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10C05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差异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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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
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
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
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
2)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
3)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控制说明;
5)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4
4.2.2.1
检验标准
GA
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4.2.2.1检验标准
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
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5
4.3初始工厂审查
……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套。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
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件4)为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本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
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只(对)样品加以核实。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
当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套。
6
4.5获证后的监督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件4)选取相应的内容。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获证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原则上,对每一获证单元均应抽取相应型号产品现场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
多于一个覆盖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7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检测的数量每个单元3只(对)。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获证后每四年产品抽样应覆盖不同型号的产品。
在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期间,进行抽样。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个单元1套,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
8
5.3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3认证变更
当认证证书或其覆盖的产品发生下列变更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1)增加或减少同一单元内的覆盖产品;
2)获证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供应商或涉及产品安全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化,影响与相关产品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持证人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变更对原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影响,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和/或工厂检查。
经评定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或换发认证证书。
9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
未单立章节。
相关内容归入“5.3认证变更”
10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根据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委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审查。
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6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4增加认证单元
委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型式试验,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检查。
5.5减少认证单元
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1.单元划分
11
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
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1.1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所采用的方法、技术不同或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2
增加下列单元划分要求: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主电路板形状、结构不同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1.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因主芯片、外壳等关键件存在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须按如下方式送样,并增测相关检测项目:
送样数量及要求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该型号样品5套。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功能最多的为代表性型号,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样品5套。
3.具有无线传送报警信号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应测试报警信号发送功能,需送报警接收装置1台。
送样数量及要求
1)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该型号样品2套。
2)认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的,选取其中功能最多的为代表性型号,按上述样机清单要求送样品2套。
3)同一单元中有差异,需增测检测项目的型号另送样1套。
4)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验证联网报警和远程控制功能,委托人需提供试验条件。
2.同一单元覆盖型号的差异项目检测要求
12
无此内容
产品符合上述单元划分要求,因主芯片、外壳等关键件存在差异的型号,可按同一单元申请认证,但需另送1套样品,按下表增测项目:
差异项目名称
增测项目
主机主芯片型号或封装形式不同
控制、止动、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主机外壳材料不同
温度和电源电压、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
主机外壳结构不同
外壳防护等级、振动、碰撞、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的外壳材料或结构不同
静电放电抗扰度
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不同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静电放电抗扰度
止动部件不同
止动、电压下降与撤除、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探测器/传感器不同
探测、控制、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定位或通信模块不同
过电压、温度和电源电压、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静电放电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3.关键件
13
a)主机主芯片;
b)设置/解除警戒装置核心部件;
c)止动部件(包括止动继电器和输出接口);
d)外壳;
e)探测器/传感器;
f)定位或通信模块。
注:
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
附件2: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4
1.1
标志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标志、标记应符合GA
2-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6章的要求。
标志与标记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标志、标记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6条的要求。
(项目名称变化,内容不变)
无此项目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设置警戒/解除警戒中规定。
2.2控制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控制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3.2条的规定。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7.1.6条的规定。
(增加条款)
2.2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A
小客车》第4.2.4条的规定。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设置警戒/解除警戒时,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
MHZ
或430.0~432.0
范围。
2.3
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4.1条的规定;
解除警戒功能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4.2条的规定。
(解除警戒功能内容增加)
采用无线传输的发射频率应在314.0-316.0MHz、430.0-432.0MHz、433.0-434.79MHz,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或发射频率在779-787MHz,发射功率限值均为10mw。
(不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准使用的专用频率)。
声响告警信号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声响告警信号应符合GA
小客车》第4.2.5.1条的规定,报警声级最大不超过105dB(A),不低于85dB(A)。
2.4
报警信号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听觉报警信号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第4.2.5.1条的规定,报警声级最大不超过125dB(A),不低于85dB(A)。
(报警声级范围变化)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应具备远距离无线报警功能。
(增加内容)
4
环境适应性
4.1
温度和电源电压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A
小客车》的第5.3.1.5条的要求。
功能报警系统车载终端的定位或通信模块有4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B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的第5.3.1.5条的要求。
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车载设备的温度和电源电压适应性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6.6条a)、b)的要求。
5.2
静电放电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静电放电应符合GA
小客车》的第5.3.7.2条中d)项的要求。
静电放电抗扰度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表2的要求。
(引用标准不同,但与原试验要求一致)
5.3
尖峰电脉冲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尖峰电脉冲应符合GA
2
-1999《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的第5.3.7.2条中f)项的要求。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表2的要求。
6
增强和任选(通信模块)
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传输报警信号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无线发射频率应在315.0~316.0
范围内。
增强和任选
6.1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的管理中心功能应符合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要求。
提供有效质量合格证明的,可只仅对车载设备联网报警、远程控制功能进行检查。
6.2对于采用车载移动通信方式实现防盗报警传输和控制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在申请认证时,其中的车载移动通信设备作为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的组成部分,只需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无须单独申请车载移动通信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
(内容改变,增加汽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管理中心功能要求、通信设备检测要求)
附件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5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本条删除。
(相关要求移入附件4中)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供应商的控制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
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对认证产品的探测距离(探测范围、探测间隙)和探测灵敏度(响应时间)特性的检验能力。
当采用模拟方法检验时,应确认该模拟方法的适宜性或有效性。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检定和检查,以满足测量、检验和试验要求。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2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应记录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措施。
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当发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并记录采取的调整措施。
(本条标题号改为5,其中删除运行检查的要求)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因素,工厂应建立变更控制程序。
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应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
04版无此内容。
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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