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商行政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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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工商行政管理局
BSZN-1100496003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
办事指南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日发布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昆明市辖区内已设立的内资企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不属于内资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注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附件2相应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找法网(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交材料不齐全;
2.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
窗口和网上均可受理。
受理地点:
昆明市级行政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
交通方式:
1.地铁出行:
乘坐地铁1号线至行政中心清风站下车,沿春融东路南行至羽霞街路口,右转直行至综合楼。
2.公交出行:
乘C85路公交车至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办理网址:
“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七、申请材料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提交请材料规范
1.内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原 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内资的公司)。
营业期限已满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 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原件及复印件
1
4
依 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 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法院裁定 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 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 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 立登记的决定
原件
1
5
经 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 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 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原件
1
6
分 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 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原件及复印件
1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
8
其 他有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9
营 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2.(非公司)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内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 准文件(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非公司)内资企业)。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 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 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原件及复印件
1
4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法院裁定解散、破 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 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 立许可的决定
原件
1
5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 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 纸报样
原件
1
6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
8
其他有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9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原件
1
3.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仅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原件
1
4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 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 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
分公司被依 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 ,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 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 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原件
1
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6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7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4.(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仅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的企业
原件及复印件
4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 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 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 销原因。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 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 业执照的决定
原件
1
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6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原件
1
7
营业执照(注册证)正、 副本
原件
1
7
公章
原件
5.内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内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 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 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内资合伙企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 书
原件
1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 、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原件
1
5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原件
1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 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 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原件及原件
1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
8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9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6.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3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原件
1
4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5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6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
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
(2)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窗口;
通讯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邮政编码:
650000。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3:
30~17:
00。
信函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对于许可通过的单位,准予注销。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1)63149832。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昆明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邮政编码:
650034。
2.咨询回复
咨询回复方式包括窗口直接回复、电话回复、网站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查询电话(0871)63149832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电话号码:
(0871)63149832,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
电话投诉:
(0871)64153733
信函投诉:
中共昆明市纪委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通讯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邮政编码:
65003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内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
需要补
正材料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图1内资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以下申请表格可在昆明红盾信息网(网址:
)进行下载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类型
清算组备案
通知书文号
注销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对外投资
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对外投资
分公司注销
登记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公司
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部门
(出资人)
经济性质
注销原因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被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
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
□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月日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合伙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出资额
(万元)
其中:
实缴万元,认缴万元
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合伙人数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从业人数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人成员
清算人
联系电话
成员名单
合伙协议
□初次备案□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其他
□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未开业
□无债权债务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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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昆明 工商 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