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三鼎控股锦纶子集团筹资业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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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子集团的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子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子集团。
第三条子集团总部完全掌握筹资决策权、提出筹资需求、开展筹资工作。
第四条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总裁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2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子集团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2)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核;
3)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核与执行;
4)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5)筹资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
第六条子集团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资本市场情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子集团财务部负责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提出资金需求、平衡整体资金收支情况,提出筹资初步方案;
集团总裁为筹资业务的最终审批人。
第八条严禁XX的单位或人员办理筹资业务。
第九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筹资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一十条子集团应当制定筹资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一十一条筹资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
1)子集团财务部提出资金需求和资金收支计划,由总裁做出筹资决策并确定筹资主体。
2)子集团总部确定筹资担保主体。
3)总部授权部门或人员负责筹资工作的实施。
4)融资到位后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未经总裁审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5)总部财务部监督用款单位还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必要时提供帮助。
第3章筹资决策控制
第一十二条子集团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一十三条筹资业务应当纳入预算管理范畴。
子集团编制和调整筹资预算,应当符合集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四条筹资预算制定应当符合子集团发展战略要求、筹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决策。
筹资规模、结构和方式应当适当、可行。
第一十五条筹资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一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对子集团融资需求进行分析研究,平衡子集团整体资金收支状况后,拟订筹资方案。
第一十七条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单位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和筹资方式,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算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一十八条应当建立筹资方案的评审制度,由子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筹资方案进行评审,然后由总裁最终审批决定,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一十九条子集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慎重选择筹资对象。
筹资业务涉及中介机构的,应对其资信状况和资质条件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
第二十条子集团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4章决策执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子集团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以及相关会计记录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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