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都特产协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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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协调处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争议,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商业市场秩序;
(三)加强会员互助,促进会员优先获得行业平台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和协助会员单位优势产品打造品牌、营销包装等工作,为会员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内外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客家特色产品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和新品种发布会、展览会;
组织开展客家特色行业的宣传和各类培训活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规划、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价格协调、代表行业参与谈判、灾害预警预报,以及承办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六)开展行业相关研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研究报告和市场资讯;
(七)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与梅州特产生产、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均可参加,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梅州市特产行业相关单位,全市各县(市、区)生产、经营梅州特产的全体业户,关心和热爱梅州特产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均可吸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资料;
(二)协会成立前,由筹备组讨论通过;
协会成立后,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职业道德;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维护行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五)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缴纳年会费原则上要在协会成立后一个月内交清,每年年会费在每年的3月前一次性交清,凡无故拖欠或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8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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