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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笔记
导论:
1、学习中国法制史意义?
1、可以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2、可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3、还可以在国际交流中发挥作用。
2、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1、法治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2、法典的结构是诸法的合体,以刑为主3、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4、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也无权威。
夏:
1、马克思认为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中国法的起源特征: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的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3、法律具有早熟型。
3、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地方司法官“士”基层司法官“蒙士”。
4、夏朝监狱称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商:
1、商朝的法律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内服”指商王所在的地方,“外服”指诸侯王、卿大夫等的封地。
2、商朝的监狱称为“圜土”。
3、商朝中央专职司法机构称为“司寇”,司寇设有“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称为“士”、“蒙士”。
4、卜者是商朝司法活动重要参与者。
西周:
1、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已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2、西周提出“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礼治思想。
3、西周实行的礼治核心原则:
亲亲、尊尊;礼的基本内容:
五礼(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4、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3、适应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九刑》、《吕刑》是西周法律制度之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礼、刑、誓、诰、命。
誓:
用于军旅,诰:
用于会同,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6、西周定罪量刑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世轻世重原则。
7、九刑”墨、劓(yi)、剕(fei)、宫、大辟、流、赎、鞭、扑。
8、西周罪名:
1、违抗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3、杀人罪、4、寇攘奸宄(gui)罪、5、失农时罪、6、群饮罪。
9、西周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突出特点:
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10、西周实行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西周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两者区别在于: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对象不同,“质”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于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
西周还有一种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11、西周婚姻制度:
1、婚姻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2、婚姻成立要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
同姓不婚4、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婚姻的解除:
“七处”、“三不去”
12、西周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13、西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有小司寇、士师等官职。
14、西周诉讼审判制度,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称为“讼”。
西周审判必须原告、被告都到,才可以审理案情,西周运用“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审理。
遇重大案情用“三刺”(一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法处理,宣读审判书称为“读鞠(ju)”,如不服判决,上诉称为“乞鞠”,乞鞠是要在规定时间提出才有效。
15、西周实行秋冬行刑,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囚犯在监狱中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还必须从事一定的劳动。
服刑时间为三年至一年不等。
春秋战国:
1、春秋时期开始成文法向群众开始公布。
2、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2、法律公开3、轻罪重罚。
3、《法经》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影响1、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2、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3、编纂体制与编纂思想称为后世立法基础。
4、商鞅变法内容归纳为: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秦
1、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
2、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的内容、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先例,可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5、秦朝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4、共犯加重处罚5、自首减刑6、诬告反坐7、犯罪连坐。
6、秦朝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
7、债权:
1、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2、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3、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8、婚姻制度有具体规定:
1、秦律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解除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2、夫妻关系上,秦律规定相对要平等些3、秦律对到女方家就婚的赘婿采取歧视态度,赘婿的法律地位很低。
9、秦朝的行政制度:
1、确立皇帝制度2、在中央设三公九卿3、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10、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的标准与限制2、官吏选任的方式与程序
11、秦朝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长官亦成为廷尉。
汉
1、《九章律》包括《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外加户律、兴律、厩律。
2、汉律六十篇包括《越宫律》27篇,《朝律》6篇,《九章律》9篇,《傍律》18篇。
3、汉朝的律法主要形式:
律、令、科、比。
4、汉朝定罪量刑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2、上请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5、汉朝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财产继承采取诸子均分制。
6、汉朝行政机关制度:
1、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2、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
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3、尚书台的形成于发展。
7、官吏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官员选拔方式察举、辟举)2、职官的任用:
汉朝实行回避制度,防止因婚姻、地域关系而结党营私,此外汉朝还实行退休制度,有官员七十而致仕。
8、汉朝的监察制度有较大发展:
1、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2、设州部刺史和司隶校尉3、汉朝在继承秦朝上计考课制度、严惩贪污贿赂官员的做法的基础上,又建立一些具体制度来加强对官吏的监察,主要有“御史九法”、“六条问事”。
9、汉朝的赋税包括:
人头税、田税、工商税等。
10、汉朝工商业法律的发展:
1、管理手工业生产,汉朝沿袭秦朝体制,由少府负责。
2、实行盐铁专营制度3、加强对市场的管理4、汉朝实行抑商政策。
11、汉朝对诉权加以限制:
1、不准越诉2、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禁止卑幼控告尊长3、实行诬告反坐。
12、汉朝审判程序:
辩告、讯、读鞠。
13、汉朝实行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春秋决狱将儒家仁恕思想和道德伦理引入司法,开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
秋冬行刑不仅顺应天时,而且不误农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为后世长期沿袭。
三国两晋南北朝
1、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2、西晋的张斐、杜预为代表的律学家推动律学有长足发展,表现:
1、法律的注释水平明显提高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3、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八议”,是指8类人依法享有减轻、减免刑罚的特权,8类人: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准五服以治罪3重罪十条(1、反叛2、大逆3叛4、降5、恶逆6、不道7、不敬8、不孝9、不义10、内乱)4、官当制度。
4、刑罚的变化:
1、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徒、鞭、杖)2、废除宫刑3、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
5、民事法则中人的身份出现变化:
1、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士族”与“庶族”2、自耕农与依附农民出现3、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为数不少的奴婢,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官家奴婢与私家奴婢。
6、土地所有制变化:
1、曹魏的屯田制2、西晋的占田制3、北魏的均田制
7、行政机关演变:
曹魏逐步形成三省制,三公的职权转给尚书。
8、在官吏管理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
9、诉讼审判制度发展:
1、直诉制度的形成2、刑讯的制度化3、皇帝参与审判录囚4、死刑复奏制的形成。
隋
1、隋朝法律形式最终确定为:
律、令、格、式。
2、《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部律,吸收了《北齐律》科条简要的长处,也是隋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开皇律》突出特点:
1、关于刑罚制度,做到了统一2、关于十恶制度更改(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道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
唐
1、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治国必须礼法结合)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2、慎重审理重案)
2、唐朝的法律形式:
律(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令(国家规章制度汇编)、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和典(指《唐六典》,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3、律令格式间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2、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4、《贞观律》针对《武德律》修改的三个方面:
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5、《唐律疏议》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新的水平,它是中国历史上保存下来第一部内容最完善、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6、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2、首创疏议3、律条简要4、立法技术完善
7、唐朝的刑罚以五刑为主,五刑包括:
笞(chi)、杖、徒、流、死。
8、《名例律》主要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2、更犯处理原则3、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4、自首原则5、共犯处理原则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7、同居相为隐原则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9、类推原则
9、唐律在规定具体犯罪内容,以下三方面内容特别重要:
1、“六杀”2、“六脏”3、“保辜”制度。
10、唐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11、诉讼制度:
1、告诉的方式(1、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2、邻居间的告诉3、主管官吏的告诉)2、告诉的限制3、不合理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2、禁止用匿名信告3、禁止疑告)
12、唐朝审判制度包括:
1、审判期限的规定2、审判官回避的规定(这种制度始于唐朝)3、刑讯的规定(1、刑讯的条件2、刑讯的工具3、禁止刑讯的对象4、刑讯的执行)4、判决和上诉的规定5、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唐朝死刑案件复奏实行“三复奏”)
13、司法官的责任:
1、审判责任2、执行责任3、监管责任
五代十国时期
1、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形式:
律、律疏、格、式、令、敕、遍敕、及刑统等。
2、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制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凌迟在此时出现)2、增设罪名,加重刑罚3、民事法制渐趋完善。
3、五代十国时期为改善监狱环境,增设“病囚院”在中国古代狱政史有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
宋
1、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4、义利并用,通商慧工。
2、宋朝主要法律形式:
1、刑统;《宋刑统》相当于唐代的的法典,其体制上与唐律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
3、《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4、《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
5、因袭唐律是宋朝刑事法律最主要的特点之一。
6、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经历4个步骤:
1、先问亲邻(亲邻具有先买权)2、输钱印契3、过割赋税4、原主离业
7、宋朝制定了专门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主要内容:
1、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2、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3、征收舶税,收买舶货4、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8、宋朝法律规定官员退休年龄为70岁。
9、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1、大案奏裁制2、鞠谳(yan)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3、翻异别勘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更换审判官重新审理)4、务限制(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5、理雪制度(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
辽、西夏、金
1、《决狱法》是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是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2、1070年编成的《咸雍重修条例》共789条,统一适用其统治下的汉族和契丹人,标志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3、辽刑罚有4种,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辽在刑法上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成为辽法治的的一个显著特点。
4、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至今发现第一部中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5、西夏刑事法治特点:
1、重刑主义原则2、按身份量刑原则。
元
1、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2、蒙古族第一次将习惯性、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汇编成系统的法律是在1203年,新编法律被称为《大扎撒》,是在成吉思汗主导下完成的第一部成文法,实际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3、《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以后制定并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1322年编成的《大元通治》标志元朝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4、元朝刑事法制特点:
1、笞杖刑尾数有“十”改“七”2、元朝于五刑之外,设劓、黥(qing)等肉刑。
5、元朝民事法制:
1、等级制度(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2、婚姻制度:
婚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元朝婚姻形式有2种特色1、入赘2、收继婚(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3、继承制度:
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户绝”情况下,未婚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这是元代法律的一个特色。
6、元朝的司法制度特点:
1、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都有蒙古人控制2、诉讼代理制度出现。
明
1、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2、明刑弼(bi)教:
(1、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治的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
2、洪武五年即1372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3、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
2、《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特点:
1、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2、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3、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赃图》等图表,有较强的实用性。
3、《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古代法令。
4、《大诰》是一部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主要特点:
1、规定了一些《大明律》律文中没有的罪名2、在处罚犯罪上,《大诰》要比《大明律》为重3、强制宣传,规定每户人家都必须有一本。
5、明朝定罪量刑原则:
1、确立比附原则2、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
6、明朝刑罚:
除五刑外,还有充军、凌迟、枷号、刺字、廷杖等刑罚。
7、明朝刑事法制特点:
明朝刑事法制最大特点就是“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明律比唐律为轻;贼盗及有关帑(tang)项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为重”主要表现:
1、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处罚2、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3、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4、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处罚
8、明朝的契约包括:
买卖、借贷、典当、租赁等。
9、明朝的婚姻制度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定平民娶妾的条件2、婚姻解除方面的调整(1、明律所释“义绝”与唐律所称“义绝”区别较大,更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2、扩大禁止通婚的范围)3、进一步扩大“夫权”4、鼓励寡妇守寡。
10、明朝继承制度坚持身份继承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11、明朝官吏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任(科举制与荐举制)2、职官的考课(考满和考察)3、官吏的监察
12、明朝在海外贸易立法主要包括1、制定“海禁”法规2、朝贡贸易立法
13、明朝特殊的司法机关设立“厂”(东厂、西厂、内行厂)、“卫”(锦衣卫),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所拥有的司法特权:
1、侦查缉捕权2、监督审判权
14、明朝诉讼制度:
1、起诉(明朝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2、明律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地域管辖原则:
1、“原告就被告”2、“轻囚就重囚”3、“少囚就多囚”4、“后发就先发”;身份管辖是指以诉讼人身份不同而管辖机构有所不同)3、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15、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2、朝审3、热审4、大审,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变现,其特点:
1、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悬疑案件或大案2、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3、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
清
1、清朝的法律形式:
律、例、会典为主。
2、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崇儒术,重礼教3、维护旗人特权(1、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2、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3、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3、清朝立法分为4个阶段:
《大清律集解附例》、《刑部现行则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
4、大清设立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的事物。
5、清朝的刑罚包括:
笞杖刑折竹板、充军、发配、死刑、附加刑。
6、清朝刑事法治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1、严格限制民间采矿2、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
7、清朝的民事法制包括3方面:
1、典权制度(1、明确“典”的定义2、对典与卖经行法律区分3、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4、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2、宗法制度(1、承认宗族及乡绅有一定的自治权,拥有对族中纠纷的裁决权2、重点保护族产)3、继承制度(规定了“独子兼祧(tiao)”)
8、清朝的行政法制:
1、早期中枢机构是努尔哈赤的议政王大臣会议2、清朝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3、军机处设立4、清朝沿袭明朝设立六部制度5、地方行政机关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9、清朝的选官制度有科举考试、捐纳和门荫三种。
10、清朝官员考察制度:
“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11、清朝官吏监察制度,中央设立都察院。
12、清朝的赋税制度实行“地丁合一”
13、清朝在中央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职责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最高检察机关。
14、宗人府与内务府慎刑司负责满人案件,理藩院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案件。
15、清朝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的限制(1、强调“调处息讼”2、起诉时间的限制3、起诉形式的限制4、严格限制讼师参与诉讼。
)2、会审制度(1、热审2、秋审与朝审)3、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太平天国
1、太平天国的法制指导思想:
1、平等、民主思想2、宗教思想3、封建思想4、偏激思想。
2、太平天国纲领性文件:
《天朝田亩制度》
3、太平天国政治制度:
1、太平天国在政治上仍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并政教合一2、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3、太平天国重视各级职官的选拔与任用,为此还创建了基层官员的保举、群众公举和保升奏贬等制度。
4、太平天国刑事法制基本特点:
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会教义3、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4、刑罚简单而严酷
5、太平天国婚姻家庭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2、男女平等3、反对买卖婚姻。
6、太平天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定:
1、程序繁琐2、天王专断3、神明裁判4、注重结果
晚清
1、晚清预备立宪活动的积极意义:
1、推出的系列政策的实施的过程中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洲贵族与汉族权贵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
2、“预备立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机构,如资政院、谘议局等,却是封建政体的异体3、引进了西方国家的近代法律理念,传播了宪政文明。
2、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3、修律与传播新思想相结合
3、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删改旧刑律,颁行《大清现行刑律》2、制定并颁布《大清新刑律》3、制定《大清民律草案》4、《大清商律草案》和其他商事立法5、诉讼律的制定6、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4、《大清现行刑律》改动变化有:
1、改律名为“现行刑律”,并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之不同,并与新潮流相符2、取消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3、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改革刑罚制度5、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5、《大清新刑律》与《大清刑律》相比从内容到形式均有较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改变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2、确立新的刑罚制度3、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4、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行法定主义。
6、修律的影响:
1、修律直接导致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2、修律为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3、修律直接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7、晚清的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2、会审公廨(xie)制度3、观审制度。
8、诉讼审判制度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2、根据《法院编织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4、在一些诉讼法规和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
南京临时政府
1、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指导思想:
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2、“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2、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我国资产阶级指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宪法性文献其特点:
1、受美国宪法影响,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2、按照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对政府机关权利进行分配。
3、参议院采用一院制的议会制度,是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体内容:
1、明确了中华民国史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4、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特点:
1、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利3、确定了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
1、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废除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身份等级制度等,固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乌尔里了中华民国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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