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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般综合)
思考题:
1、怎样理解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2、怎样理解劳动法的概念?
3、怎样理解劳动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本章参考书目:
1、关怀:
《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王利民:
《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赵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景森贾俊玲: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房绍坤郭明瑞:
《劳动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信春鹰:
《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课堂教学实施方案
授课时间:
9月15、16日
第2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
组织教学:
2分钟;
复习旧课8分钟;
讲授新课70分钟;
讨论/答疑/小结20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
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课□
教学方式(请打√):
讲授√讨论√示教□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
多媒体□模型□实物□挂图□音像□
课题:
概述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在于:
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从范围的宽窄来看,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就是指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除了狭义的劳动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本书所指的劳动法是指广义的劳动法。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流行的有以下几种说法:
1、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
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
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牛津法律词典》,511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2、我国著名法学家(台湾法学家,1970年去世)史尚宽先生:
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史尚宽:
《劳动法原论》,1页,正大印书馆,1934。
3、关怀(人民大学教授):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此定义是我国目前法学界比较认可的定义——关怀主编:
《劳动法学》,2页,法律出版社,1996。
从上面可以看书,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世界上有许多法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观点各异,但大体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中心任务,而且还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二、劳动法的特征
(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的法律,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1、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1)劳动法总体上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原因
a.劳动力的形成是长期的,储存是短期的,劳动力是一种能量,不好储存。
b.劳动力供过于求。
c.用人单位支配使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主要内容。
(2)劳动法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表现
a.偏重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b.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
c.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较少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7、39、40条的规定。
d.劳动监督中,监督对象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
2、劳动法也是管理法
(三)劳动法与工厂立法关系密切,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从上述劳动法的定义来分析,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一)劳动关系。
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
1、概念: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这里的劳动是人们为了创造社会财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这种劳动关系是:
具体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只能调整那些能够受人意志支配的具体劳动关系,不调整那些不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抽象的劳动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当事人看,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从内容上看,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2、特征: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体分析,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例:
一般公民个人雇佣公民个人完成相关的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民事关系——主体不合格。
(2)主体之间关系特殊。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或担任一定的职务,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用人单位对工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具有隶属关系。
例1:
新学年开始,移动公司聘请学生推销电话和电话卡,约定提成,然后学生自己推销,双方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承揽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合格。
例2:
某学者应邀到某单位讲学,在讲学过程中生病死亡,双方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合格.
(3)内容特定。
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必须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还必须明确,在社会关系中许多关系都与劳动有关,而劳动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它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关系,即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因此:
(1)双方没有劳动事实的,不成立劳动关系;
(2)双方有劳动事实,但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
某人将自己的作品交由出版社出版,双方虽然形成了关系,但这种关系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而是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是一般的民事出版关系;
(3)就算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调整其关系另有规定的,则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例如:
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除了调整劳动关系以外,还承担着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
这些关系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把他们列入了劳动法的范畴。
这些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比如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与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发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本来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由于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产生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些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处于失业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中的一些项目,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但是这些社会保险是基于原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些社会保险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可以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纠纷双方本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他们之间的非司法诉讼性质的关系,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质而产生的,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工会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这些关系本身也不是劳动关系,但他们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因此,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发生的这些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本身也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也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种关系也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因此,要想掌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加深对劳动关系及相关关系的理解和掌握。
四、劳动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渊源即由我国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就是我们解决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其他关系的法律依据。
具体讲。
我国的劳动法渊源包括以下七部分: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了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基本法。
这一层次的法律,最重要的是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这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大量的劳动法规,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主要的有: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这方面比较重要的有1990年1月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年7月发布施行的《工人考核条例》等。
5、地方性劳动法规。
这主要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这部分文件属于国际劳动法的范畴,其中经我国政府批准后的公约和建议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例如,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87年我国政府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
7、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本身不具有立法权,但工会有权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属于劳动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该部分内容应属第三、四部分)
五、劳动法的内容(体系)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联系密切的各种法律规范,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1类:
1、劳动就业制度;
2、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7、职业培训制度;
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9、劳动争议制度;
10有关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11、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和我们每一个劳动者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分析,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加强国家对劳动工作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经济工作中,劳动问题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温家宝总理帮助农民工讨薪可以看出其重要性),我们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制定出正确的劳动政策。
但是,我们是法制国家,仅仅制定劳动政策是不够的,因为政策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属性,因此我们必须制定劳动法。
劳动法是党的劳动政策的集中体现,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可以加强对劳动工作的领导。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宗旨。
如果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就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3、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安定团结。
生产活动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密切合作,才能同心协力发展生产。
劳动法从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入手,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双方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就算发生了纠纷,也能够依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这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4、合理组织社会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就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而目前美国工人的生产力水平是我国工人的生产力水平的6.5倍。
合理组织劳动,不断提高劳动管理水平,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贯彻劳动法可以改进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制、奖惩制度等都为加强企业管理创造了条件,另外劳动法对于大力开展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保障,可以推动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5、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劳动法不仅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社会进步及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劳动法制,通过实行奖惩制度,开展劳动竞赛,可以大力改进劳动者的劳动态度,提高劳动者的思想觉悟,改善劳动纪律,培养和建设四有劳动力大军,推动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劳动法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不管是对每个劳动者自己还是对企业、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劳动法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学会应用。
七、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
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主要有以下七项: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劳动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的聪明才智的发挥,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
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
职业培训又叫职业技术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一项重要的训练制度。
劳动者只有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劳动技能,才能真正适应现代化的需求,也才能真正提高我们国家的劳动生产力。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因此,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已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了等量劳动等量报酬,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因而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支付给他们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一旦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以及处于失业状态,就不能再以劳动收入作为有生活的来源,为了保障这些特定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国家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的经济方面内容的权利,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只有休息好,有较好的安全卫生保护,劳动者的身心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劳动力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安全卫生保护权,因此这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5、劳动者享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它通过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因此,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参加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这就成了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原则,它有利于调动妇女和各民族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合理和有效解决,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请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业:
2、怎样理解劳动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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