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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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经营服务理念明确。
(二)已形成适合服务项目的商业和服务模式。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工作网站。
(五)人员结构及内设机构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经过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公共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在2人以上,且应具备1名以上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服务规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八)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九)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第八条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提供的技术合同须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科技局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上报至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
自治区本级所属机构,由机构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九条服务机构按绩效评价划分等级:
一级(优秀90-100分),二级(良好70-89分),三级(合格60-69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
补助经费由服务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服务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员等给予奖励。
第十条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有违规办理业务或重大工作失误行为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
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价,引导其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作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一、制定原则
1.引导性原则。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和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
2.科学性原则。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机构的实际情况,既能系统地、科学地反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又能促进其自身发展。
3.可操作性原则。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指标清晰,操作简单,计算方法科学简便。
4.适用性原则。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在对我区技术转移现状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调查基础上采集而成,应普遍适用于各类技术转移机构。
二、数据采集及评价
1.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数据主要通过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以及实地考察评价等渠道获取。
2.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3.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组织相关专家小组进行复查,核实评价结果。
三、指标体系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专业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3个,二级指标为8个;
公共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2个,二级指标为4个。
1.1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
(Ki)
名称
权重(Mi)
权重(Ni)
1.基础条件
5
1.1员工总数
0.40
1.2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数
1.3兼职专家数
0.20
2.服务绩效
80
2.1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
2.2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0.60
3.服务能力
15
3.1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3.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情况
3.3执行技术转移规范情况
1.2专业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
取值范围
变换值(Ki)
Xi≥5
1.00
Xi<
0.50
Xi≥3
3>
Xi≥1
Xi=0
5>
Xi≥20
20>
Xi≥10
0.80
10>
Xi≥5
0.30
Xi≥500万元
500万元>
Xi≥300万元
0.90
300万元>
Xi≥100万元
0.70
100万元>
Xi≥50万元
50万元>
Xi≥10万元
10万元>
Xi≥1万元
0.10
1万元
Xi≥30
30>
Xi≥20
3.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好
一般
差
3.3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
较好
指标阐释
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等。
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3个二级指标。
其中员工总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
技术经纪人数是指参加过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获得技术经理人/经纪人资质的人员数。
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
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
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
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组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
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
技术交易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须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
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
技术交易金额需在技术合同中载明,须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
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
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情况、执行技术转移规范情况。
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指上年度机构提供过某项服务的企业、高校院所数量。
若某企业、高校院所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高校院所计数。
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主要考核机构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技术转移服务,是否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库且能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齐全为好,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缺一的为一般,都不具备的为差。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
主要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的通用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
服务过程按照委托与代理、考察与评价、签订合同/协议、组织实施、服务总结、资料归档、跟踪服务、服务改进、争议解决等工作步骤开展的为好,缺1-5个步骤的为较好,缺5个以上步骤的为一般,未按通用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为差。
2.1公共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1.服务绩效
85
1.1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
1.2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2.服务能力
2.1上年度服务客户数
2.2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2.2公共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
Xi≥50
50>
Xi≥40
40>
Xi≥30
Xi≥10000万元
10000万元>
Xi≥5000万元
5000万元>
Xi≥3000万元
3000万元>
Xi≥1000万元
1000万元>
Xi≥500万元
100万元
2.1上年度服务市场主体数
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
指上年度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共服务项目数量。
是评价公共服务机构核心业务的重要指标。
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指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总金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
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客户数、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上年度服务市场主体数。
指上年度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除外)总数。
若某市场主体接受过多项或多次公共服务,仍按一个服务主体计数。
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主要考核机构是否主动走访属地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企业和人员数量,宣传培训效果等情况。
走访企业2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参训人员100人以上的为好,走访企业1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50人以上的为好,走访企业不足10家或举办业务培训累计参训人员不足50人的为一般,未走访企业或未举办业务培训为差。
四、计算公式
M=∑KiMiNi
M:
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Ki:
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
Mi:
为一级指标权重。
Ni:
为二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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