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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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提纲
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提纲
(二)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1、卷宗内容
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纪录—附卷材料。
2、卷宗目录
添加卷宗目录可以方便卷宗内容的检索查找,使调解卷宗更加规范化。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卷宗目录。
3、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
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邻里、婚姻、赔偿等填写。
“编号”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5、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调解纠纷情况时所作的文字记录。
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6、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栏同调查笔录。
“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7、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8、“回访纪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回访事由”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9、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
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其中“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
“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10、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每起纠纷所作的调解文书,应当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统计分析和研究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用。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或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原则上应在该纠纷调结后的一个月内立卷归档,其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但应将该纠纷登记表复制一份,立卷归档。
其中《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应单独装订,每年一册。
人民调解档案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
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提纲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0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8月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首部《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
《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
《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二是首次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三是《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重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法共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
1、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置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
1、调委会的性质:
群众性组织(第7条)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
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
委员:
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
应有妇女成员(第8条)
3、委员产生和任期:
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第9条)
4、经费保障:
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12条)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13条—16条)
1、任职条件:
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第14条)
2、行为规范:
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务、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第15条)
3、保障措施:
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补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16条)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23、24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
1、协议书的制作:
书面和口头(第28条)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34—35条)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
八大进步、七大特点、六项规定。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节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它调节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六项规定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人民调解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
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
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
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
《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
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里的“设立”是“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
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制度。
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办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
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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