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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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安全法》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的,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1.强制实施原则属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4.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将被处15日以下拘留。
20.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2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3.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2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26.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8.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取消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41.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4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消防法规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4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46.《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7.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9.《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是指事前预防对策体系,事中应急救援体系,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5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等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5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5.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5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保证者是: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一般国有企业,由矿长、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障;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57.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8.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空间效力。
5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1.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要加强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建立特种人员档案,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定期复审。
6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
63.危险、有害因素是指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6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特征有:
客观性、独立性、服务性。
65.《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6.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7.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8.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9.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70.根据《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1.根据《消防法》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72.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5.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76.《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9.《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81.《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2.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査,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的防治方针。
8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86.现场处置即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
8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89.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0.消防法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1.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9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9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9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9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
9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9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00.“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10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3.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的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
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10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5.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06.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安全管理
本部分内容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包括安全生产条件、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常用安全管理方式(如:
安全评价、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主要知识点有:
1.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2.综合治理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3.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4.企业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6.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
7.在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中,保障安全投入的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8.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
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安全文化系统的特质和核心是安全价值及行为规范文化。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企业安全物质文化是指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保护员工身心安全与健康的工具、原料、设施、工艺、仪器仪表、护品护具等安全器物。
13.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预防原理要求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即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1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1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各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18.事故所发生的后果(人员伤亡、健康损害、物质损失等),以及后果的大小如果,都是随机的,是难以预测的。
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后果,这就是事故损失的偶然性。
偶然损失原则告诉我们,无论事故损失大小,都必须做好预防工作。
19.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以安全为主,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20.海因里希对5000多起伤害事故案例进行了详细调査研究后得出海因里希法则,事故后果为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无伤害的事故件数之比为1:
29:
300。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2.安全技术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来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本质安全。
23.安全生产的“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24.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25.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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