政基础以及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促进民族地区振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
(2)三项照顾政策
(一)提出及其具体内容
1962年的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贸易工作开展的经验教训,重申了民族贸易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重申了民族贸易政策,并根据民族贸易发展的情况以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确定了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自有资金、价格补贴、利润留成方面给予照顾,对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重新进行了规定,第一次把资金、利润和价格补贴作为完整的三项照顾政策提了出来。
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影响深远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较长,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
“三项照顾”具体内容是:
一是价格补贴的照顾政策。
对交通很不方便的边远山区和牧区,继续对一部分主要的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的保护价格;继续对一部分主要工业品(食糖、煤油、火柴、茶叶等)实行最高限价办法。
由于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亏损,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补贴。
从一九五二年起,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和山区的一些重要商品,实行多种形式的价格补贴政策。
如对19种中药材、14种土特产品的33种3类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限价(保护价);对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生产特需的21种商品(食盐、煤油、食糖、茶叶等)实行最低限价。
经营部门因此出现的亏损,可作为政策性亏损列入计划,由国家财政(一九七三年起改由省、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
二是自有资金的照顾政策。
对于交通很不方便,商品在途时间长、资金周转很慢、流转费用很大的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国家拨给较多的自有资金。
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地区为60%),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一般地区为7%),其余50%由银行贷款解决。
国家为了保证经济条件困难的民族贸易企业也能积累资金,以求发展,一九五二年规定,民族贸易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80%由国家财政拨给,20%由银行贷款解决。
一九六三年又规定,民族贸易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50%由国家财政拨给,50%由银行贷款解决。
由于自有资金由财政拨给的比例大大高于一般地区的国营商业(一般地区国营零售企业自有资金,一九五二年为30%,一九六三年为60%左右;批发企业自有资金,一九六三年为7%左右),向银行贷款的利息相应减少,因此企业不仅可以减少费用,增加利润,而且可以自主地使用大部分属于企业自有的资金。
人民银行于一九六一年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贷款月息为3.3%,(一般地区国营商业的贷款月息为6%),这样可以减少利息支出近一半。
三是利润留成的照顾政策。
这些边远地区的营业条件,比一般地区更为困难,因此,这些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20%(这一比例在1980年被提高到50%),而一般地区为3%。
在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地区减征所得税,在所得税率39%的基础上减征10%一20%,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企业定期减征所得税。
国家为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早在一九五一年就规定,允许国营贸易企业在经营上“赔钱补贴”,一九五二年规定企业利润全部不上缴。
一九六三年又规定,一般地区国营商业实现的利润基本上全部上缴,实行统收统支;而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20%。
从一九八〇年起,一般地区国营商业利润留成比例增加到19.3%,而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由20%提高为50%。
(二)国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管理原则
国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具体部署施行是从1963年8月开始的。
1963年,商业部、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精神,对广西、云南、四川、贵州、青海、甘肃等六省提出的三项照顾的地区和计划作了批复,并发出了《批复1963年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政策问题的联合通知》,其中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执行范围和具体要求作了一系列规定。
(一)三项照顾地区的执行范围。
关于实行三项照顾的地区问题,凡具备以下3项条件者均为照顾地区:
第一,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因交通不便,商品在途时间长,运输困难,从县到基层收购点、零售点,大部分要靠人背马驮解决商品运输的县。
第二,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其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比较困难的县。
第三,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特点显著,民族生产、生活差别较大的县。
(二)三项照顾政策的管理原则:
1.关于照顾地区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原则。
凡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按企业实际实现的利润提取20﹪作为企业利润留成。
对利润留成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按照商业部、财政部下发的“商业部系统企业利润留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统一计算利润留成的口径,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凡经本部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加上“保护差价额补贴”后计算,提取20﹪作为企业利润留成。
第二,照顾地区的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分成办法,仍按现行规定,企业分成25﹪,上缴财政75﹪的办法执行。
第三,实行利润留成照顾的企业,仅限于批准为照顾地区的县的一揽子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系统所属的企业,在照顾地区的国营专业公司不包括在内。
第四,省、自治区民族贸易公司实现的利润,一律按商业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一般地区留成比例执行,不另给予照顾,自治州民族贸易公司所在地划为照顾地区的,亦按20﹪作为利润留成给予照顾;不在照顾地区的,按省、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贸易规定处理。
第五,各照顾地区的国营民贸易企业提取的20﹪利润留成,当年使用不全时,可以跨年度继续使用。
2.关于照顾地区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问题。
已批准的关于照顾地区民族贸易企业的自有资金,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商业部的核定资金办法核定资金,并按规定的比例拨给自有资金。
如各省、自治区商业厅现有资金不足时,报请商业部审核后拨付。
为了统一计算自有资金口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凡属基层供销社并入一揽子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经营,并且实行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但对外,只保留供销合作社名义和只对社会进行股金分红的,可以按规定比例拨付自有资金。
实现的利润扣除社员分红及留成数后,应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股金分红按供销合作社章程处理。
第二,省、自治区民族贸易公司一般都是为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商品运输线较长,资金周转慢,因此,凡被批准有照顾地区的省、自治区、州国营民族贸易公司本身所需资金,可以比照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国营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比例,拨给自有资金。
在照顾地区的国营专业公司不包括在内,专业公司的自有资金仍按一般地区规定执行。
第三,核定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公司企业自有资金,只是指商品资金。
非商品资金、结算资金仍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3.关于照顾地区工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和农牧土特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的差额补贴问题。
其原则是:
第一,实行保护价差额补贴的商品,只限于价值小,体积大,运输线长,中转环节多,进价大于销价,是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或是当地少数民族生活收入主要来源的产品,并且是国家工业生产需要的主要原料和出口需要的农牧土特产品。
第二,价格补贴只限于按正常商品加费用、税金计算的合理成本和保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经营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亏损不得补贴。
第三,对国营民族贸易公司差额补贴的商品,不再计算利润,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第四,只对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统一经营的属于实行保护价的商品进行补贴,不属国营民族贸易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不补贴,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商品需要补贴时,由各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报请总社解决。
第五,农牧土特产品收购价格的最低限价和工业品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的品种、价格以及补贴金额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商业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核定下达有关州、县执行,并抄送商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国营民族贸易企业发生的保护价差额应当在“本年损失—其他损益”科目中设专户核算,并在利润计算表“商业额损益—其他损失”项下以“保护价差额补贴”项目单独反映在计算利润留成时按照利润计算表“利润(亏损)总额”上该项数字后提取。
因保护价差额补贴而发生亏损的,按政策性亏损列入亏损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查后弥补。
属于外贸系统经营批发业务的商品,价格补贴由外贸负担。
(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的发展变化(20世纪80年代后)
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沿用的时期较长,自1963年部署实施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
在这段时期堪,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摆脱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局而,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逐步繁荣,为民族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
三项照顾政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民族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失去了继续执行的体制环境。
相应的进行了调整变化。
(一)20世纪80年代优惠贷款:
为适应政治格局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上世纪80年代末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将优惠贷款的利率由80年代初的3.3%。
(一般商业企业为6.6%。
)上调为4.2%。
(此期间一般商业企业利率不变),后来又调整为9.0%。
(一般商业企业为8.5%。
),并将贷款利率差返还给民族贸易企业,作为中央财政对民贸企业不再拨补自由流动资金的一种补充。
(二)20世纪90年代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得以沿续:
国务院在l99l年和1997年,两次重申了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优惠政策,加大了扶持力度。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先后于1991年、1997年两次调整民族贸易县,取消了有一定经济实力并已撤县建市(区)或升格为地级市的民族贸易县,曾加了既是民族自治县,又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作为民族贸易县。
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共有428个。
“八五”期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年安排4000万元贷款,由中央和地方各补贴一半利息,贷款资金的一半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新华书店及国家确定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年利率5.7%。
(一般企业为8.64%。
),利差按季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特殊调研组,1997)。
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县(含供销社)企业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免征三年建设税,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族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及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九五”期间,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现在提供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减免税收,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1)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其利率实行月息比基准利率低2.4厘的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国家对民族贸易实行“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贸易定点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利率月息、比基准利率低2.4厘的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除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2)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向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发放1亿元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按信贷原则对民贸企业进行发放,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的贴息。
(3)对民族贸易和部分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这期间,国家进一步完善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低息税、税收减免和专项投资政策;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税额先征后返50%增值税;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活度,按实际缴纳税额先征后返50%的增值税;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民族贸易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减免或返还的税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三)21世纪继续实行“新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十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结合企业实际及形势的发展,逐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增进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形势的发展,明确规定国有、集体民族贸易企业改制后仍然享受优惠政策;承担优惠利率贷款和贴息贷款的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扩大到四大国有银行。
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为了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长期实行的以价格补贴、补充自有资金和提高利润留成比例为内容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群众也把“九五”以来实行的民贸优惠政策简称为“新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国家对民族贸易继续实行“新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
2001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民委《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同意在“十五”期间继续执行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期间的民族贸易优惠政策主要有三项:
(l)对民族贸易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
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总额约22亿元。
(2)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1445万元。
在加大资金扶持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加大了对清真食品、边销茶、少数民族胶套鞋等重要特需商品的扶持力度,保证了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品和日常必需品的稳定供应。
(3)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十五”期间,全国县级以上民族贸易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50%,优惠约12亿元,县以下民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约10亿元,全国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约5000万元。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三项优惠照顾政策,是一个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政策体系。
从政策内容上,包含了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从支持手段上,包括了财政专项拨款、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利率优惠和产业指导;从受益对象上,包括了民族贸易县的民贸企业、承担民族贸易任务的省州级民贸公司、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从受益行业分布上,包括商业、供销、服装鞋帽、纺织针织、工艺美术品、少数民族成药、清真食品、边销茶、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含音像、软件)、民族乐器、民族体育用品、家具和日用杂品、生产工具等,几乎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政策覆盖区域来看,目前,全国有民族贸易县招5个,加上西藏自治区个部
73个县(市、区)都享受民贸优惠政策,全国享受民贸优惠政策的县市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县(旗、市、市辖区)总数的72.7%,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18丽家,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
(2)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予以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3)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结语:
三项照顾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反映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不相适应性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所采取的方针和对策。
它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政策和措施上打破了对民族贸易实行三项照顾内容的局限,进而步入了一个多项照顾的新时期。
这些政策措施制定的本身,也体现了国家站在一个战略发展的高度,通过客观地分析经济领域不断变化的一系列复杂矛盾,采取政策性、指令性的规定,以加强政府行为来调整这些矛盾,通过不断调整更新三项照顾政策,采取多项照顾、优惠等具体的保护措施,促进民族贸易工作,并带动民族地区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在党和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扶持下,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族贸易取得了巨大成就,2003年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1952年的181.8倍,1980年的17.6倍,1990年的4.56倍。
2003年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总额是1952年的400倍,是1980年的14.6倍,是1990年的3.1倍。
另外,根据《中国民族工作年鉴(2003)》统计,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在1991年一1995年达到19.9%,1996年一2002年达到10.6%。
民族贸易的迅速发展振兴了民族地区的经济,为民族地区的商品供应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利用自身资源进行经济社会建设,成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动力,对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清震、王江《民族贸易学》,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
[2]王文长《民族贸易概论》[M],民族出版社,1989年3月。
[3]邹密.中国民族贸易发展研究:
[硕士论文].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2009
[4]杨文炬《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面临的问题和新的对策》,《黑龙江民族丛刊》1989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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