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权利义务的终止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6291151
- 上传时间:2023-05-06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59KB
司考权利义务的终止文档格式.docx
《司考权利义务的终止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权利义务的终止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答案:
A
考点:
债务抵销
详解: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题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问题。
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理由是:
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的债券不能行使法定的抵销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
超过诉讼生效的而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可以行使法定抵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诉讼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从法理上讲。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已不具备法理强制力,不能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
因此也就不能适用法定抵销制度,不能单方将之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相互抵销,除非对方同意。
不过这样便成为附条件的“抵销”了,显然不属于法定抵销,而应是合意抵销。
本题中,除非乙公司自愿同意以其超过诉讼时效的2万元贷款装修费与甲公司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5万元贷款相互抵销。
否则甲公司不得单方行使法定抵销权,最多只能由双方合意抵销。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即自然之债的债权人是否具有抵销权。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规定,而无论是理论研究界还是在法律实务操作中都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本人认为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这种没有定论和具有争议性的考题是不妥当的。
公布答案为A.
2、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
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
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
BC依《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据此,B项正确;
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生效,故A项错误。
该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据此,C项正确。
转让甲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的合同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因30万元债务的清偿导致甲公司不能履行该转让合同,甲公司构成对丙公司违约,而乙公司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故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故D项正确。
3、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AC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提存。
故A正确。
依合同法第103条、第104条规定,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故B错误,C正确。
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因此,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应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甲所有。
故D错误。
4、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末前往提货
AC本题考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标的物虽以代办托运方式运输,但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交付地点,在到达交付地点之前标的物尚未交付。
A当选。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B错误。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C正确。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D不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考 权利义务 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