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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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保方案乙贵字第019号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
石阡县石成金建材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贵州旭日生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
进入矿山入口
进入矿山公路入口
进入矿山乡村公路
矿山全貌照片
工业场地
堆土场
办公楼
办公楼
附件:
附件1、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
附件2、采矿许可证;
附件3、监理监测承诺书;
附件4、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概算。
附图:
附图1、地理位置图
附图2、项目区水系图
附图3、总平面布置图
附图4、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5、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附图6、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监测点布置图
附图7、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附图8、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置图
附图9、附图10、沉沙池设计图
附图11、拦挡及截排水措施设计图
附图12、植物措施设计图(1/3)
附图13、植物措施设计图(2/3)
附图14、临时措施设计图
1综合说明
1.1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石阡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建设,市场对砂石等建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本矿山主要为当地提供建筑砂石石料。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按照当地的建设规划开展了前期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将带动当地民营企业的发展,改善当地经济结构,同时解决当地部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的建设十分必要。
二、项目概况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位于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矿区地理坐标:
东经108°13′26″~108°13′34″;北纬27°22′33″~27°22′37″。
矿山位于石阡县城南面,距离县城约25km(直距20km),矿山距离坪山乡政府约1.6km左右,矿区西南面350m处有镇远至石阡的省级公路穿过,交通方便。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生产能力为6万m3/a,为新建矿山。
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为0.019km2,开采深度:
920m~850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根据矿山开采的储量,矿山保有资源总量为38.11万m3,设计可采储量36.2万m3,矿山服务年限约为6.03年。
根据主体开采设计方案,本项目的建设生产区主要由工业场地、露天开采区、堆土场和附属系统组成。
主体工程确定项目建设区面积2.36hm2,通过本方案复核,项目建设区总占地面积为2.36hm2,其中工业场地占地0.27hm2,露天开采区占地1.9hm2,堆土场占地0.17hm2,附属系统0.02hm2;本项目于2015年7月动工,2015年12月完工。
本项目建设期(由于已投产无土石方量)和生产期(主要考虑表土剥离量,不包括开采量)共开挖土石方量4500m3,填方4500m3(用于矿区覆土绿化)。
工程总投资为25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0万元。
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项目建设不涉及居民的拆迁安置。
三、项目区概况
项目建设区位于大尧寨开阔向斜南端东翼,为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南北、倾向东南,该矿区构造地质条件为“简单”类型,属低中山丘陵地貌,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Ⅵ度区。
本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内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121.5mm,多年平均气温16.8℃。
项目区属长江流域乌江水系。
区域内土壤主要为黄壤和石灰土。
项目区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项目区森林覆盖率约70.2%。
项目所在地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乌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该区以水力侵蚀为主,为轻度水土流失区域。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规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生产类一级标准。
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2015年7月贵州淞源矿山开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开发利用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于2016年1月委托我单位承担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为此,我单位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于2016年2月编制完成了《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16年3月11日通过石阡县水务局专家评审,现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成了《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五、编制深度及设计水平年
该项目为建设生产类项目,本项目属于新建矿山,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已投产。
本方案为补报方案,本方案根据项目目前实际情况补充水土保持措施,本《方案》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为2016年,根据采矿许可证为5年期限,本方案的服务年限为5年。
1.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1)方案比选及制约因素分析与评价
本项目的工业场地为主体设计选定唯一场地,无比选方案。
项目区无饮用水源,场区内没有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和长期定位观测站,项目建设区内未发生过塌方、滑坡及泥石流等灾害。
项目的场址选择符合石阡县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可行。
本项目的建设无法避让水土保持生态脆弱区,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存在一定的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因此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应给予足够重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同时需要提高防治措施的设计标准。
(2)主体工程占地分析与评价
结合主体设计方案,经本方案复核后,项目总占地面积2.36hm2,工矿用地0.69hm2,梯坪地0.17hm2,灌木林地1.5hm2。
建设过程中征占的土地面积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下一步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拦挡、排水、绿化和覆盖等工作,将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工程分析评价
主体工程没有对项目建设区考虑相应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本方案对项目建设区考虑相应的工程拦挡、排水、截水、覆土、沉沙、绿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以及临时沉沙进行补充。
(4)总体评价
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项目建设有一定水土保持制约因素,但通过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与完善,能够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
本《方案》基本同意主体设计的场址方案,从总体上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2.7hm2,项目建设区面积2.36hm2,直接影响区面积0.34hm3。
该项目划分为4个一级水土流失防治区,包括工业场地、露天开采区、堆土场和附属系统区。
1.4水土流失调查及预测
项目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将占压扰动原地表面积2.36hm²,征占地面积共计2.36hm2。
本项目建设期(由于已投产无土石方量)和生产期(主要考虑表土剥离量,不包括开采量)共开挖土石方量4500m3,填方4500m3(用于矿区覆土绿化)。
通过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589.65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55.87t。
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露天开采区、堆土场和工业场地区,重点时段为施工期和生产运行期。
施工期新增的水土流失如不采取拦挡等防治措施进行治理,会导致植被覆盖率下降,产生大量的水土流失,造成土地肥力下降。
自然恢复期产生的水土流失较小,由于各项水土保持基本到位,能够满足水土保持防治要求,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1.5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本《方案》确定工程设计水平年的目标值如下:
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8%,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2%,林草植被恢复率99%,林草覆盖率27%。
项目工程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体系由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构成。
工程措施主要是挡土墙、排水沟、覆土、沉沙池、种树种草、临时拦挡、临时排水以及临时沉沙池。
(1)工业场地
工程措施:
排水沟140m,沉沙池1口。
(2)露天开采区
工程措施:
截水沟440m,沉沙池2口,表土剥离4500m3;
植物措施:
刺槐1200株,种植爬山虎800株,撒播尾状羊茅1.9hm2;临时措施:
土袋拦挡100m、临时排水沟100m、沉沙池2口。
(3)堆土场
工程措施:
挡土墙50m,排水沟170m,沉沙池1口;植物措施:
撒播尾状羊茅0.17hm2。
(4)附属系统
植物措施:
撒播草籽0.02hm2。
1.6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本项目可委托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也可自行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监测的方法主要采用综合调查法、调查巡查法和地面观测法为主。
监测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环境因子、水土保持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效果和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进度。
项目建设区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遇暴雨等情况应及时加测。
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为工业场地、露天开采区和堆土场。
1.7投资概算及效益分析
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63.5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总投资58.7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2万元。
水土保持工程静态总投资中:
工程措施费38.38万元,植物措施费3.4万元,临时措施费为2.61元,独立费用12.6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2.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00万元),基本预备费1.71万元。
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扰动土地整治率99.1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9.07%,土壤流失控制比1.11,拦渣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9.52%,林草覆盖率达到88%。
1.8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对主体设计给出的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评价,对照水土保持约束性规定标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工程建设有一定的制约因素。
通过对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分析,结合项目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后,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可以实现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防治目标。
项目的建设从水土保持角度出发,有一定的制约因素,但通过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与完善,能够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从总体上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建议
1)施工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听取他们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议,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
土石方集中开挖时期尽量避开雨季。
建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水土保持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2)建设单位在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时,应指定专职的人员负责,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地防治项目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的相关工作;注意拦挡措施的安全,作好排水工作;绿化应与成本相结合,建议选择当地适宜的树种。
4)项目完工后,水保措施完成后并经业主自验合格后应及时申请石阡县水务局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1.9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填表日期:
2016年3月
项目名称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
流域管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
涉及省区
贵州省
涉及地市
铜仁市
涉及县市
石阡县
项目规模
6m3/a
总投资(万元)
250
土建投资(万元)
50
动工时间
2015年7月
完工时间
2015年12月
设计水平年
2016
项目组成
建设区域
面积(hm2)
挖方量(m3)
填方量(m3)
工业场地
0.27
露天开采区
1.9
4500
4500
堆土场
0.17
附属系统
0.02
小计
2.36
4500
4500
国家或省级重点防治区类型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乌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地貌类型
低中山丘陵地貌
土壤类型
黄壤和石灰土
气候类型
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植被类型
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带
平均土壤侵蚀模数[t/(km2)·a)]
1993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2.7
土壤容许流失量[t/(km2)·a)]
500
项目建设区(hm2)
2.36
征占地面积(hm2)
2.36
直接影响区(hm2)
0.34
损坏水保设施面积(hm2)
2.36
水土流失预测总量(t)
589.65
新增水土流失量(t)
355.87
新增水土流失主要区域
工业场地、露天开采区、堆土场
防治
目标
扰动土地整治率(%)
95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2
土壤流失控制比
1.0
拦渣率(%)
98
林草植被恢复率(%)
99
林草覆盖率(%)
27
防
治
措
施
分区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hm2)
临时措施
工业场地
排水沟140m,沉沙池1口;
——
——
露天开采区
截水沟440m,沉沙池2口,表土剥离4500m3;
刺槐1200株,种植爬山虎800株,撒播尾状羊茅1.9hm2;
土袋拦挡100m、临时排水沟100m、沉沙池2口。
堆土场
挡土墙50m,排水沟170m,沉沙池1口;
撒播尾状羊茅0.17hm2。
临时覆盖
附属系统
——
撒播草籽0.02hm2。
——
投资(万元)
38.38
3.4
2.61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63.51
独立费用(万元)
12.69
水土保持监理费(万元)
2.00
监测费(万元)
2.00
补偿费(万元)
4.72
方案编制单位
贵州旭日生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
法定代表人
陈万鹏
法人代表
邹胜武
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夏15层5号
地址
石阡县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
联系人及电话
李中华/137********
联系人及电话
136********
2方案编制总则
2.1编制目的和意义
2.1.1编制目的
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为新建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场地平整和生产运行期原矿的开采等都将不可避免占压和扰动地表,造成原有地表水土保持功能的降低或丧失,在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和维护生态环境。
因此,编制《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目的如下: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项目业主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将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范围、拟定的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为项目业主筹集和使用水土保持资金、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和参考。
(3)为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提供依据。
2.1.2编制意义
《方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科学合理地对项目建设范围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并提出适宜的措施。
从而改善项目建设区及周边生态环境、促进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达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同时更好地维护主体工程安全运行。
2.2编制依据
2.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通过,1998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18日);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
(1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4)《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日)。
2.2.2规章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年5月30日发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年1月31日);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2002年10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8日修改);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2006年12月18日颁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9号令,2006年12月18日);
(7)《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2015年3月13日起执行)。
2.2.3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1993年1月19日);
(3)《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0]38号,2000年11月26日);
(1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5)《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2008年11月13日);
(6)《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2012年7月4日);
(7)《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水保[1994]513号,1994年11月22日);
(9)《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2004年8月18日);
(10)《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办水保[2005]121号,2005年6月22日);
(11)《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2007年5月21日);
(12)《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2009年3月25日);
(1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188号);
(1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号);
(15)《关于调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通知》(黔水保[2014]58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水保[2010]40号);
(17)《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的通知》(黔水保[2015]82号);
(18)《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9)《关于水土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20)《关于调整2015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3号)。
2.2.4规范标准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3)《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4)《关于颁发〈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利部水总[2003]67号,2003年1月25日);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l90-2007);
(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9)《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1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1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16453.4-2008);
(1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17)《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
2.2.5技术文件及资料
(1)《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水利部水保监[2001]15号,2001年6月6日);
(2)《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利部水保监[2014]58号);
(3)《关于印发省级重点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黔水保监[2013]117号);
(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71号);
(5)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文件《关于省级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人工单价计算和措施单价税率取值相关问题的通知》(黔水保监[2013]9号);
(6)《石阡县坪山乡凤凰屯村石榴坳砂石场开发利用方案》(贵州淞源矿山开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7月);
(7)《贵州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2013年5月);
(8)《贵州省暴雨洪水计算实用手册修订本》(1988年);
(9)《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12月)。
2.3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3]188号),项目所在地石阡县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乌江中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的通知》(黔水保[2015]82号),项目所在地坪山乡也属于省级重点预防区。
该区水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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