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0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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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系统验收)
5
8
系统维护
28
8.1日常管理
8.2软件和数据维护
8.3应急预案
本规范用词说明
30
引用标准名录
31
附:
条文说明
33
1
总
则
市政监督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城区的建设。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城市市政综合监督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的规定。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
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单元网格
basicmanagementgrid
管理部件managementcomponent
事件event
城市建成区
urbanbuilt-up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center
指挥中心
responsibilitydepartment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mobiledeviceforsupervisedatacapture
2
术
语
2.0.1
城市市政综合监督信息系统
Urbanmunicipal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和对实施监督管理效果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本规范中简称为系统。
协同工作
cooperativework
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等之间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协调一致的行为。
basic
managementgrid
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²
)。
2.0.4
责任网格
duty
grid
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
2.0.5
管理部件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
事件
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市政监管问题
urbanmunicipalmanagementproblem
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件问题的统称。
案件
case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
信息采集监督员
informationcollectingandsupervisingperson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
2.0.10
公众举报
citizenexposure
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
2.0.11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direction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专业部门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
2.0.14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
简称城管通。
理空间数据
geospatialdata
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元数据等。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urbangeospatialframewoek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地理编码、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等子系统,宜包括数据交换交换子系统;
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配合建设,系统结构框架见图3.1.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供监督员使用,应实现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实现采集、报送市政管理问题,接收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任务等功能。
呼叫中心受理子系统供监督中心使用,应实现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问题信息,建立案卷,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
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
协同工作子系统供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使用,将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等环节关联起来,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
应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工具和部件在线更新工具。
地理编码子系统应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实现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地址匹配等功能。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整合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功能,应能够对发生问题位置、问题处理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综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综合评价子系统应能够根据市政监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实现对区域、部门、岗位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得出相应的评价分值,生成可视化的评价结果等功能。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空间数据资源的管理、维护和扩展功能,并能够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编辑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
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实现与上一级城市市政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交换信息可包括问题信息、业务办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等。
系统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其他子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包括业务管理原则、业务管理流程、综合评价三方面内容。
业务管理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3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长效考核制度等基础上运行。
3.1.2
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宜从下列管理模式中选用一种:
1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
2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
3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
4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
3.1.3
系统宜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3.1.4
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入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
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
2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
3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
3.2.2
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
3.2.3
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的规定。
3.2.4
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3.2.5
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的规定。
3.3
系统业务流程
市政监管,具体流程见图3.3.3。
图3.3.1
系统业务主要流程
3.3.2
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应能够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结果;
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问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
3.3.3
案卷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3.3.4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卷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4
3.3.5任务处理阶段,专业部门应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案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等。
5
3.3.6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应将相关专业部门送达的案件处置结果反馈给监督中心等。
6
3.3.7核查结案阶段,监督中心应将案件的处置结果通知监督员进行核查;
上报,待监督员报送核查结果后,监督中心比对核查信息与处理信息,两者一致时应予以结案,否则应重新重新派遣处置。
综合评价应包括区域评价、部门评价和岗位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运行数据应包括空间数据、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支持数据。
空间数据的分类与编码、精度及数据采集、更新作业规程等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系统运行数据的空间参考系应与所在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度系统相一致。
空间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业务数据应包括系统运行中的公众举报数据、监督员上报数据、监督员核查数据、业务案卷数据、业务流转数据、业务督办数据、业务表单数据、机构人员角色数据、综合评价结果数据等。
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应包括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地图使用配置、工作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惯用语定义、统计报表定义、地图要素编码定义、物理图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应包括下列内容: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技术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监管数据无线传输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数据传输应包括下列内容:
数据传输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数据传输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地理空间数据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宜包括相应的元数据。
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范围。
4.1.2
地理空间数据的空间参照系应与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空间参照系一致。
4.1.3
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和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的规定,或使用商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软件可接受的格式。
4.1.4
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完整性、位置精度、属性正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
数据生产单位应采取“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质量和内部验收。
监理单位应对数据获取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并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质量抽检。
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数据生产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提出的意见,对数据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数据检查验收结果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
4.1.5
地理空间数据存档与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能为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地理空间公共数据,为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等提供工作基础,并应为市政监管问题提供空间位置参照。
4.2.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含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地名等数据;
宜包含地址、数字正射影像数据;
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规定。
4.2.3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矢量数据,其位置信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行政区划、道路、水体和绿地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建(构)筑物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数据要求
数据种类
矢量形式
位置信息
基本属性信息
行政区划
面
行政区划边界
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等级
道路
面或线
道路边线组成的闭合多边形或道路中心线
道路名称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边界
建(构)筑物名称;
门牌地址
水体
水体边界
水体名称
绿地
绿地边界
绿地名称
应基于1:
500~1:
2000比例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修测。
4.2.4
地名和地址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街巷名称、地片和区片名称、标志物品以及门牌地址等的位置信息和基本属性信息;
位置信息宜使用地名和地址所代表实体的中心点坐标描述;
基本属性信息应包括地名和地址的名称及分类;
宜从城市地名数据库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4.2.5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间分辨率宜为0.1m~0.5m;
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宜大于2.5m;
影像应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漏洞。
4.2.6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
4.2.7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通过所在城市的公共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共享。
4.2.8
有条件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与地面近景影像数据结合使用。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1
单元网格的划分、编码、属性信息及图示表达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督信息系统
4.3.2
单元网格数据应建立拓扑关系。
单元网格应采用闭合多边形表达。
4.3.3
单元网格的多边形顶点应利用城市1:
500~1:
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或地形图结合实地调查获得,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
4.4
部件和事件数据
4.4.1
部件和事件数据的分类、编码、属性信息及精度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
4.4.2
各城市可根据市政监管的需要,对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属性项进行扩展和删减,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4.4.3
部件数据普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利用城市1:
500、1:
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实地进行各种部件类型及其属性信息的普查,并借助相关地物关系和简易测量工具确定部件的位置。
必要时,可使用专业测绘设备进行部件位置测定。
对正在施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普查的区域,应标出范围,注明原因。
在实地普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应根据记录图表,进行数据录入和处理,分类建立部件数据文件。
对获得的部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分类代码的正确性、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部件的定位精度,以及作业过程文档等。
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
4.4.4
事件数据应基于单元网格编号、地理编码数据等进行空间定位,并应确定其类型代码和相关属性数据。
4.5
地理编码数据
4.5.1
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达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215的规定。
4.5.2
地理编码数据的密度宜为每5m~10m一条记录,其他点的空间位置精度宜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一致。
4.5.3
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构)筑物数据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同时使用。
当地名、地址数据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不单独采集或少采集地理编码数据。
4.6
元数据
4.6.1
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在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宜按数据集建立相应的元数据。
4.6.2
元数据应描述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质量及状况等信息,并应为数据的管理、维护、检索和应用提供支持。
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规定。
4.6.3
元数据可采用纯文本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存储,其文件名称宜以所描述的地理空间数据文件名称建立联系。
4.7
数据建库
4.7.1
地理空间数据建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宜包括元数据库德建设。
4.7.2
根据系统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所在城市的实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规定,对各类数据库进行详细设计,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文档。
4.7.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等类型分别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当覆盖区域大时,各类数据可分区域管理;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采用文件系统或影像数据库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
4.7.4
单元网格数据库应包括单元网格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
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5
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
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6
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
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7
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的所有元数据。
元数据库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
4.7.8
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
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或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矢量数据,应进行拓扑关系检查,并应检查相邻图幅之间要素几何图形及属性的物理接边或逻辑接边,保证数据无缝、要素关系正确和要素属性一致;
对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影像进行必要的色调调整。
4.7.9
数据入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入库后数据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
数据入库后,应建立高效率的数据索引;
应按数据库设计方案,对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数量、范围和内容以及数据之间的集成关系等进行测试,并建立相应的测试文档。
4.8
数据更新
4.8.1
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按时进行更新。
4.8.2
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质量。
4.8.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以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更新周期不宜超过1年;
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
4.8.4
当覆盖区域的单元网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单元网格数据的更新。
4.8.5
部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
当监督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新的部件、普查中遗漏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时,应报告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应组织对这些部件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4.8.6
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宜与部件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4.8.7
当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时,应同步更新相应的元数据。
4.8.8
更新后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4.8.9
数据更新后,应及时对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5(系统功能与性能)
5.1一般规定
5.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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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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