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检查标准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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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3.2.
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而积不大于
1000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
3.2.11
3.2.11
采用白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
等级单、多
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除一级
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
其中能受到甲、乙、内类条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
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项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标准名称
条款
8
9
3.3.1
3.3.5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不应设
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3.3.9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
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房之间及与戊类
11
12
13
3.4.1
3.4.2
3.4.8
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
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
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
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
明火或散发火化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
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
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
14
15
于
10000
㎡)
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
距应满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
每个楼层,其相邻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
16
3.7.2
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
时,可设置
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
10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人数不超过
5
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
17
18
19
10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
250
20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
㎡,且同一时间的
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
50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寸,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³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³
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应按本表的规
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器天堆场,乙、
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
4.2.1
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
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
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握,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
³
,总容量不大于
200
m³
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
少
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
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
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向赶不应小于
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³
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
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4.2.2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
m
波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如水系
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休火灾的泡沫火火设施时,储球之间的防火间
距可近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0.4D,
6.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时,储罐之
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
当单罐容显不大于
时。
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
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排,单罐容量不大于
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
罐,防火堤的有效容最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
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
火
堤
的
设
计
高
度
应
比
算
出
0.2m
,
且
为
1.0m~2.0m,
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
火堤的踏步:
《建筑设计火防规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
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
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高装置。
20
21
22
23
24
4.4.2
4.4.3
6.1.3
6.2.9
6.4.5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³
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
排布置。
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
一侧的外墙采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
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
2.0m
的
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
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
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窒外,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
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虽测定法》
GB/T27903
规定的
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
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
援行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25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
步:
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而角度不应大于
10°
,
且每级离扶手
250m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
220mm。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
150mm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
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
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6
27
28
29
30
6.5.1
7.1.3
7.1.4
7.1.5
7.1.8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
"
保持防火门关闭
等提示
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
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
于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
应保证防火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
㎡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
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
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
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
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31《建筑设计防火规第
7.2.4
50016-2014条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
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32
7.3.1
8.1.4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
面积大于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
33
34
8.1.5
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2000³
的甲、乙、丙类液
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
50m³
或单罐容积大于
20m³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条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
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
的液化石
35
36
8.4.3
9.3.2
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
危险的房间隔墙。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7
第
10.1.5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公共建筑,不
应少于
1.0h:
38《建筑设计防火规
10.3.1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
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问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问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的营业厅、餐
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建筑而积大于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B
《石油化
L.企业设计防火规范》CB50160
2008
(储罐、电气)
39
40
41
GB50160-2008
6.2.2
5.7.7
6.2.4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必要时可设白动联锁切断.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42
43
6.2.1
6.2.19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
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
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44GB50160-2008
45GB50160-2008
6.2.22
6.2.24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
底
200mm
处。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46
47
48
49
50
51
GB50160-2008
6.2.25
7.2.1
7.2.11
7.2.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
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的污
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
若
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52GB50160-2008
9.2.3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
时,应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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