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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医院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科室每周应有1次科主任大查房或科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医师大查房。
查房之前相关主管医师应做好查房准备,要求全科医师必须参加,并做好有关记录。
重点解决疑难病例;
审查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
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及治疗。
3.主治医师查房,每日查房1次。
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特别对新入院、手术前后、危重、诊断未明确、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
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及其他主治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
检查医嘱执行情况;
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
决定院内会诊;
有计划地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的记录;
决定病人出院和转科。
4.住院医师查房,每日查房至少2次。
实行早晚查房。
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病人;
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等;
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
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
开写次晨特别检查医嘱和给予的临时医嘱;
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随时记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检查病人;
了解病人饮食情况,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5.对急危重患者,当日有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患者。
6.对新入院患者,凡住院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不含第三日)的病人必须有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7.首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手术前、出院时应有上级医师同意手术或出院的查房意见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要作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8.节假日查房:
节假日期间病房应安排值班人员。
各医疗组每天至少保证一名住院医师或以上职称人员查房,值班住院医师每天要进行病房巡视,注意观察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与上级医师保持联系。
3、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疑难病例是指门诊患者就诊3次未确定诊断者、住院患者入院7日未确定诊断者、涉及多脏器严重病理生理异常者、涉及重大手术治疗者。
危重病人是指病情危重的患者。
二、遇门诊疑难病例,应当由主治医师以上进行诊察。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三、遇到疑难病例,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疑难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五、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并作发言准备。
六、科内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负责介绍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
病历由床位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做总结。
七、疑难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包括:
内容、地点、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今后应当做那些工作、有哪些经验教训、其它注意事项等等,将讨论记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整理后登记在疑难病例记录本,并需主持人签字,讨论的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不另立专页,在记录时间的同行后方适中位置标明“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八、院级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的主任向医务处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
4、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包括:
急会诊、普通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会诊的条件:
凡门诊就诊三次、住院三日不能确诊的病例;
因技术条件不能诊断或治疗的病例;
合并非本专科并发症或伴发疾病的病例,均应请上级医师或相关专科医师,甚至是院外专家会诊,不得无故延误诊断时间。
3.会诊的期限:
普通会诊接到会诊单后的48小时之内完成;
急会诊接到电话或会诊单后10分钟内到达邀请会诊的科室;
急会诊、特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根据情况先行电话通知被邀会诊科室,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二级医师。
4.会诊的实施:
会诊由申请会诊科室准备相关诊疗资料,由主管医师陪同并介绍情况。
会诊医师应重新询问病史、核查主要体征、复习病历资料、认真填写会诊意见,(包括临床情况、诊断意见、处理措施及相关诊疗建议等内容)。
会诊意见的执行情况应由主管医师在病程记录中如实反映。
5.会诊的资格:
承担会诊任务的医师原则上必须具备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
紧急会诊可由值班医师先行现场处理,同时上报本科室二线值班医师,后续处理由二线医师负责指导执行。
大型会诊应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的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出席。
6.院内大型会诊(含院外会诊、病例讨论、死亡讨论):
由申请科科主任签署会诊单,送达相关科室,呈报医务处后,由医务处组织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出席参加会诊,组织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
受邀会诊主任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院内会诊注意事项:
①申请科室必须提出本次活动的主要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
②申请科室必须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资料准备(如X光片、心电图、CT片等);
③发言的顺序应严格遵守:
由低职称到高职称,由科内到科外,由非专业到本专业的顺序;
④会诊所形成的最后意见的解释权在申请科科主任,其他人员不得对患者、家属及社会发表与会诊意见相左的言论;
⑤会诊意见的取舍权在申请科科主任;
⑥会诊意见由科主任指定医生如实记录和整理,由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7.院外会诊:
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由于本院无相应学科不能解决诊治,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院外会诊的,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由经治科室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填写《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专业、职称、会诊的目的、时间等,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部审批备案后,由医务处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并安排好陪同会诊人员,主管医师报告病史和做好会诊记录工作。
必要时,分管院长和医务部主任参加。
8.外出会诊:
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应事先报告医务处,原则上按照安徽省卫生厅制订的外出会诊规定,即由对方医院医务科出具邀请会诊单,我院医务科开具外出会诊单后方可执行。
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外出会诊行为的其诊疗结果自行负责。
如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
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处、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涉及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在抢救过程中,如不能及时记录,,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抢救房间要进行终末消毒。
(六)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或者床位医师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并及时办理各种签字手续,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后勤保障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抢救工作结束后,抢救科室应当及时组织讨论。
讨论由科主任或三级医师主持,抢救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讨论,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参加。
将抢救情况记录在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内,讨论内容记录在疑难危重患者讨论记录本。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级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
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
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
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
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和临床工作经验,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且执业地点在我院。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技术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或经科室技术资格准入手术首席专家认可授权后方能开展相应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常规手术
1.一级手术:
由医疗组长审批,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2.二级手术:
由医疗组长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三级手术:
由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4.四级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并报医务处备案。
(二)特殊手术
1.资格准入手术
资格准入手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
已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
2.重大手术
对我院界定的重大手术,必须按照《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审批,获准后方可实施手术。
3.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手术。
若属重大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医疗组长,必要时向科主任汇报。
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值班医师在不违背上级医师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开展手术
新开展手术,根据我院《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实施。
5.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请到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会诊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出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五、权限管理
(一)手术人员资格权限按照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二)手术按照已确定的手术人员分工进行,不得越级手术。
手术中根据病情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预定术式,需请示上级医师,按照医师分级手术范围规定进行手术。
施行越级手术时,需经科主任批准并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三)除正在进行的手术需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情况之外,上级医师不得未经给患者查房或会诊、未参加术前讨论,而直接参加手术。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医疗组长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7、术前讨论制度
一、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
类以上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
二、
类手术、有严重并发症的手术、疑难手术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主持,
类及
类手术在治疗组内讨论,由科主任指定具有相应资质人员主持。
三、大手术讨论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主持,手术者须由科主任确定,由科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担任术者。
四、凡风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讨论须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由科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术者。
五、讨论前,经治医师应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准备好病历、医疗影像、各辅助检查报告及查房用具等,住院总医师通知参加讨论的人员,疑难病例应提前一天请相关会诊科室会诊,特殊病例由医务处邀请相关科室讨论。
六、术前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前准备、手术方案、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对策、必要的药品器械和设备的准备、患者及其家属对手术风险知情了解情况等,制定出合适的手术方案、麻醉方案、并发症的观察与处理、抗菌药物应用方案、术后观察注意事项及护理要求等,确定手术者和助手。
七、经治医师在术前讨论会上,应首先就上述内容筒明扼要地提出初步意见然后逐一讨论研究,参加术前讨论人员,应认真检查患者,详细分析病情及辅诊资料,提出对手术方案的看法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防范措施。
八、主持者应根据讨论结果,积极做好思想、组织技术、物资等准备工
作,决定手术人选,如重大手术,按照规定填写重大手术申请单报医务处审核批准。
九、术前讨论应在手术前一天完成,经治医师将讨论记录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整理后登记在术前讨论记录本,并需书写讨论结论,记录人及主持人签字,讨论的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不另立专页,在记录
时间的同行后方适中位置标明“术前病例讨论记录”。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处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必要时,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四、死亡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作发言准备。
五、死亡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科主任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死亡原因以及其它相关科室的问题,并且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床位医师汇报,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总结。
六、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死亡原因,今后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其它注意事项等等,讨论的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不另立专页,在记录时间的同行后方适中位置标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经治医师将讨论内容完整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并需书写讨论结论,记录人及主持人签字。
9、查对制度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须严格确认患者身份,履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住院号(门诊号)、年龄、性别、床号等信息确认患者身份,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
对新生儿、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治疗。
(一)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1.医嘱查对制度
(1)医师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诊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等信息。
(2)执行医嘱时,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对有疑问的医嘱须与医师确认,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特殊医嘱须有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3)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
(4)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应签全名。
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
(5)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确认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完毕,医师要及时补开医嘱并签名。
安瓿保留至抢救结束,经两人核实后方可弃去。
2.服药、注射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时要进行"
三查七对"
:
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口服药应协助患者服用后,方可离开。
(2)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
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
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
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3.输血查对制度
输血时,需经2人查对,要进行"
三查十对"
三查:
血液的有效期、质量、输血装置是否完好。
十对:
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包括Rh因子)与成份、用血量、交叉配血实验结果、献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包括Rh因子)、血量、交叉配血实验结果、采血日期。
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查对制度
1.接手术患者时,手术室人员与病区责任护士要查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其标志、术前用药、所带的术中用药、病历与资料及术前准备完成情况等,填写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
2.手术前遵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手术医师、麻醉师、手术室护士的三方查对。
3.手术取下的标本,器械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术者在病理标本登记表上签字后专人送检,并与病理科相关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
4.用药与输血应按要求进行查对。
(三)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输血科工作人员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输血科工作人员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3.医务人员到输血科取血时,取血人员与输血科人员共同核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交叉配血实验结果;
(五)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住院号、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化验单与标本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是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申请单与标本袋填写的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标本名称、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七)放射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中医针灸科查对制度
1.进行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查对制度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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